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情况说明
1.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办理流程是什么
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的办理流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申请;其次是受理和审核;最后是查验。
下面,税务网校新手办税栏目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流程整理,以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的实务工作带去帮助。1、申请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出报验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受理和审核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受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审查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码是否与税务登记证件上的一致;符合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外埠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
对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3、查验(1)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查验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作登记,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2)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异地销售的,应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经过注明地主管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营活动结束,经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实际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数量不符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留存。
2.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做一些什么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之前向其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般来说,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时限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2)报送资料: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3.纳税人如何进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证明》;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
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4.纳税人如何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 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 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 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 “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 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 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 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对纳税人外埠经营如何进行登记
(1)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在经营活 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 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 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 办结。 (5) 办理程序 1) 受理审核。
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效之前,如果逾期 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 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 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3) 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 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 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 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 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 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6.纳税人开具外管证后应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14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实际经营活动之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逾期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开具《外管证》,自其在同一区县(自治县)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累计超过180天后,所从事的项目建设或开发仍未结束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续开《外管证》,也不再将报验登记转成临时税务登记。
7.如何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关于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问题。
(1)省内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外管证》的,纳税人可持下列任一资料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①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②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原地税已办理《外管证》纳税人的平滑过渡,报验地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涉税事项办理系统的税务端进行申请,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开具《外管证》。
(2)省外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的《外管证》的,直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持《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时,需要向报验地主管国税权关提供本企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以及该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法的证明资料。
8.怎样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 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证明,一份证明的有效期 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自证明签发之日起30天以内,在证明注明地开始生 产、经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证明和税务登记证 件副本。
纳税人在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了提交以上证明、证 件以外,还应当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 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证明有效期届满之后10天以内,持证明回原税务 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