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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1.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有什么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2.公民代理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公民代理需要以下7种手续: 1、《授权委托书》;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3、是近亲属,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4、是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5、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6、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 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365666331属;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马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

    各地均有类似公民代理的规定【北京也是如此】,此举在于加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 (三)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 (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五、人民法院建立公民代理一案一登记制度。

    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应当向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

    没有法院出具的《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凡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承诺书等材料俺盖营利事实或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 七、人民法院建立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

    对今后不准许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公民,在浙江法院内网予以公示。 八、持有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仍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司基[1998]59号)的规定办理。

    九、持有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律师助理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律师助理,可以随律师出庭承担庭审记录等辅助工作,但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提问、发言,也不能单独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十、民事案件执行中的公民代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4.法院开庭原告想申请代言人申请怎么写

    你说的应该是代理人。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亲属或是单位员工等。你只要提供委托手续给法院就行,无需写申请。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果是公民代理的,提交以下资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五)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六)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果是律师代理的,律师会准备所有的委托手续。

    5.法院民事诉讼开庭,企业员工(非律师)代表公司出庭,需要准备

    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除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外,还需要提交:

    1、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

    2、单位出具的推荐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高民院关于适用〈华民共民事诉讼〉解释》第八十八条 诉讼中国除根据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应按照列规定向民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律服务工作者应提交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律服务所具介绍信及事位于本辖区内证明材料;

    (三)事近亲属应提交身份证件与委托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事工作员应提交身份证件与事合劳事关系证明材料;

    (五)事所社区、单位推荐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事属于该社区、单位证明材料;

    (六)关社团体推荐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6.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怎么办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

    按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物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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