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说明
1.领导干部在兼职中领取工资属违纪吗
是的,领导干部在兼职中领取工资属违纪 2013年10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1333337373638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2.如何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进行日常监督
可以。
但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中央出台关于政府官员退休后任职的声明:《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e68a84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3373230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退(离)休;在企业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
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手续。
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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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职位说明书怎么编写
职位说明书编制要点 1、对职位的描述,不是任职者的现在工作 2、不局限于现状,着眼于组织设定岗位需要 3、针对对岗位而不是人 4、归纳而非罗列 职位说明书一般用表单形式编制,通常分七大部分设计表单: 1、基本信息:职位名称,部门,直接上级,所属下级,职责分析日期,编写日期等; 2、职位目的:对职位概述; 3、职责和权限:分主要职责权限、相关职责权限和临时性工作; 4、工作关系: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包括联系部门、人员; 5、任职资格:包括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技能和水平、个性和品质等; 6、考核指标,权重,薪资等级,职位发展方向; 7、工作环境。
ΧΧ有限公司岗位工作说明书 一、岗位标识信息 岗位名称:品质保证部经理 隶属部门: 品质保证部 岗位编码: 直接上级: 生产副总经理 工资等级: 直接下级: QC 、QA、QM主管,质量监督 可轮换岗位: 无 分析日期: 二、岗位工作概述 负责公司内所有与品质相关的工作,不断降低质量成本,实现公司指标。 三、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负责公司产品品质保证 1.负责分供方材料进料质量保证 (1)负责分供方资格的认可; (2)负责分供方的监控、优化、提升; (3)对于提交的有关原材料问题予以解决。
2.负责过程质量控制 (1)设定公司整体质量控制方案、分解任务; (2)监控控制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合格率变化,针对客观实际进行修正。 3.负责最终质量控制 (1)保证出货符合客户质量要求; (2)清楚地了解客户、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 (3)针对客户反馈信息,修正控制方案,杜绝重复问题发生。
(二)负责质量体系运行控制 1.保证公司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程序文件执行; 2.制订内审计划,监控内审工作,提交管理评审。 (三)培训/指导/评估下属及相关职能 1.培训、指导 (1)培训、指导产品标准和客户需求; (2)分配工作,根据具体结果指导相应工作。
2.评估 (1)评估下属工作效果; (2)评估相关工作职能工作效果。 (四)审核审批与体系有关的各类文件 1.维护现有文件有效性; 2.发生变更时,对已更新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予以审批; 3.引入外来文件时,确认外来文件的有效性、适应性。
(五)执行公司5S规范 (六)完成上级委派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绩效标准 (一)产品质量符合公司业务计划要求 (二)产品出货符合客户要求标准 1.内部质量体系运行有效,通过外部(客户、第三方)审核; 2.下属工作及绩效符合公司要求。 五、岗位工作关系 (一)内部关系 1.所受监督:受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监督; 2.所施监督:对本部门下属及相关职能进行监督; 3.合作关系:与其它部门经理发生联系。
(二)外部关系 1. 在材料质量控制方面与供应商发生联系; 2.在产品质量、回访方面与客户发生联系; 3.在接受常规检查和监督、咨询方面与产品认证机构、质量认证机构发生联系。 六、岗位工作权限 (一)对所属人员的岗位调动权; (二)对所属人员的工作指导权; (三)对所属人员的工作分配权; (四)对所属人员的工作监督、考核权; (五)对所属人员的违纪违规纠正权; (六)对所属人员的违纪、违规事实处理权和处理申报权; (七)资金使用的审核权; (八)对供应商的审核权和决定权; (九)对产品质量的最终判定权; (十)对工艺文件的制订权、审核权、审批权。
七、岗位工作时间 在公司制度规定的正常班时间内工作,有时需要加班加点。 八、岗位工作环境 主要在办公室、车间工作,办公室略多些,在车间会接触到噪音、轻微粉尘和刺激性气味。
九、知识及教育水平要求 (一)PCB制程; (二)专业外语知识;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 (四)管理专业知识; (五)统计学知识。 十、岗位技能要求 (一)计算机简单操作能力; (二)内部审核员资格; (三)组织协调能力。
十一、工作经验要求 大本以上,管理或相关专业,有5年工作经验,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十二、其他素质要求 任职者需具有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好的视力,强烈的责任心;年龄在45岁以下为宜,无特殊性别要求。
4.私企年会政府领导能参加吗
可以。
但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中央出台关于政府官员退休后任职的声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
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
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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