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吃空饷情况说明
1.吃空饷 违反了什么法
“吃空饷”从法律角度说,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触犯诈骗罪或贪污罪,部门负责人也可能涉嫌渎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扩展资料:
伴随着财政公共性、公开性、透明性和法治春天的到来,彻底遏制“吃空饷”现象并不复杂。
一方面应公开编制人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让“吃空饷”无机可乘;另一方面,整治清理“吃空饷”常态化,定期大扫除。同时,加大对编制、人事、财务等日常监督管理,使其趋于法治化、规范化、完善化。
治理干部“吃空饷”势在必行,必须要对“吃空饷”的干部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真正给他们“治治病”。但更重要的是,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也就是说不能“就病吃药”,而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吃空饷
2.对吃空饷的怎么处罚
最近媒体报道了重庆万州区“官二代吃空饷两年”的事件,此事曝光后,该区纪检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处理,当事人李果被辞退,发放了两年的空饷将被全额追回。处理结果仅止于此,再无别的相关信息。
关于吃空饷,这样的处理结果显得“熟悉”和“相似”:相较于民间的万炮齐轰,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对吃空饷的处罚总显得有“隔靴搔痒”之疑,尤其像这样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处罚实在有些温情脉脉,这不免让人质疑它能否产生“以儆效尤”的作用,能否在秩序失守之后真正根除吃空饷的制度性弊病。
重庆万州对吃空饷者温和的处理方式,其实有着息事宁人的倾向,辞退一名从来就没有上过班的吃空饷者,在被披露之后才追缴回每月按时发放的薪饷,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显得太过简单。而这种事后补漏的行政处罚,体现得更多的只是当地政府部门对舆论的敷衍塞责,为避免事态扩大进行仓促控制。这样的处理方式当然不能被接受,而对于一起吃空饷事件,我们也或许应有更深刻的反思。
并不鲜见、难以杜绝的“吃空饷”现象背后,实际上是法律惩处的不到位,目前我国虽然对贪污腐败均有相应的法律惩处条文,但对“吃空饷”的制约,尚未形成相关制度,且也缺乏参照其他法规执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那么,只要没有上升到法律惩处的高度,“吃空饷”的违规操作成本及风险自然高不到哪儿去,因此也就难以阻拦吃空饷者的“前赴后继”,以及吃完空饷后的全身而退。
究其本质,“吃空饷”是对公款的一种贪污,是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对国家资产的非法侵占,除了导致财政资金浪费、财政负担增加,更导致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丧失。惟其如此,它牵涉到的并非浅层面的管理混乱与资金流失,而是深层次的资源挤占与挥霍。就其所产生的后果来看,绝不应该仅仅是轻飘飘的“辞退当事人,全额追缴所发薪饷”这样的处罚结果所能终结的。
那么,在这温情脉脉的处罚背后,是不是暗含着对少数权力者的退让和保护?有能耐“吃空饷”的人皆非等闲之辈,否则这种好事也轮不到他头上。有所仰仗,才有所获益,既如此,那么,在被披露之后,处罚时自然也要顾忌“吃空饷”者的背后势力,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之下,又如何能够真正举起铡刀,痛下杀手?例如重庆万州这名“吃空饷”的官二代,其父便是万州区原区长。
笔者以为,吃空饷者及相关部门机构在被披露之后,对他们的触犯决不能轻描淡写,而且有关部门必须进行制度性的反省。希望下一起吃空饷事件后,不会重复同样的温和处理的故事。
3.吃空饷如何处理领导
人民日报微评提到了“清理清退”。一个是清理公务用车,一个是清退“吃空饷”。清理公务用车,相对比较容易。也就是把那些超标配备的公务用车,统统给换下来。至于说到清退“吃空饷”,应该比清理公务车来得更加复杂一点。为什么会存在“吃空饷”现象,无非说明某些地方的权力早已逃出了笼子。
所谓“吃空饷”,就是指不用上班,白拿国家的钱。其实,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腐败现象。而在这个现象的背后,隐藏的就是权大于法的问题。什么人能够“吃空饷”?为什么这些人能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如此享受“吃空饷”的待遇?是什么力量保护了“吃空饷”现象的合法存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高达16万人的“吃空饷”被清退,多少民脂民膏被糟蹋?“吃空饷”是否就能如此简单的一退了之?我们还要问:吃了多少空饷,是否全都应该吐出来?涉嫌犯罪的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严惩?我们都知道不是一般人都能吃上空饷的,能否就此拔出萝卜带出泥?治理吃空饷,绝不能既往不咎,更不可法不责众。
毫无疑问,对于那些“吃空饷”的人,一是要清退、二是要追究。清退,就是不能继续再吃下去了。追究,就要是要查一查为什么这些人能够“吃空饷”,是单位管帐的疏忽呢,还是有人有意而为之?疏忽的应该处分,有意的就要看看两者之间是否属于利益链?
老百姓对于“吃空饷”现象,其实是非常痛恨的。这些“吃空饷”的行为,纯属不劳而获,这些人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蛀虫。虽然谈不上是什么“苍蝇”。但是,蛀虫多了实际上也是一种灾难。全体国民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财富,被这些蛀虫们吞噬了。对此,我们同样不能容忍。
以前,常听说挖墙脚、钻空子。其实,这些“吃空饷”的人,就是挖国库的墙角、钻制度的空子。也许,这些“吃空饷”的,本人并没有什么多大的权力。是背后的那股力量,让这些人不知不觉地吃上了空饷。16万只是个已经被清退了的数字,不知道还有多少个“吃空饷”的,至今还没有被发觉?
所以,对于那些“吃空饷”的处理,不是一个清退就万事大吉了。首先,应该让这些已经查实属于“吃空饷”的人,把吃进去的统统给吐出来。二是要查一查,究竟是谁让这些人“吃空饷”了?滥用职权的按照组织纪律处理,涉及犯罪的再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只是停留在一般清退上,那是整治党风政风很不彻底的一种表现。要让所有“吃空饷”的以及让这些人“吃空饷”的都知道,对于“吃空饷”,我们这个社会的态度同样是“零容忍”。不要以为“吃空饷”不是“苍蝇”,就认为我们不敢拍。对于这样的蛀虫,我们同样要挖。
对于长期容忍“吃空饷”现象存在的某些领导,有关部门一定要追究责任。至少这是一种失职行为,是一种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吃空饷”现象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吃空饷”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实,在某些“吃空饷”现象的背后,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腐败。所以,我们绝不能等闲视之。
4.发现有公务员在吃空饷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1."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
2.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行动。对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在单位挂名不上班、已终止人事关系但仍领取工资津补贴等各种名目的“吃空饷”,要坚决追缴资金,核减单位编制和预算经费,严肃查处责任人。
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从严问责。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
3.评论界有声音认为,某些“吃空饷”的行为符合诈骗罪、贪污公款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应比照这两个罪名予以严惩,以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
5.事业单位吃空饷,纪检部门会怎么处理
事业单位吃空饷,纪检部门会按照以下处理:
1、对该行为查证,查证属实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提起公诉承担刑事责任。
2、纪检办案流程: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
3、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正、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6.吃空饷的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到某些单位工作,不实际到岗却领取薪酬。这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将这类腐败行为列入惩治范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某些似是而非的“吃空饷”行为,仍然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认真区分、鉴别,以免错误适用法律规定。
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且与直接接受财物有区别,能否定为受贿,应区分情况分别定性处理:(1)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挂名”领取薪酬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数额。(2)如果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的差额。(3)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同意受益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