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使用承诺书
1.村级扶贫资金使用方案
精准扶贫资金借贷对象要精准,坚持产业扶持周转金只用于在家的有发展能力和愿望、有短期资金需求、有产业项目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时,借款农户必须具备诚信、实干、苦干精神,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等条件。
使用范围精准。明确产业扶持周转金专项用于贫困户购买发展家庭畜牧业所需幼崽,种植业所需幼苗、良种等。贫困户申请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必须符合贫困村脱贫规划和贫困户帮扶计划,不得使用产业扶持周转金作其他用途。
监管程序精准。对使用产业周转金的贫困户建立明细台帐,明确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发展项目、还款时间等信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期归还的借款继续用于其他有需求的贫苦户,实行滚动使用。村委会对借款流程、借款申请、资金使用与归还等进行全程公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保障措施精准。为有效降低产业周转金使用风险,确保借款农户到期偿还债务。各村成立了以“第一书记”为组长,村支书为副组长,帮扶责任人以及村两委成员为组员的产业扶持周转金风控小组,负责对贫困户产业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着力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技术、市场等瓶颈问题。
2.扶贫资金的使用
一、首先,应建立一套合理的扶贫项目评价体系,使扶贫款的投向尽可能合理,防止“假哭穷”。
二、其次,应警惕和堵塞各地出现的扶贫款洗钱新漏洞。 三、再次,各地应将扶贫资金的监管纳入人大、纪检的强势监督视野,在财政预算和结算时认真监督,平时也可多进行明查暗访。
四、与此同时,应增加救灾扶贫款项的使用透明度,将每一笔救灾扶贫款的数目和去向对老百姓公示;扶贫资金的使用应落实全程审计制度,对扶贫部门的第一把手实行任前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减少暗箱操作的余地。 五、此外,应建立部门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和报告制度,扶贫款项使用的重大事项都应经过集体讨论。
3.村级扶贫资金使用方案
精准扶贫资金借贷对象要精准,坚持产业扶持周转金只用于在家的有发展能力和愿望、有短期资金需求、有产业项目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同时,借款农户必须具备诚信、实干、苦干精神,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等条件。使用范围精准。
明确产业扶持周转金专项用于贫困户购买发展家庭畜牧业所需幼崽,种植业所需幼苗、良种等。贫困户申请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必须符合贫困村脱贫规划和贫困户帮扶计划,不得使用产业扶持周转金作其他用途。
监管程序精准。对使用产业周转金的贫困户建立明细台帐,明确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发展项目、还款时间等信息。
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期归还的借款继续用于其他有需求的贫苦户,实行滚动使用。村委会对借款流程、借款申请、资金使用与归还等进行全程公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保障措施精准。为有效降低产业周转金使用风险,确保借款农户到期偿还债务。
各村成立了以“第一书记”为组长,村支书为副组长,帮扶责任人以及村两委成员为组员的产业扶持周转金风控小组,负责对贫困户产业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着力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技术、市场等瓶颈问题。
4.扶贫资金使用筒报怎么写
一、项目资金安排的原则1、中央级整村推进800万元项目资金。
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在全县25个省派第一书记村中,选择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示范带动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村择优安排。选择了8个省派第一书记村安排中央级800万元整村推进项目。
2、省派第一书记750万元项目资金。在充分研究和学习资金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及各第一书记的工作实际,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每村按30万元进行了安排。
3、省产业发展1091万元项目资金。按照省级产业发展资金集中用于省级贫困村产业扶贫项目(且按贫困人口数量作适度调整),县级统筹安排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原则,在确保脱贫攻坚期内省级贫困村每村产业发展资金安排30万元的前提下,其余省级产业发展资金由县级统筹用于建档立卡和贫困户的产业发展,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且“十二五”省级重点村、市级贫困村和贫1/11页困人口较多的一般村等要求。
计划安排省“十二五”扶持资金不足30万元的部分村及市级派驻的省级贫困村,其余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进行了计划安排。4、金融扶贫104万元项目资金。
根据东平县实际,在前期金融试点的基础上,原则上将104万元金融试点资金直接注入县农村合作银行用于扩大金融试点资金。5、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1355万元项目资金。
我们将遵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东平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办法和措施,项目资金另行安排。6、市级项目540万元项目资金。
市派第一书记8个村每村安排20万元,共计160万元。产业项目38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19个市级贫困村。
原则上按每村20万元的原则进行分配(且按贫困人口数量作适度调整)。
5.农产业扶贫资金申请书怎么写
提交扶贫资金申请报告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申请扶贫资金就不得不提到扶贫资金申请报告,那么符合哪些要求才能提交申请报告呢?
提交扶贫资金申请报告需满足的条件:
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开发项目可以申请“以工代赈资金”,资金可用于与旅游项目配套的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提交扶贫资金申请报告后,国家扶贫资金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对下一年的国家扶贫资金进行分配。具体流程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就扶贫资金的安排,提出初步意见。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并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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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什么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
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