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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没有吃空饷的情况说明

    1.企业有没有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切实解决机关干部长期缺岗不上班“吃空饷”问题,依据《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平罗县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平群组发〔2014〕18号) 精神,经研究,县编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瞒报、漏报、错报各类“吃空饷”人员;3、坚持“—把手”亲自抓,对清理结果负总责的原则;4、坚持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自查,完善台账,健全制度,堵塞漏洞;5、坚持从严查处的原则,对“吃空饷”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整改落实到位;6、坚持清理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清理,查漏补缺,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

    二、范围、对象和方法 (一)治理范围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的公职人员。(二)治理对象1、不符合政策规定,以借调、病休、停薪留职等名义不在岗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2、经组织选派外出学习期满未回原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3、长期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4、在职人员自动离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5、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标准领取工资、补贴的人员; 6、调动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又在新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故意隐瞒情况虚报冒领工资、补贴归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7、被判刑或者受到纪律处分后,未按相关规定降级或停发工资,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补贴的人员; 8、将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列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9、企业下岗、内退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又在财政供给单位就业领取工资的人员; 10、其他各类虚报人员编制,冒领财政拨款的。

    (三)治理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县编办牵头,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专项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编办。治理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核查、整顿规范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一9月10日)。各部门召开动员会,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明确专人负责。

    结合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名册、工资表、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相关信息,摸清底数,认真登记,如实填报“吃空饷”人员表(表格附后)。对自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并退还违规领取的工资和福利补助的,以及能积极主动如实上报纠正“吃空饷”人员的单位,可不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清退已领取的工资和补贴,上缴县财政,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减工资和编制手续。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自查结果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报各级专项治理办公室。

    2、集中核查阶段(9月11至9月20日)。县专项治理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深入县直各单位进行核查,抽查有关单位,按照编办数据库实名制信息与单位实有人员相对照,财政核拨工资花名册与单位实有人员相对照,单位实有人数花名册与考勤登记表、人员身份证相对照的办法,与干部职工逐人见面,不留盲点。

    凡不认真自查自纠,经群众举报并核查属实的“吃空饷”人员,除退还已领取的工资和福利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3、整顿规范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核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核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解决本单位在人员管理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并将工作总结报县专项治理办公室。

    县专项治理办公室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会同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解决“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好各个阶段的工作,研究和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公职人员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坚持边清理、边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二)明确责任。

    编办、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对清理结果负总责;坚持实事求是,严禁瞒报、漏报各类“吃空饷”人员;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打击报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三)建立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严肃编制、人事纪律和财务管理,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到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各种手续,凡干部任免、调入、调出或录用到新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将工资关系。

    2.吃空饷的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到某些单位工作,不实际到岗却领取薪酬。这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将这类腐败行为列入惩治范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某些似是而非的“吃空饷”行为,仍然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认真区分、鉴别,以免错误适用法律规定。

    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且与直接接受财物有区别,能否定为受贿,应区分情况分别定性处理:(1)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挂名”领取薪酬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数额。(2)如果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的差额。(3)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同意受益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

    3.如何查清单位在编不在岗"吃空饷"

    近来,一些长期不上班、不在岗却依然领工资、享福利的“吃空饷”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热议。据媒体报道,四川、重庆、湖南等7个省(区、市),清理出“吃空饷”7万多人。按照每人年均消耗5000元至2万元计算,年财政支出将在3.5亿元至14亿元之间,已成为一笔不可忽视的财政负担。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查处“吃空饷”的最大困难,是难以了解各单位的真实情况,“这需要被查单位和公众的配合”。

    “吃空饷”行为无疑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人,二是饷。而在当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皆没有实现完全透明的情况下,只要深谙“窃财”之道的“业内人士”略施“障眼法”,“吃空饷”就会一直存在,而且隐蔽性极强,查起来确实困难重重。

    另外,“吃空饷”的作俑者都是体制内的人,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寄望于他们主动自觉地配合调查无疑等同于让他们自打嘴巴,而期望开展几次严打就能杜绝“吃空饷”也无异于痴人说梦,再加上对“查”之后的“处”轻描淡写,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几乎没有,这样就造成了“吃空饷”现象“遍地开花”,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要想治标治本,还必须从管好人和钱及责任追究三方面入手。

    首先,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向全社会公开政府机关的人员编制,让老百姓知道真正有多少人在为自己做事,应该拿饷的到底是哪些人。

    其次,要比公开“三公经费”做得更细,公布每位公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让财政支出暴露在阳光下,让老百姓知道钱都用到了什么地方,哪些人拿了多少饷。

    最后,要把“吃空饷”作为贪腐案件来处理,顺藤摸瓜,将利益链上每个“蛀虫”都捉出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处,而不是仅仅退饷了事。

    人和饷都透明了,责任处理也到位了,还愁有人再“吃空饷”吗?难不成还能把诸多其他贪腐问题顺带解决了,岂不美哉。

    4.在编不在岗位吃空饷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人员的,要立即停止支付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并负责追回其多领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常e69da5e887aae799bee5baa631333337396332务会议日前决定,近期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行动。国务院1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治理范围涵盖从中央到县乡的机关事业单位,治理内容包括虚报人员套取财政资金等各种名目的“吃空饷”。

    “在编不在岗、拿钱不干活”,是违法违规行为,更是一种腐败

    从一些地方及有关部门披露的数据看,“吃空饷”并非个别现象。在近两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全国不少省份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都达到了上万人,30个省份共清理清退“吃空饷”16.2万人,涉及财政资金84亿元。

    这只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报出来的数字,实际情况可能远不止这些,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也更加严重,已经成为蚕食财政资金的黑洞。

    整治对象:

    1、离职、辞职、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长期病假事假、长期旷工、已故或失踪、违规停薪留职以及被单位开除、辞退,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的在编人员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核销(减)工资的人员

    3、人事关系已经调出,继续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

    4、未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擅自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一人领取双份工资的人员

    5、未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提前内退,或者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后,长期不在岗的人员

    6、按照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仍按照在编职工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

    7、离休、退休后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休费、退休费的人员

    8、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故或失踪,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离休费、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9、伪造人员虚报多领、冒领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单位和人员

    5.吃空饷 违反了什么法

    “吃空饷”从法律角度说,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触犯诈骗罪或贪污罪,部门负责人也可能涉嫌渎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扩展资料:

    伴随着财政公共性、公开性、透明性和法治春天的到来,彻底遏制“吃空饷”现象并不复杂。

    一方面应公开编制人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让“吃空饷”无机可乘;另一方面,整治清理“吃空饷”常态化,定期大扫除。同时,加大对编制、人事、财务等日常监督管理,使其趋于法治化、规范化、完善化。

    治理干部“吃空饷”势在必行,必须要对“吃空饷”的干部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真正给他们“治治病”。但更重要的是,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也就是说不能“就病吃药”,而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吃空饷

    6.如何查吃空饷

    吃空饷查处方法: 一方面应公开编制人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让“吃空饷”无机可乘;另一方面,整治清理“吃空饷”常态化,定期大扫除。

    同时,加大对编制、人事、财务等日常监督管理,使其趋于法治化、规范化、完善化。 一方面,要严守干部管理关。

    对于财政供养人员,各地相关部门要心中有数,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多个部门要联合起来,坚决把好干部的进出关;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吃空饷”的重要性,对本单位的“吃空饷”人员进行坚决清理。 另一方面,要健全预防和治理吃空饷的制度法律。

    对于“吃空饷”人员要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对于这类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能仅停留在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更不能停留在说过就算、算了就忘、忘了又犯的表面惩罚,而是要加大“吃空饷”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更要以法律的严肃性来警示他们,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让干部不敢吃空饷、不愿吃空饷。 治理“吃空饷”,一方面应公开编制人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让“吃空饷”没有办法玩“潜伏”;另一方面,应把整治清理“吃空饷”常态化,定期“大扫除。

    要从严追究“以权为亲属熟人谋私者”责任,决不能让问责成为“橡皮筋”。 治理“吃空饷”从源头禁止“发空饷”更为重要。

    对于人事、财务等监督管理不力、失察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也要加大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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