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奖励情况说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怎么写
该同志注重学习,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与突出的业务能力,一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上扎扎实实、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胜利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起草大量公文,组织落实相关工作。每年起草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等各类公文100多个,并组织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二、信息宣传工作成绩突出。认真规划本单位整体信息宣传工作,协调各方,做好胜利教育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撰写并发表了大量新闻稿件。三年来,共在各级各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300多篇。负责胜利教育网上的“教育新闻”、“教师文苑”、“文明建设”、“教师节”几个固定栏目和“素质教育”、“学习贯彻十七大”、“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政风行风建设”、“ 争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等主题活动专栏共10多个专题栏目审稿发布工作,三年来共审核、提交、发布了10000多篇稿件。很好地扩大了胜利教育的影响力。制定信息宣传工作科学考评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形成了激励机制。抓好通讯员队伍建设,组织好相应培训。
三、积极抓好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制定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当排头兵”等专题教育活动的一系列文件、各阶段运行计划,组织协调搞好各阶段工作,起草活动总结,组织各单位总结评比等。组织单位文明礼仪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信用宣传月”活动、群众性和谐创建活动、广利河综合治理工程宣传活动等。
五、圆满完成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按照市文明委要求,组织完成了推荐“文明市民”、“文明新事”工作。组织本单位“十佳文明新事”评选活动,按照市文明办对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的要求,出色完成了所有材料的准备工作。认真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督促工作。抓好文明校园与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创建了一套科学的评选评分推荐办法。三年来,共有12个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17所学校被评为市级文明校园,1所学校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等等。按照市文明办要求,做好信用东营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工作。组织组织完成师德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推荐工作等。
几年来,该同志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个人独自承担着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对口市里的10多个部门、单位,头绪之繁杂,文字材料之繁多,工作任务之繁重,难以想象。他一直超负荷地工作着,付出了超常的努力,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成绩。
2.事业单位职工奖惩制度或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
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
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由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
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