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社保补缴怎么书写情况说明
1.宁波社保补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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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宁波社保补缴申请表答:●申报条件适用于社会保险登记在市本级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及参保个人。
●申报材料对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要求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费补缴表》(05表),《宁波市外来务工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08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一、用人单位(1)应缴未缴补缴应提供劳动合同和相对应年份的工资单、人民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监察部门签发的行政改正指令书等补缴依据;(2)中断补缴养老:应出具补缴人的宁波市户籍证明;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对06年5月以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选择按基本或低标准补缴;医保:参保人员因用人单位等原因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后,要求续保并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须在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当月23日前办理续保手续,因各种原因未在当月23日前办理的,可在次月23日前补办相关手续,同时补缴1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可连续享受医保待遇;失业: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补缴基数以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属农转非农的,应出具补缴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从其户籍变化的当月起开始补缴,并填写《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类型(户籍)变更表》(05表)。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保险费不得补缴。(3)缴费基数不足补缴经监察或双方协商后提出的历年缴费基数不足的补缴,可由用人单位出面办理。
(4)医保异地转入补缴从统筹地区外转入的职工被本统筹地区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外)录用,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参保及转入手续时,该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期间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在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5)医保在职转退休补缴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要进行一次性补缴时,需填写《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
(6)特殊补缴1)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本市户籍人员,可凭待遇核准部门核准的申请表到社保申报窗口办理先补后延补缴手续。2)养老异地转入补缴参保人员从外地转入宁波后,到退休年龄时在宁波实际缴费年限不足7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要补足7年。
3)双低先补后延,要求改办基本双低先补后延人员中因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条件的,要求改办基本,需填写《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4)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补缴,转移补缴参保人员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补缴或转移时,需填写《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参保人员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转移出本市的则要将除个人不缴费账目和先补后延外的所有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账目全部一次性补成基本。填写《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5)参加外来务工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补缴外来务工人员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取得宁波市城镇非农户籍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二、个人身份参保人员1.中断补缴(1)养老:提供补缴人的身份证,填写《宁波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05表,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对06年5月以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选择按基本或低标准补缴,属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应提供《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申请表》;(2)医保: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出3个月的,在办理重新申报手续的同时,可申请补缴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期间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正常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3个月,或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虽未超过3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职转退休补缴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要进行一次性补缴时,需填写《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办理程序1.在一楼取号机上取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号;2.在二楼社会保险申报窗口受理;3.对申报证件、资料核对并录入申报系统;4.在申报材料上加盖申报专用章,打印相关表格。
●受理时间及承诺时限每月1-23日受理。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来源:宁波社保补缴申请表()。
2.社保补缴情况说明怎么写
可补缴中断社保费的人员须符合相关条件。
另外,中断补缴的缴纳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填写说明:“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
[1][2]下一页(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
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
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2)社保人士指出,申请填写按照要求进行便可事半功倍,顺利完成申请。
3.宁波社保养老金补交需要带什么
●申报条件适用于社会保险登记在市本级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及参保个人。
●申报材料对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要求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费补缴表》(05表),《宁波市外来务工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08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一、用人单位(1)应缴未缴补缴应提供劳动合同和相对应年份的工资单、人民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监察部门签发的行政改正指令书等补缴依据;(2)中断补缴养老:应出具补缴人的宁波市户籍证明;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对06年5月以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选择按基本或低标准补缴;医保:参保人员因用人单位等原因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后,要求续保并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须在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当月23日前办理续保手续,因各种原因未在当月23日前办理的,可在次月23日前补办相关手续,同时补缴1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可连续享受医保待遇;失业: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补缴基数以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属农转非农的,应出具补缴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从其户籍变化的当月起开始补缴,并填写《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类型(户籍)变更表》(05表)。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保险费不得补缴。(3)缴费基数不足补缴经监察或双方协商后提出的历年缴费基数不足的补缴,可由用人单位出面办理。
(4)医保异地转入补缴从统筹地区外转入的职工被本统筹地区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外)录用,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参保及转入手续时,该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期间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在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5)医保在职转退休补缴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要进行一次性补缴时,需填写《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
(6)特殊补缴1)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本市户籍人员,可凭待遇核准部门核准的申请表到社保申报窗口办理先补后延补缴手续。2)养老异地转入补缴参保人员从外地转入宁波后,到退休年龄时在宁波实际缴费年限不足7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要补足7年。
3)双低先补后延,要求改办基本双低先补后延人员中因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条件的,要求改办基本,需填写《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4)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补缴,转移补缴参保人员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补缴或转移时,需填写《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参保人员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转移出本市的则要将除个人不缴费账目和先补后延外的所有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账目全部一次性补成基本。填写《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5)参加外来务工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补缴外来务工人员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取得宁波市城镇非农户籍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二、个人身份参保人员1.中断补缴(1)养老:提供补缴人的身份证,填写《宁波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05表,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对06年5月以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选择按基本或低标准补缴,属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应提供《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申请表》;(2)医保: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出3个月的,在办理重新申报手续的同时,可申请补缴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期间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正常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3个月,或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虽未超过3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职转退休补缴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要进行一次性补缴时,需填写《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办理程序1.在一楼取号机上取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号;2.在二楼社会保险申报窗口受理;3.对申报证件、资料核对并录入申报系统;4.在申报材料上加盖申报专用章,打印相关表格。
●受理时间及承诺时限每月1-23日受理。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