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再就业情况说明模版
1.下岗员工如何安置 再就业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职工下岗后的再就业管理,《通知》规定: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
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的监察,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喵喵保)。
2.关于《劳动法》中企业下岗职工安排
第一、用人单位一年内三次裁员实属违法,其分批裁员显然为逃避法律之强制规定。裁员条件如下:
1、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单位应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18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劳部发 1994 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注意:这里的补偿年限为18个月,而非使用第五、七条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工资标准也不一样。
第三、单位如未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员或补偿,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劳动案件的前置程序。
第四、对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当补发,而且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加付的经济补偿金)
如现在要求补发,因劳动合同未解除,告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个《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有明确规定。
3.因企业破产造成劳动者失业等结果,企业应给劳动者何种补偿措施
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
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破产企业职工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用,若将二者误用、混用势必造成一方面将计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着支付一次安置费,从而规避了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而使劳动者失业时却领取不到失业金;另一方面有的名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实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而后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使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双重付出,这两种情形都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及国有资产在关闭破产程序中的流失。再者,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并用,在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因为补偿费用的拨付而大大减少,甚至得不到任何得清偿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企业破产,未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应得工资的计算方式、工资标准、工龄长短、下岗待岗、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等问题千头万绪,下面我们通过在审理某厂破产过程中安置职工的几个现实的案例分别进行说明。
该厂是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于2002年1月被宣告破产。在该厂申请破产过程中,我们共安置在职、离休、退休人员1400多人,各类型职工的安置方案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内的安置办法。在该厂破产过程中,有近400名职工与破产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这些合同的期限或长或短,期限最长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
以该厂职工张某为例,张某于1994年1月进入该厂工作,当月与该厂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在企业破产安置过程中,张某选择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向。
在此情况下,职工张某可以取得的补偿除工资及保险费用外,还应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计算方式,《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提取应依据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而确定,但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在发给职工个人自谋职业安置费时,可考虑职工工龄长短确定发放标准。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变现收入确定职工安置费数额,但不能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6万元左右)。该厂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数额为4000万元,由1400名职工平均分配每名职工可得安置费2.8万元。
即张某可以取得2.8万元的破产安置费。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土地变现所得作为安置费发放,可由清算组区别各职工工作年限、职务职级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发放数额。
同时,张某与工厂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为了加快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三个月内分流安置的职工给予鼓励。
根据《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职工自行调出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6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9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如果破产企业没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用于发放职工安置费,则该职工张某可以自企业取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按照该工厂在破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乘以张某工龄年数。张某工龄为8年,如该厂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则张某可以领取8000元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额外说明一个问题,职工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所适用的范围不同。职工安置费的产生是依据国务院1997年国发10号文件,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批准的计划内破产项目企业的职工;而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法》,其适用于非计划内破产企业的职工。
对于计划内破产项目企业的职工,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不得同时领取。北京市政府基于稳定的需要,制订了《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提出以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且参照计划内破产项目的标准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
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暂行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六条的关系如何予以把握?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政府部门、企业上级单位、股东等处于多重考虑,以其所有财产安置职工,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求,法院引导刚予以支持。在此前提下,法院应要求清算组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安置方案和安置工作。
其中按照最高院规定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补偿金部分,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按照《暂行规定》安置职工不足 的部分,由政府或上级单位从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以及其他救济渠道解决。
无划拨土地和其他安置费来源的,则只能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先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仍不足支付的,按比例支付。
2、下岗、待岗人员的安置办法。下岗是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
特征为下岗人员自其所属企业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而不实际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在两年的期限内,如下岗人员不能实现再就业则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00年,北京市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已经发布文件,不允许企业对其职工做下岗安排。
但在实际情况中,企业使其职工下岗、变相下岗的现象比比皆是,待岗就是一种典型的情形。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企业下岗、待岗人员只要尚未与所属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手续,均应视为企业在职人员,在企业破产中享受与在职人员等同的安置待遇。
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即企业所属职工在下岗期满后没有重新上岗、也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破产时如何安置的问题。在审理某厂破产一案中,该厂职工李某不服安置方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安置方案作出裁定。
经审查,发现李某在1998年1月与该厂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下岗两年,在下岗期间李某每月自工厂领取300元生活费。在2000年1月下岗期满后,李某书面请求工厂安置工作岗位,工厂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没有对。
5.申请再就业证要多久才可以领到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其他规定如下: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各项政策的凭证。社区在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要重点审核申领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熟悉工作程序。
一、社区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的工作程序
1、接待下岗失业人员并给予指导服务。热情接待来社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说明申领程序和政策规定。
2、对《再就业优惠证》申领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逐一登记造册。
3、出具证明或填写意见后,交下岗失业人员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4、认真审核《再就业优惠证》申领人的申请资格,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能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解释说明,需补交材料的要及时反馈意见给申领人。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 一 )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 二 )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
1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相应证明,向所在街道 ( 乡镇 ) 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
2 、街道 ( 乡镇 ) 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上述材料后,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3 、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按以上程序办理。
( 三 )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提供的材料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申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相应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人员需提供:原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与再就来服务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证明或与原企业解除 ( 终止 ) 劳动关系的协议。
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已进中心但未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原企业出具的已下岗和未进中心、未领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 ( 终止 ) 劳动关系的协议;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原企业纳入中央和省关闭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原关闭破产企业出具的下岗 ( 失业 ) 证明;与原企业解除 ( 终止 ) 关系的协议。
4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
6.破产企业职工的所有问题知道的请详细解说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7.请问再就业优惠证如何办理
在街道社保所统一免费办理。
1、本人申请。上述第一类人员,属下岗职工的凭企业出具的下岗职工相关证明,属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凭《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二类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第三类人员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和《城镇劳动者失业证》。
第四类人员,属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凭企业出具的下岗职工相关证明,属原城镇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五类人员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以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向企业或原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限发一人),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张榜公布。
接受申请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企业张榜公布7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凭公布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定。 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了解申请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历史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
扩展资料: 办理条件: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城镇大集体企业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成立的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人员;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城镇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5、“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城镇家庭户籍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限发一人)。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行政辖区范围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就业优惠证。
8.企业可以说关闭就关闭吗
企业不可以说关闭就关闭,必须要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处理完相关的债务和员工工资等。
公司注销流程: 第一步 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第二步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同时办理) 第三步 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第四步 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第五步 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9.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如何办理?
答:(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再就业去向申请书,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持《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再就业去向申请书,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由劳动保障部门原始编号和批准日期的招供录用(调配证)手续、登记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再就业去向申请书,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再就业去向申请书,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