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情况说明
1.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情况表怎么填写
一、分项说明:
1.“项目”:填列口径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
2.“项目代码”(第1栏):填列年初预算批复项目的代码;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代码可通过系统新增产生。
3.“项目单位”(第2栏):填列存在结转和结余资金单位的名称,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单位、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单位。单位级次应与预算编制单位一致。
4.“预算批复年份”(第3栏):填列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年份,自****年至****年。如是一次性项目,则起始年份与终止年份相同。
5.“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5栏):填列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6. “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6栏):填列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7.“20**年度-预算数” (第7栏):填列20**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数。
8.“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 (第9栏):填列20**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
9.“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1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0.“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11.“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
12.“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填列20**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3.“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
14.“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5.“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填列截至20**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6.“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20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17.“是否建设性资金”(第21栏):选择填列是否为基本建
设项目,分为“是”、“否”。
18.“结转资金产生原因”(第22栏):填列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产生的原因,选择填列“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细化方案的确定时间较晚”、“追加预算时间较晚”、“拨款时间较晚”、“暂付款虚增专项结转”、“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进展较慢”、“气候条件等不可抗因素”、“项目尾款或质保金”及“其他”等(对填写“其他”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二、其他注意事项
1.中央部门在中央预算管理系统软件结余资金管理模块中,填报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并按规定时间,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
2.项目填列口径应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如有财政拨款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应包含在此表中,项目编码在系统中按新增项目生成,“备注”栏注明财政部批准文号。
3.为保证年度之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衔接和对比,“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栏(第4栏)中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应与财政部上年批复的部门财政拨款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保持一致。如在报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确认表后,部门决算对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了调整,则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下一年度报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时,相应调整“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栏(第4栏)中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并在“备注”栏(第23栏)中予以注明。
2.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情况表怎么填写
一、分项说明:1.“项目”:填列口径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
2.“项目代码”(第1栏):填列年初预算批复项目的代码;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代码可通过系统新增产生。 3.“项目单位”(第2栏):填列存在结转和结余资金单位的名称,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单位、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单位。
单位级次应与预算编制单位一致。 4.“预算批复年份”(第3栏):填列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年份,自****年至****年。
如是一次性项目,则起始年份与终止年份相同。 5.“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5栏):填列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6. “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6栏):填列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7.“20**年度-预算数” (第7栏):填列20**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数。
8.“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 (第9栏):填列20**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 9.“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1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0.“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11.“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
12.“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填列20**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3.“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
14.“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5.“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填列截至20**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6.“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20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17.“是否建设性资金”(第21栏):选择填列是否为基本建设项目,分为“是”、“否”。
18.“结转资金产生原因”(第22栏):填列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产生的原因,选择填列“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细化方案的确定时间较晚”、“追加预算时间较晚”、“拨款时间较晚”、“暂付款虚增专项结转”、“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进展较慢”、“气候条件等不可抗因素”、“项目尾款或质保金”及“其他”等(对填写“其他”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二、其他注意事项 1.中央部门在中央预算管理系统软件结余资金管理模块中,填报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并按规定时间,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
2.项目填列口径应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如有财政拨款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应包含在此表中,项目编码在系统中按新增项目生成,“备注”栏注明财政部批准文号。
3.为保证年度之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衔接和对比,“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栏(第4栏)中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应与财政部上年批复的部门财政拨款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保持一致。如在报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确认表后,部门决算对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了调整,则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下一年度报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时,相应调整“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栏(第4栏)中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并在“备注”栏(第23栏)中予以注明。
3.如何加强财政结转
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并将清理压缩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过9%,目前比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六)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完善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加快预算执行,力争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研究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七)继续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
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八)建立财政暂付款、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暂付款、暂存款,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并将上年清理暂付款、暂存款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
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暂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0%以上和30%以上;财政暂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只减不增。 (九)全面清理现行财政对外借款。
要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紧向借款单位催款,督促履行还款责任。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抓紧调整追加预算,办理转列支出手续,按程序尽快核销;没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采取抵扣转移支付和财政拨款资金、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程序核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加强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十一)加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
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 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十二)清理和控制部门暂付款。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清理本级部门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严禁部门利用财政拨款资金对外借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部门和单位加强财政拨款资金管理,探索建立部门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
(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现有结余资金,可采取分年编入部门预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进一步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
4.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第四条 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九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部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第二十条 对以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61303132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使用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
对拟统筹使用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二)“一下”控制数测算阶段。
财政部结合中央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一下”预算控制数。将对部门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审核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
(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