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转移危废情况说明
1.求危险废物处理情况说明,感谢
对于某种废物选择哪种最佳的、实用的方法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废物的组成、性质、状态、气候条件、安全标准、处理成本、操作及维修等条件。虽然有许多方法都能成功地用于处理危险废物,但常用的处理方法仍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热处理和固化处理。
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热值较高或毒性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
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
6、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对不同废物的适用性,由于各危险废物所含组分、性质不同?很难有统一模式。针对各废物的特性可选用适用性强的处理方法。
2.简要说明国内危险废物转移的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
3.非法转移十吨危险废物没造成危害因怎么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扩展资料:受理范围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审批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承诺时限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处罚
关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依实际情况所追究责任不同而有所不同,较为严重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人往往同时被追究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是指公民、法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侵害了环境公益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可能涉及两个层面,一种是针对私主体,即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私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环境公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私主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 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据此,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排除妨害。2、针对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公益, 一旦行为人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就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环境保护法》第5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3、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
从转移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可以分为境内的非法转移和跨境非法转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这两种非法转移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75 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8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9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
4、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破坏环境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刑法》第338 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2013 年6 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 年12 月, “两高”新修订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沿用了非法处置“三吨” 危险废物的入罪标准,同时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扩展资料1、2011 年2 月~ 3 月期间,佳余公司委托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蒋某某处置废酸,蒋某某多次指派其雇佣的驾驶员董某某,将从浩盟车料(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收集的共计6 车废酸,倾倒至叶榭镇叶兴路红先河桥南侧的雨水井中,导致废酸经雨水井流入红先河,造成严重污染。因本次污染事故,蒋某某、董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三个月,佳余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别被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罚款46 万元、16 万元、16 万元。
叶榭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5.对危险废物环境监察管理具体措施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年度或季度提出转移申请。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危险废物转移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
一式四份;市管单位跨市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预审意见,其它单位跨市转移、市内转移均需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预审意见。 2.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如处置协议。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运输协议。 5.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1.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分办。
跨市转移的由市局污染防治处承办,市内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办。 3.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4.跨市转移的,向接收地设区市环保局征求意见。 5.做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移出地所在县(市)区环保局。
6.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发放。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和运行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编号按月或季度发放并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凭转移审批文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并返还联单,按时返还上次领取的联单后,才可领取下一次的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市管单位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四)危险废物转移日常监管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认真做好危险废物转移预审工作,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承办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放和收回情况报市局,由市局污染防治处统一汇总并向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情况通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备案(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可按照年度或季度制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并以此为抓手督促所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各项内容,做好意外事故的应急防范工作。
三、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三级分级监管 根据要求,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控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省级重点监控名单;产生危险废物1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监控的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市级重点监控名单;县(市)区环保局要把辖区内所有产废企业纳入监控名单。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三级分级监管制度,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现场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市环境监察支队除做好市管企业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执法检查外,还应制定全市危险废物执法检查计划,省级重点监控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省级监控企业和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监控企业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对1吨/年以下产生单位进行抽查,检查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实验室废弃物监管工作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对实验室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将实验室废弃物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范围。
督促实验室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实验室废弃物收集与贮存设施,建立相应的应急体系,将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委托经市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收集、处置,化学性废物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收集、处置,确保实验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6.对危险废物环境监察管理具体措施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年度或季度提出转移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危险废物转移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四份;市管单位跨市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预审意见,其它单位跨市转移、市内转移均需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预审意见。
2.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如处置协议。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运输协议。
5.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1.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分办。跨市转移的由市局污染防治处承办,市内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办。
3.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4.跨市转移的,向接收地设区市环保局征求意见。
5.做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移出地所在县(市)区环保局。
6.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发放。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和运行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编号按月或季度发放并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凭转移审批文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并返还联单,按时返还上次领取的联单后,才可领取下一次的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市管单位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四)危险废物转移日常监管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认真做好危险废物转移预审工作,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承办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放和收回情况报市局,由市局污染防治处统一汇总并向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情况通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备案(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可按照年度或季度制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并以此为抓手督促所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各项内容,做好意外事故的应急防范工作。
三、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三级分级监管
根据要求,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控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省级重点监控名单;产生危险废物1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监控的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市级重点监控名单;县(市)区环保局要把辖区内所有产废企业纳入监控名单。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三级分级监管制度,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现场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市环境监察支队除做好市管企业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执法检查外,还应制定全市危险废物执法检查计划,省级重点监控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省级监控企业和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监控企业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对1吨/年以下产生单位进行抽查,检查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实验室废弃物监管工作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对实验室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将实验室废弃物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范围。督促实验室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实验室废弃物收集与贮存设施,建立相应的应急体系,将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委托经市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收集、处置,化学性废物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收集、处置,确保实验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