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程分包情况说明
1.医院项目情况简介怎么写
宁城县医院建设项目情况简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宁城县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建筑面积25380平方米,总投资5600万元。
宁城县医院病房楼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是2009年中央安排的第一批新增投资的国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2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800万元。
上述两个项目为一体建筑,16层,高65.55米,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37380平方米,1—5层为门诊,6—16层为病房,病床设置200张。
二、工程情况
(一)一标段工程施工情况
第一标段(宁城县医院病房楼、国债部分)于2009年8月12日完成招投标工作,由赤峰金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监理、施工任务。该标段于2009年8月27日开工,截止到2010年8月4日,已完成六层柱子混凝土浇筑,正在进行六层顶绑筋制模施工。
该项目目前投资1700万元,2010年预计投资3000万元。
该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如下:
《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社字[2009]42号)
《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内发改社字[2009]1019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宁国用(2008)字第07162号
《关于宁城县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批复》(宁建发[2008]201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宁规划建字第150429200900020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赤峰市环境保护局)
《宁城县医院病房楼施工图纸》(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许可证》(宁城县建设局)
(二)二标段工程施工情况
第二标段(宁城县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自筹部分)于2009年12月14日完成招投标工作,赤峰市天保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中标。该标段于2009年12月30日开工,截止到2010年8月4日,正在进行六层层柱子绑筋制模施工。
该项目目前投资1900万元,2010年预计投资5600万元。
该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如下:
《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医院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社字[2009]1955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宁国用(2009)字第07241号
《关于宁城县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批复》(宁建发[2009]82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宁规划建字第15042920090002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赤峰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宁城县医院病房楼施工图纸》(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许可证》(宁城县建设局)
三、项目建设制度执行情况
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基建办、监督办、财务科为成员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进行了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规范化操作,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项目资金利用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没有发生挪用截留情况。项目建设启动以来,我院积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到位,合同协议严密、可靠、规范,经几次自查,项目建设中不存在违规操作,资金管理不存在截漏、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下步工作要求
目前该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下一步我院将对正在进行的施工工程加强监督,继续实行专人负责制,所有工程全部实行倒排工期,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在质量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支持下,使建设项目功能、布局、质量达到设计图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宁城县医院
2010年8月4日
2.什么是建设工程的分包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设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总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时,应当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承包该部分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该分包合同无效。
为防止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避免因层层分包造成责任不清以及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实际用于工程的费用减少的问题,分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对工程建设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