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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党组织活动的的情况说明

    1.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原因是什么

    1、对党员来说,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可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取得党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得到锻炼,增强组织观念,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可以在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下,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纠正错误。

    2、对党的组织来说,通过组织生活,可以广泛吸收党员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可以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纪律。 3、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联系、管理的一个重要渠道,它是依托党小组、党支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的活动。

    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一部分,主要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扩展资料: 1、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不允许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

    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

    3、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党的组织生活。

    2.党员情况说明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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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布者:啊呆啊多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说明一、总体要求1.党支部通过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考察,认为已具备党员条件且公示无异议后,将其有关材料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433623737上报各二级党组织预审。预审通过后,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将《入党志愿书》发给党支部。党支部要将《入党志愿书》内的项目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指派专人指导填写。2.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申请人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得使用打印材料。为避免填写上的差错,可让申请人对“入党志愿”等重要栏目先写好草稿,经修改后再填入《入党志愿书》。3.填写《入党志愿书》各栏目内容时,应简明扼要,尽量不超出本栏目。如内容确实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填写。如某些栏目没有内容可填,应在该栏目填写“无”,不得划“*”或“/”。二、各栏目填写说明封面: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请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一致)第1页1.“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2.“民族”填写全称。3.“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分填写到县(市、区)。4.“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xx学历”。5.“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6.“现居住地”填写现

    3.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 不 参加党组织生活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在6个月内经常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加强教育,经过教育无转变的,可决定让其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期间仍不改正的,可根据其表现,作出组织处理。

    所有党员必须参加组织生活。异地工作的党员可以就近参加当地的党组织生活,并向原党组织说明!

    你可以参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活动。并向原党组织说明情况。

    4.党组织关系证明

    党组织关系证明信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盛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盛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3、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4、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并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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