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土地遗失承诺书

    1.土地转让协议书遗失了怎么办

    鉴于问题描述中没有提及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本答案推定题主所问土地性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土地转让协议书》遗失并不代表合同(协议)不成立。

    对于《土地转让协议书》遗失,可以按以下情况应对: 1、双方协商,补签三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并在协议中说明补签的理由,在签订的时候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即当着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签订)。补签以后,用其中一份及时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一份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一来可以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备案的要求,二来可以防止再次遗失。若完全重新签订,应在新协议中声明原协议作废。

    2、若对方不同意补签,如果能够记得《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先用笔记下主要内容,同时暂停履行《土地转让协议书》,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方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需提交《土地转让协议书》原件。 但应当注意若《土地转让协议书》涉及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

    2.土地转让协议书遗失了怎么办

    鉴于问题描述中没有提及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本答案推定题主所问土地性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土地转让协议书》遗失并不代表合同(协议)不成立。

    对于《土地转让协议书》遗失,可以按以下情况应对:1、双方协商,补签三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并在协议中说明补签的理由,在签订的时候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即当着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签订)。补签以后,用其中一份及时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一份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一来可以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备案的要求,二来可以防止再次遗失。若完全重新签订,应在新协议中声明原协议作废。

    2、若对方不同意补签,如果能够记得《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先用笔记下主要内容,同时暂停履行《土地转让协议书》,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方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需提交《土地转让协议书》原件。但应当注意若《土地转让协议书》涉及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

    3.多年前的土地转让协议丢失,需重新写协议书,格式怎么写

    土地转让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其协议格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土地证遗失补办

    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2、用地证明文件;

    3、登记声明原证遗失作废的报纸;

    4、单位或村委会的证明;

    5、法人证明或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单位产权的需提交此项资料)。

    二、办理程序

    1、土地使用者带个人身份证(属单位的需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单位证明)到规划地籍股申请查询土地登记情况;

    2、到恩平报社办理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

    3、登报三十日后持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三、办理期限

    自国土资源局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注: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没有说明的为一式一份,属复印件的需携备原件校对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