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承诺书
1.请问一下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赔偿是怎么赔偿的
雇主责任险赔偿都需要哪些材料?
了解情况如果发生工伤,先向受伤人了解以下情况:地点、原因、人物、现在在哪里?有分两种情况,第一:工作中的意外伤害;第二: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报案了解情况后,马上打电话给理赔公司,告知情况。
受伤人提供资料第一,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医院给开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发票、费用清单明细;第二,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理赔申请书、赔款同意及权益转让书、承诺书、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票据原件、伤员身份证复印件、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证明。
雇主提供资料事故证明、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员工上月工资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保险公司提供资料承诺书(双方各一份)、赔款同意及权益转让书、雇主责任险理赔申请书。
2.公司要给厂里工人入团体人身意外险,但是工人不愿意入,厂里让工
这位朋友,千万不要签这个承诺书!!这是公司的侵权行为!
给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这是本着自愿投保的原则,员工可以选择投或者不投。但不管员工是否愿意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对员工因公发生的意外伤害必须承担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这是劳动法里要求的雇主责任,公司必须承担。你要是签这个承诺书,自己就吃大亏了,出了意外得自己担着。
说句题外话,我建议你接受公司提出的公司给80%,自己承担20%的团体意外险计划。理由有三,其一,公司承担的雇主责任,只对你因公出险负责,如果是日常生活里的意外,公司是不会承担的,但团体意外险是承担的,所以购买这个保障是对自己增加一重保护;其二,雇主责任与团体意外保险不冲突,如果你因公受伤,则可以在保险公司得到理赔后再去公司领取补偿(顺序不能颠倒,不然保险公司的理赔就拿不到了);其三,公司承担80%,自己只用花60元就可以获得一年的保障,还是很划算的,呵呵呵。
3.什么是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确切的说是“雇主责任险”,它的保障对象是企事业的雇主,也就是老板。
因为无论什么行业,员工在生产的工程中都有可能产生以外情况,举个我的客户的例子。我的客户是个汽车修理厂,一个技师在把车辆用升降机顶起是忘了固定一个脚,导致车辆坠落将技师轧死,这样企业老板就必须对死者进行赔偿,而雇主责任险就为这为雇主分担了这次事故的损失。
另外,员工在上下班时也有交通意外的风险也都在这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下面是雇主责任险的条款,您可对“二、保险责任范围”和“三、责任免除”多加研读。
雇主责任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二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三、责任免除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限额第五条 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五、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按保单规定每人最高赔偿额度赔付。(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每人最高赔偿额度赔付。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以本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赔偿限额赔付。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A或B确定赔付金额,多退少补予以赔偿。(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
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赔偿金额。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性质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实际保障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应按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第十一条 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