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情况说明怎么写
1.用了公司公款,怎么写情况说明
只要用在公司的费用上,有负责人审批人签字,怎么用的就怎么写,不用怕,具体看情况了,大概而已。
情况说明
XX公司财总(总经理):
XX月XX日我部门现金清查时,发现出纳员XX库存现金与所记现金账簿余额不符,相差人民币XX元(大写!)。造成余额不符的原因是由于将该款用于XX(附原始单据复印件XX份及用款金额明细表),出纳员XX未挪用公款,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XXX
年月日
用款明细表
年月日 现金用途 金额 审批人
合计 XX元
情况说明后一定要附原始单据复印件,以证明你并没有挪用公款!
2.公款私存的查账方法是什么
1、审查会计凭证。
(1)审查涉及收到现金的会计凭证,核实进账日期与收款日期是否一致,有无将所收到的现金(含现金支票取出的现金)私存一段时间后再入账的情况。(2)审查涉及付款的会计凭证,一是核实做账日期与付款日期是否一致,有无将应付款项做账付出但不及时付给对方而转为私存的情况;二是核实款项是否应该付出,有无将现金或银行存款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然后从对方收回转为私存的情况。
(3)审查涉及发放款项的会计凭证,看领款人是否都签了名或盖了章,核实有无一方面做账作发放处理,另一方面又全部或部分不及时发放而转为私存的情况,特别是对少数人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发放到位的,有无不及时交回现金到财会上作暂时收回处理而转为私存的情况。 (4)审查涉及代扣、代收现金的会计凭证,核实有无将代扣、代收款项私存一段时间后再交给有关单位或上交本单位入账的情况。
2、审查会计账簿。主要审查“产成品” 、“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其总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或资产台账是否相符,有无将销售产品和出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废旧物资等所取得的收入不及时入账而转为私存的情况。
3、审查收款票据。对单位使用的发票和收据进行审查,看收款时间与开票时间、开票时间与进账时间是否相符,核实有无将单位所收到的款项不及时入账而转为私存的情况;有无将代扣、代收款项不及时交给有关单位或上交本单位入账而转为私存的情况。
4、盘点库存现金。 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检查库存现金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和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并要注意审查出纳手中保管的未入账的收支单据,核实有无将出纳保管的现金直接转为私存或将出纳保管的现金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然后从对方收回转为私存的情况。
5、审查银行存款。 对银行存款进行审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单位银行存款实有金额是否相符,未达账款是否由于正常原因所致,特别要注意一收一付金额相等的银行已入账的单位未达账款,核实有无将单位的银行存款直接取出转为私存或将单位的银行存款转入其他单位或个人,然后从对方收回转为私存的情况。
6、盘点实物资产。对产成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进行盘点,看账实是否相符,核实有无将销售产品和出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废旧物资等所取得的收入不及时入账而转为私存的情况。
7、审查合同协议。 对经济合同、协议进行审查,并对照财务账目,看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押金、定金、预付款是否收到入账,核实有无将收到的押金不及时入账甚至不入账而转为私存的情况,有无将收到的定金、预付款不及时入账而转为私存的情况。
8、审查往来账款。采取上户、函证等方法,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实有数进行核实,检查其账面金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符,核实有无将收到的应收、预收款不及时入账而转为私存的情况,有无将应付、预付款做账付出,但款项不及时付给对方而转为私存的情况。
9、核实对方付出和收到现金的时间。采取上户、函证等方法,对本单位收到、付出的现金(含现金支票取出的现金),核实对方付出、收到的时间,审查有无将所收到的现金(含现金支票取出的现金)不及时入账而转为私存的情况,有无将应付出的款项做账付出,但款项不及时付给对方而转为私存的情况,有无将代扣、代收款项不及时交给有关单位而转为私存的情况。
10、发动群众举报。公款私存并没有实施非法占有,账上不容易被发现,一旦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出入账或付出,在账上就更难找到证据,因此极具隐蔽性,这给查账带来了难度。
为此,要采取措施如实行有奖举报等广泛发动群众踊跃举报,以便发现线索,顺藤摸瓜,查出公款私存行为。
3.公款私存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哪条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
4.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我手上有一笔公款,这笔公款的目帐也在我手上,
这种行为视同挪用公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
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
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
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