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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验收房屋情况说明

    1.我租的房子要消防验收 消防说要物业开什么证明 到底是开什么证明啊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2.房屋消防验收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消防部门,一般是市消防大队建审处或是区消防支队按不同权限进行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议最好在市消防大队办理,就算在区消防支队办理也要上报市消防大队,多一道程序,太麻烦。

    消防工程验收程序□ 送交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对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并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自验意见。

    □ 申请消防验收的单位认真逐项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同时须出示原件)。

    □ 防火专篇。

    □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竣工图,并加盖管网施工单位的竣工章或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发展部关于消防水源的确认章(设有消防水池的工程,应报送消防水池及其补水竣工资料,并加盖甲方、监理和施工单位公章);消防电源竣工资料,主要为供电部门出具的供电方案并加盖电力施工单位的竣工章。

    □ 具有法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

    □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的工程应报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型式认可证书、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等)。

    □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工程概况的汇报材料,并在汇报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申报表》的

    自验情况及单位签字

    一栏上必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负责人要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 涉及到易燃易爆的厂房,场所应提供静电,避雷检测报告。

    □ 申请验收单位应将报送的图纸、资料(A4大小)装订成册。

    以上是在天津市办理程序,各地区基本相同。

    另外,如果感觉消防验收有难度,也可委托消防局下属的消防公司进行办理,花钱省事。

    3.乡镇房子有没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没有的话怎么办理

    消防安全合格证由经营主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房地产消防验收是什么部门验收的

    公安消防部门,一般是市消防大队建审处或是区消防支队按不同权限进行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实践中,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对是否还应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

    扩展资料

    《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重视合同签订过程,认真了解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真实含义,以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极具专业性;

    对于大多数普通当事人来讲难以理解和把握,但该合同涉及大笔财产交易,不能以“看不懂”作为忽视自身权益的理由,到问题出现时再寻求法律帮助,希望以对方显失公平、存在欺诈等自己诉称的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赔偿损失。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

    2、合同履行中,明确自己和对方权利义务履行的时间节点,依照合同约定执行,不要因为自己疏忽导致对方逾期责任无法主张,自己履约行为出现违约。此时再希望通过主张合同条款不合法、不合理来规避己方责任,往往也是无济于事。

    3、针对开发商交房时,消防验收的问题是否作为拒绝收房理由这个问题,建议按照合同约定从严认定,即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知悉拒绝收房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结合交房时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是否能满足使用目的,达到使用条件,保证实质公平的角度来做出判断。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商品房买卖合同

    5.对进行过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内装修竣工验收说明

    这个根据规定的是装修需要出图纸送消防审核后才可以施工,完成后申请消防验收即可。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6.消防部门对房屋的消防安全验收哪些方面

    消防验收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7.小区消防验收通过了

    已经验收过了就不会在验收的,除非是进行了二次改造的。具体的验收备案是这样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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