怎么样合法撤回承诺书
1.承诺的撤回如何规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时,如果另一方不在场,那么意思表示以其到达另一方时发生效力。如果撤销的通知先于或者同时到达另一方,则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意大利民法典第1328条规定:“承诺得被撤回,但撤回的通知要在承诺之前送达要约人。 ” 在英美法,对于通过信件和电报传递的承诺由于采取发信主义,承诺的信件与电报交发即生效,因此,承诺的撤回是不可能的。
所以,对于以信件和电报传递的承诺,英美法是不允许撤回的。英美法认为,受要约人不享有撤回权是合理的,可以防止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投机取巧,看行情涨落,如果不利,就以电话等快速迅速方式撤回承诺。
而大陆法认为,如同撤回要约一样,受要约人应当有权决定承诺。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0条也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诺本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可见,两者的规定都采用了送达主义原则,而没有采纳发信主义原则,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通则解释说,对于承诺的撤回,规定了与要约的撤回相同的原则,即受要约人可以改变其想法并撤回承诺。
合同法采纳了大陆法与国际公约的规定。
2.合同承诺的撤回流程是如何的
合同承诺的撤回流程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撤回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
撤回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
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即可收到。 承诺的方式是怎样的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如果承诺人未以这种方式承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承诺的方式,则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承诺: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这就是说,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 但是,合同法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要约中确定其他特殊的承诺方式。
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诺方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
3.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按照此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4.此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你好,刚刚详细看了一下你的叙述。
针对有些事情我需要对你的判断进行一下更正。 1,这处房产是你母亲所有,在你母亲没有去世之前,除非你母亲主动处分该房产,该房产的产权只归你母亲一人所有。
2,你和你姐姐同为老人的子女,都对老人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也都是你母亲的法定继承人。 3,你和你姐姐84年签订的协议只是你们对未知财产的一个附条件的约定 “未知财产”的意思有两方面,第一,你母亲还没有去世,你们在你母亲去世前并没有得到财产;第二,就算你母亲去世了,并不意味着你们一定能够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到财产。
4,你母亲去世前完全有权利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产(她可以送人,出卖,也可以自己针对房产设立遗嘱,她完全有权利决定其死后房产留给谁。 )。
5,你母亲处分房产的权利是不受你和你姐姐的约定影响的。(这点你要清楚,这很重要) 下面我依次回答你的问题: 答:此协议书只是你和你姐姐之间对有可能继承的财产的一个约定,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因为你们是否能够合法继承财产还不知道。
这个协议书只对你和你姐姐之间有效力,但是不能约束你母亲,你母亲对财产依然有完全的财产权利。 你姐夫霸占你母亲房产的行为,你们完全可以报案解决,他就算拿出那个协议,该协议对你母亲也没有影响的,你母亲只要证明其现在房屋产权人的身份就不怕任何人来胡作非为。
答:1,你母亲完全有权利设立遗嘱,把财产只给你而不给你姐姐。也可以送给别人。
这个由你母亲决定。 2,你姐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你完全可以主张你们的约定无效,你可以不给你姐姐这个份额。
(当然现在你母亲还在世,你没有必要主张协议是否有效,因为这个协议是以你母亲去世且你们继承到财产的前提下才能用上,你姐夫在你母亲还没有去世呢,就把这种东西拿出来招摇,你母亲完全可以不理她,靠公安部门就可以排除你姐夫的无理干涉。 ) 答:你母亲没有必要起诉要求认定该协议无效,因为这个协议对你母亲对房屋的所有并没有实质的影响。
现在房屋的所有权都还在你母亲手里。 答:你现在重点要做的,第一,是协助你母亲排除其他人对你母亲房产的霸占和干涉。
第二,你可以适当的收集下你姐夫的种种劣迹行为的证据,为以后真正产生纠纷做些准备。 答:这个协议书因为还没有一个实际的争议对象(你们并没有继承财产),而只是个约定的状态,这个协议书的利益条款只有在符合条件(母亲去世、你们继承财产、你姐姐姐夫尽到了赡养义务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产生约束效力。
显然,在你母亲去世后,你姐夫向你主张协议上的财产权利的时候,你就可以拿出他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虐待老人等证据回应他的。 如果你母亲愿意,现在就可以决定去除你姐夫作为丧偶女婿的法定继承权。
答:这个协议虽然是你和你姐姐间约定的,但是该协议涉及到的财产权利,你姐夫和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但是,你完全有权利对抗这种要求的,而且你母亲现在也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
我就简单说这些,你好好看下这里的权利关系,并不是你想的那样被动,一切权利的主动权都还在你母亲手里,你现在完全有能力协助你母亲排除别人对你母亲现有房产权利的侵害。 你和你姐姐当初约定这个合同时都是出于双方自愿,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你现有条件下,你不能证明你当初订立这个协议是违心的就不能撤销这个合同(就算想撤销也过了1年的时效了)。
这个合同现在并没有出现履行合同的条件(你母亲并没有去世,也没有出现继承),也就是说,你想对抗这个合同是要等这个合同条件出现时才可以,现在合同里的条款对你还没有约束力,你完全不用理睬他。 现在多收集些证据,如果以后继承出现时,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这个合同不符合履行条件,你可以同时主张不把你的份额给你姐夫也可以主张你你姐夫虐待老人而排除他的继承权利,到时让他毛都拿不到。
当然,你母亲现在是完全有权利自由处分房产的。
5.怎样理解承诺的撤回
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对当事人极其重要。
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则一样,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也有到达主义和发信主义之分。我国合同法取用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项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在收到承诺人的承诺通知时,承诺方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