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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1.如何签订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1.房屋出售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租户发出《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 2.告知租户该房屋现以何种条件出售(房屋成交价格、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居间方及中介费等) 3.要求租户在收到《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出卖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4.如租户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视为租户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总之,在购房时,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5.如果所购房屋为空置状态,可与卖方在签订合约时协商能否提前交房。

    2.租客不肯签“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无需承租人签订“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对于承租人阻挠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为,出租人可报警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扩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优先购买权。

    3.租赁合同中约定 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否有效

    有效的。

    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表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1323637示时,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 但承租人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

    因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没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谈不上法定优先购买权。

    第二,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除承租人自愿放弃外,出租人不得加以限制。即房屋租赁合同中优先购买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只有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表示时,承租人才丧失优先购买权。第三,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要约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

    第四,同等条件下并且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即三个月)。 可参考以下法律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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