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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说明

    1.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履行哪些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 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三) 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四) 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五) 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 运行管理;(六)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2.结合自己的岗位你是如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

    安全环保部部长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

    2、对公司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环保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3、负责具体策划、组织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

    4、参加安全物资、安全防护设施、特种设备及各项目安全措施等的验收和检查;

    5、负责组织、实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员工安全技术职责;

    6、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每月参加一次车间、部门班组安全活动,针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7、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以及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整改计划。

    8、对各车间、部门安全指示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9、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及时做好事故统计,找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3.企业如何履行环保责

    环保指南》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倡导企业树立环保理念,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尊重东道国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保障劳工合法权益,实现自身盈利与环境保护“双赢”;二是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投资合作项目要依法取得当地政府环保方面的许可,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环保应急管理等环保法律义务;三是鼓励企业与国际接轨,研究和借鉴国际组织、多边金融机构采用的环保原则、标准和惯例。

    《环保指南》对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构建和谐世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营造“走出去”良好外部环境,实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中国企业更好更快融入当地社会,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步伐明显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数量、规模和领域增加,对中国和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截至2011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8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4247。

    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接近两万亿美元。 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中国企业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能认真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但也有的企业对在境外如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不足,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指导。《环保指南》就是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寓管理于服务”理念,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境外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的具体体现。

    4.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应怎样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规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级政府应当做到: (一)树立生态政绩观念 这是政府职能向生态文明建设回归的关键。

    生态政绩观要求地方政府把资源、环境的成本效益纳入考核目标,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标进行核算,增强政绩成本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而明确的环保政绩标准,提高生态建设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有效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能。

    (二)落实生态问责制度 强化政府生态职能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态问责制。 第一,明确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

    将严格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生态评价指标和环境测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和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生态问责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变环境责任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离任官员生态环境责任跟踪制度。

    第四,以事前督责为主。实行生态问责制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官员的事后责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做到事前督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生态环境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运作制度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生态立法工作中必须明确生态权利,保护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益。另外,在立法实践中研究通过多方参与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规范生态补偿机制等,结合现行生态公益林地补偿金政策出台生态补偿规范,现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已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其相关环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理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生态环境事件的监督渠道。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条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落实“环保监督员制度,研究和探索企业环境行为审核审计制度”。协调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执法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5.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应怎样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规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级政府应当做到:

    (一)树立生态政绩观念

    这是政府职能向生态文明建设回归的关键。生态政绩观要求地方政府把资源、环境的成本效益纳入考核目标,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标进行核算,增强政绩成本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而明确的环保政绩标准,提高生态建设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有效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能。

    (二)落实生态问责制度

    强化政府生态职能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态问责制。

    第一,明确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将严格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生态评价指标和环境测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和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生态问责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变环境责任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离任官员生态环境责任跟踪制度。

    第四,以事前督责为主。实行生态问责制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官员的事后责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做到事前督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生态环境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运作制度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态立法工作中必须明确生态权利,保护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益。另外,在立法实践中研究通过多方参与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规范生态补偿机制等,结合现行生态公益林地补偿金政策出台生态补偿规范,现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已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其相关环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理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生态环境事件的监督渠道。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条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落实“环保监督员制度,研究和探索企业环境行为审核审计制度”。协调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执法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6.当代中学生怎样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答案:解析: 当代中学生要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努力: 第一,提高环保意识。

    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的作用,生态环境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意义,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严重危害,防治的紧迫性,在头脑中牢固树立保护环境的观念。 第二,增强法制观念。

    要了解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环境法律的严肃性,逐步学会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环境问题。 第三,落实环保行动。

    在校学生应该而且能够为保护环境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搞好学校和家庭的环境卫生,种植花草树木,爱惜花草树木,参加清洁社区的义务劳动等。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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