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应付款不能支付情况说明
1.对企业长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经批准列入()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及不须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
一是税务要求。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
二是审计要求。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关注其是否可能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作披露,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需支付。对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1)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人当期利润
2.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而且存在较大争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应付款项未予支付而长期挂账的问题,涉及的业务时间长、关联关系复杂,因业务、财务等管理人员变化,挂账原因、资金来源、债权人状态等难以追查清晰,如何判断不同种类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对于企业财务人员以及涉税监督检查人员,都是一项复杂、困难、难以理清的工作。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方式多种多样,原因五花八门,有收入挂账形成,有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凭据不存在、债权人解散、债权人遗忘等原因,有因质量瑕疵问题而扣留的质保金,有代收未付沉寂的,有应交未交的历史遗留款项,等等,有的甚至会成为企业收入调节的蓄水池。从企业角度,对于沉寂或暂时无债权人追索的应付款项,采取长期挂账是最优选择,从监督角度,要企业举证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对应债权人状况、债权人追索记录、或需要支付理由,不符合监督举证原则要求,而且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应付款项的债权人当前状况,也无充分依据判断为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
涉及长期挂账如何确认无法支付的问题,税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此类推,当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上述六种情况的相关证明时,即可推断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列入营业外收入。但这对企业来说,参照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确认无法应付款项,缺乏收集债权人状况转作收入的内在动力,而且转作收入的风险相比不转收入的风险要大的多,长期挂账不予处理成为一种常态。
有鉴于此,应明确企业长期挂账应付款项转作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标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针对长期挂账的问题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可以借鉴参考。比如,可规定企业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与债权人尚有业务往来,债权人存在债权主张,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3.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项目为什么用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与长期应付款发生联系只有下述两种情况:
1、在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时,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这时当然是必须要做记账凭证的。
2、在期末,将各科目填列到资产负债表时,长期应付款的列报金额为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资产负债表中看不到未确认融资费用,它是长期应付款的抵减项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长期应付款第一期摊余成本(即现值,即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每期应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当期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X实际利率
扩展资料
长期应付款的定义及核算
长期应付款是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企业应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时应付的款项及偿还情况。
企业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即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应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确认融资费用
4.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资本公积是“贷记”原因如下: 企业如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以上是针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适用。 具体来说,如果为非关联方的,作为营业外收入;如果是股东豁免的债务,仍然作为资本公积。
因为如果是股东豁免债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全资子公司),虽然股东不再提出债权要求权,但股东具有剩余净资产的要求权,所以实质上并未放弃与该款项相应的权益,只是改变了请求权的法律形式。所以,一般认为,股东放弃债权,被投资企业应当作为股东的注资处理,从负债类科目转入资本公积。
如果是非关联方的欠款无须支付,对此要非常谨慎,一般除非对方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或者对方已经注销工商登记且无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继其权利,不能仅仅以对方长期未催讨为由将负债转销,否则低估负债是不稳健的。
5.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有什么区别 及其得具体含义
其他应付款 指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等。
长期应付款是在较长时间内应付的款项,而会计业务中的长期应付款是指除了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多种长期应付款。主要有应付补偿贸易引进设备款和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企业除了通过借款和发行中长期债券取得货币资金购建长期资产外,还可以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或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是固定资产使用在前,款项支付在后。如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企业可先取得设备,设备投产后,用其生产的产品归还设备价款。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形式。这种不需要支付或分期支付货币资金就可以先取得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的方式,就好比“借鸡生蛋”,也是一条颇不错的生财之道。当然,补偿贸易引进国外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尚未偿还价款或尚未支付完租赁费用前,也就必然形成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
可见,长期应付款只用于购进长期资产或引进国外设备时用。其他的用得少。
6.应付及暂收款挂账调整为长期应付款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付及暂收款挂账,如果长期无法支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转入“长期应付款”。
1、根据新的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要将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其主要原因是防止企业转移利润少交企业所得税。
2、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支付,应该转入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
3、“预收账款”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直接转入“应付账款”贷方;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挂账时间没有具体时间的限制,只不过这些款项如果无法收回或无法支付待处理时,时间必须在3年以上。
4、长期应付款是指对其他单位发生的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负债,而会计业务中的长期应付款是指除了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多种长期应付款。主要有应付补偿贸易引进设备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