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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怎样书写

    发个参照下。

    卫生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第2220093215号 被处罚人名称: 执业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局依法于2009 年 月 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于2009年10月21日对 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室内,在室内的架子上查见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被处罚人当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及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场未查见病人收费登记资料。

    经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行医资格,在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未能提供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1、没收药品(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于贰零壹零年贰月陆日前,到本局指定地点(莘东路521号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王峻,电话64922844)领取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卫生局 二○○九年月日。

    2.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怎么使用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

    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

    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

    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

    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

    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往往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妨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

    应当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作出的活动。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组织承担。

    通过委托,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又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

    被委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受到委托机关的某些限制,委托机关因要承担被委托机关的执法责任,故而有权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主要权利 (1)职务身份保障权。

    职务身份保障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选举或任命担任某一职务后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一经合法选任后,非经选任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消其职务。

    (2)履行职务权。行政执法人员经合法任命,获得一定的职务后,就享有该职务所附带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剥夺。履行职务权主要包括:①调查权。

    即为履行职务而询问相对人或其他人员以及查询、调阅有关材料和资料的权力。②取证权。

    即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言、证据并予以查实的权力。③决定权或执行决定权。

    即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某种决定或根据本机关的决定将其付诸实施的权力。 (3)经济保障权。

    即行政执法人员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等经济利益的权利。工资、退休金等都是国家依法提供给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增减或取消。

    如果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犯罪而必须予以减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4)申诉权。

    行政执法人员如遭不公正处理或诬陷、打击报复时,有权依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主要义务 (1)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执法活动,这是由其隶属行政执法机关所决定的。但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执法活动,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如果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就会影响其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服从命令的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隶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服从行政首长或在行政首长主持下由领导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命令。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执法机关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4)遵守社会公德和执行纪律的义务。

    遵守社会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贿、不收礼,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其次是要尊重相对人的人格,不施侮辱之言行,不耍特权,不张扬相对人的隐私,做到文明。

    3.食品安全执法文书怎么写

    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经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

    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

    还应当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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