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车辆的情况说明
1.车辆证明书怎么写
就是签合同,其实签了也没多大用,你看下后面的说明就知道了。
借车合同
年 月 日 点 分,乙方 向车主甲方借车(车牌照:辽,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出门, 年 月 日 点 分归还(归还日期在车辆归还时填写)。车主无偿提供车辆,双方经检验车身 ,车况 ,车内 。
车辆借出期间,(燃料费,过桥费,高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切人员间接或直接(伤亡或伤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一方全额承担。车辆借出期间,车辆损坏 ,由乙方必须在四S店修理后经车主甲方检验同意后归还,车辆无修复价值或丢失,乙方按本车购买发票为准,全额赔偿。车辆借出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违章经查证后由乙方受理。
经双方审核无疑议后,双方签字合同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如果车辆只是单纯的出借,要看车主是否尽到了检查义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就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报废车辆;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醉酒、极度疲劳、重大疾病人员等。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车主无过错审查非常严格,并不是全部免责。在交通事故中,车主即车辆所有人为侵权责任人,因这些规定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上述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车主即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因此该约定只对协议双方有效,对外应为无效。一旦发生车祸,受害方有权要求车辆所有人赔偿。
2.别人拒绝归还我的车.
1、“大家有什么办法让他把车还回来? ”:去法院告他侵犯你的车辆所有权,要求让他归还你的车、并赔偿你的损失。
2、“如果真被偷了,又如何索取赔偿? ”:
(1)让他按车价赔偿你的全部损失。
(2)如果到了法院,不是他说“丢”了法院就信,他得拿到车辆丢失的证据,法院才会不再让他归还你的车、而改为让他赔偿你钱。
3、“他不是车主公安是否有权立案? ”:他不是车主、但是实际占有人,他去报案公安也应立案,因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4、“如果真立案了,他是否可以逃脱赔车责任? ”:无法逃脱,他是先不经同意、非法占有你的车,他必须对你负责,不管车是否丢了。
5、“我是车主,我可否要求公安不立案?”:
(1)可以。
(2)可我觉得还是不去公安立案更好:如果作为盗窃案让公安立案,就得侦查完毕、抓到小偷或是找到车后才能赔偿你,时间会很长的。
他不经你同意就开走你的车,是侵犯你的财产权,你不如以民事案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送差判令让他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更快,而且,车是不是真的丢了还是个疑问呢。
补充:
1、盗窃是公诉案,只要在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公安就可以也应当立案,不是你请求不立案就可以不立案的,立不立案你管不了,你请求也没用。
2、但公安立案侦查也与你没有关系:你只承认你把车借给他了、让他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即可,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他让他返还或赔偿,因为他违反了借用合同、丢失借用物,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你还想要回车、又怀疑他自己把车藏起来了:就等一下公安的侦查结果。
3.车辆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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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hx资料库
车辆转让协议书甲方(卖方/原车主姓名): 乙方(买方/新车主姓名):甲方现将车型车转让于乙方。该车车牌号为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颜色为,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1.汽车质量该车于______年______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______年______月。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2.汽车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2.1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负担。2.2车辆付款方式:车辆交付乙方当天,乙方支付甲方首笔购车款人民币元整(¥:元),过户完毕一次性付清余款人民币元整(¥:元)。如过户不成,甲方全额退还已付车款,车辆归还甲方,本协议不再生效。3.权利义务3.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并保证该车辆来源合法有效,无盗抢嫌疑、无非法改造、改装;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和被水浸泡;无遗留经济抵押(银行按揭);无债权债务、无经济纠纷、无未处理交通肇事和违章,所有本合同附件移交的汽车资料、手续、税费证件齐全并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转让和过户条件。5.车辆交付及相关责任划分
4.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
公安部法制司对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明确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答复针对具体的非法扣押车辆的情形和方式分别依照破坏交通秩序、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该答复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接到此类案件报案的,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
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上述可以概括为“拒不改正型”寻衅滋事。也就是说,一些事出有因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这里包含了债务纠纷引起的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债务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特别是基于积怨,尽管由此导致的过度私力救济及侵权行为仍具有非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具有寻衅动机。
但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警情必须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说明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行为人应当明知行为的非法性,再次实施不法行为,表明行为人存在藐视和挑战社会一般交往规则的意图,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寻衅动机。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非法扣车酿纠纷巡回调解化矛盾
非法扣留他人车辆,不仅没有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触犯了法律。3月27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的方式调解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12月25日,原告宋某所有的营运货车被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扣押,扣车原因是该车原车主刘某拖欠二被告修车费和借款,原告就扣车向派出所报警,后又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扣车事宜,但被告就是扣着车不放,并扣了两个月。
此案中,原告宋某和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是同村,为了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该院法官决定在二名被告的修车厂内,对此案进行巡回调解。调解刚开始,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尤其是被告方,声称扣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坚决不还车。
法官耐心对二名被告释法明理,引导他们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的气焰终于消散,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名被告当场将扣押的车辆返还给了原告,并支付停运损失13000元,双方也握手言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江西网-为讨债强行扣押他人车辆拒不归还,该如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武陟:非法扣车酿纠纷 巡回调解化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