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情况说明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说明怎么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说明你要到目的地,用途(项目),需要多少时间,开具的发票情况,缴纳税款情况等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 1、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即时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3、缴销《外管证》。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发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申请所需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提供应税劳务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窗口填报上述资料后交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当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交纳税人补正后并按要求重新办理。四、其他事项应税劳务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为180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应立即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持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到我局大厅综合服务窗口进行核销,并对外出经营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对到期未缴销及提供的合同期限已结束的,不再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期360天内累计超过180天的,不再开具《外经证》,由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

    3.什么情况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因此,贵公司要每个项目分别到机构所在地(广州)主管地税机关分别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下一个项目不开《外管证》用原来的《外管证》。《外管证》在施工地(惠州)结清税款后,在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广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