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的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
1.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的证明有哪些
(一)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 (二)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 (三)户籍档案资料无记载的; (四)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五)健在证明; (六)公民要求出具婚姻关系(可告知通过民政部门认定); (七)公民要求出具血亲关系,无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可告知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认定); (八)公民要求出具工龄、工作年限认定(可告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2.在私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开证明
在私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开证明,通常可以根据证明的内容找行政人事部出具后加盖公司公章即可,比如个人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工作证明等。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关系认定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 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签订了灯具买卖合同。
当灯具送达并安装时,买方以灯具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以买方欺诈为由报警。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进行了劝解。
后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原合同申请仲裁,此时买方提交了一份由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在派出所的见证下,买卖双方当时已解除了购销合同,且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退回预付款并无条件运走货物。 此后仲裁委员会以原合同已经解除为由对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该公司交付的仲裁费用无法追回。
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承认在派出所的劝解下解除了双方的购销合同,遂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消除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的障碍。 【评析】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明”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与被申请人协调沟通,后被申请人自行撤回了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亦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是一种作证行为,并非是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被申请人的工作是否存在瑕疵: 虽然被申请人的作证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亦需指出其工作中的不妥之处:首先,申请人否认其同意解除购销合同,称其派往派出所解决纠纷的工作人员没有其法定代表人关于解除合同的授权委托。故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当时纠纷双方确实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其次,申请人与买方的纠纷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而被申请人的作证行为成了双方解救合同纠纷的障碍。 (志国)。
4.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效验码,采用11位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司算出,相关单位可登陆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沉积、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当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12、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与出具证明。
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显示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引发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5.求问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 案由:证明行为 案情 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签定了灯具买卖合同。
当灯具送达并安装时,买方以灯具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以买方欺诈为由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进行了劝解。
后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原合同申请仲裁,此时买方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在派出所的见证下,买卖双方当时已解除了购销合同,且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退回预付款并无条件运走货物。此后仲裁委员会以原合同已经解除为由对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该公司交付的仲裁费用无法追回。
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承认在派出所的劝解下解除了双方的购销合同,遂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消除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的障碍。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明”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与被申请人协调沟通,后被申请人自行撤回了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亦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评析 (一)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是一种作证行为,并非是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的工作是否存在瑕疵 虽然被申请人的作证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亦需指出其工作中的不妥之处: 1.申请人否认其同意解除购销合同,称其派往派出所解决纠纷的工作人员没有其法定代表人关于解除合同的授权委托。故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当时纠纷双方确实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2.申请人与买方的纠纷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而被申请人的作证行为成了双方解救合同纠纷的障碍。因此,被申请人为纠纷一方出具证明的行为是不适当的。
(三)复议机关应如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立案审查阶段已初步认定为被申请人的作证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因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欠妥,因此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没有直接不予受理,而是受理后仔细研讨作证行为的性质。最后,行政复议机关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不是简单地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在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加强沟通并指出其工作瑕疵后,被申请人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自行撤销了出具的《证明》,使买卖双方的民事纠纷顺利进入仲裁阶段。申请人因此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6.在原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说明怎么写呢
新单位要求您写明这个主要是为了防止您在原单位还在合同期内,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单位怕担责任,因此要求您写明在原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证明。
原单位肯定不会为您写这个,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如果写了证明,您如果拿着条子去仲裁他们,他们就得从您在那里工作那天开始,每月再赔付您一个月工资,直到现在。当然,如果你手里有证据,例如工资卡、工资条、胸卡等一切能证明你在那里工作时间的东西都能作为证据,去仲裁他们肯定会赔付你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的说明没有固定格式,比较简单,我可以替你写一份:
证 明
本人于XXX年X月X日在XXXX公司负责XX工作,因个人原因,于XXX年X月X日提出辞职,办理好交接手续后,于XXX年X月X日离开该公司,在XXXX公司工作期间,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XXX(您的姓名)
XXX年X月X日
这里多写了一句“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是为了证明你是一个很负责的人,将公司的工作交接好才离开公司,给新公司一个好的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