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龄涂改迹象的情况说明
1.党表涂改情况说明,党表中时间出现错误
关于干部档案专项审核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1333361323533情况的报告(范文)
根据全市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统一部署,##单位对##名干部档案进行了专项审核,初审和复审工作已于##月(中旬、底)结束。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逐人进行认定并找干部本人确认签字,已于###月(中旬、底)结束。现将档案审核情况及下步工作建议简要报告如下。
一、审核工作总体情况
##单位有下属单位##家(不含本机关),开展审核工作管档单位数##家(含本机关)。其中公务员单位##家(若本机关符合 含本机关),参公单位##家(若本机关符合 含本机关),事业单位##家(若本机关符合 含本机关),企业单位##家。
##单位局机关正科级领导职务##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人,科员##人,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人,中层干部##人,其他##人,企业单位班子成员##人,中层干部##人,其他##人(其他类型人员)。下属单位①正科级领导职务##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副
科级领导职务##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人,科员##人……。
此次专项审核##单位干部档案工作中, ##名同志分工负责、责任到人,进行了初审和复审交叉审核,共审核##名(总数)干部的档案。其中:正科级领导职务##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人,科员##人……。
上述##名干部人事档案,档案资料记载与现有干部信息一致的共有##名,占总数的#%;其余##名干部档案资料记载与现有干部信息不完全一致,占总数的#%(其中,有##人是属于在职学历学位记载需要规范清理)。
1、年龄方面:出生时间最早材料记载与现有信息不一致的##人,占总数##%(见附件1)。
2、工龄方面:参加工作最早材料记载与现有信息不一致的##人,占总数##%(见附件2)。
3、党龄方面:主要是档案中有关材料前后填写不一致,需要按入党时间规范入党时间记载信息,此种情况共有##人;此外有##人档案中入党志愿书缺失,需要按规范程序调查补充入党志愿书。上述##人占总数##%(见附件3)。
4、学历学位方面:主要是档案中在职教育有关材料按照国
家学历学位认定有关规定,需要规范完善,纠正干部任免表中在职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等信息记载,此种情况共有##人,占总数##%(见附件4)。
5、经历方面:主要是有些任免材料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存入档案,某些时段经历缺少相关任免调配等材料。此种情况共有##人,占总数##%(见附件5)。
6、身份方面:有##人进入公务员队伍前为聘任制干部,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需要研究确认(见附件6)。
二、信息认定、确认签字情况
二、信息认定、确认签字情况
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已作了全面明确的政策规定,我们已依据审核档案的信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将专项审核专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与干部本人见面,作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由干部本人签字后归档。确认签字共##名干部,其中:正科级领导职务##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人;科员##人……(其他类型人员)。
上述##名干部中,档案信息记载一致的确认签字##人;档案信息记载不一致、本人无异议的确认签字##人。
2.档案年龄被涂改,是否作废
对于涂改的档案年龄,7a64e59b9ee7ad9431333366303730不予认可,是否属于作废档案,还需要鉴定之后相关机关再做决定,涂改部分不是最先记载的,不影响认定档案出生时间,应按档案记载那里退休;影响最先记载的,可以按身份证认定出生时间办理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扩展资料 涂改档案年龄处罚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