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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扶养遗赠范文样本

    1.遗赠扶养协议范文

    遗赠人: A, **岁, ***省***人,住*********。

    抚养机构: B 机构法定代理人: B1协议内容:因遗赠人A 年老,患多种慢性老年疾病身体衰弱。早年丧偶、无儿无女、一生没有生育过任何子女、也无认养过孩子。

    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依靠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请 B , C 'D 作证,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一、愿将自己的的一切财产,全部赠给 B。

    在 A去世后B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二、保证继续悉心照顾 A ,让老人安度晚年。

    至A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A的生活水平保持全市平均水平以上。A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B承担。

    A去世后由B负责送终安葬。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 A 、B 各执一份,证人C' D各保存一份。遗赠人: (签字盖章)扶养人: (签字盖章)证明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 月 日 (1)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

    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抚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抚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2.怎样解除抚养遗赠协议

    您好: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一项合同,是他人履行扶养义务,从而得到被抚养人财产的协议,双方是可以解除的。

    那么,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解除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

    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

    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3.遗赠扶养协议范本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一份协议,抚养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的抚养和遗赠人死后的安葬义务,履行这些义务后有权接受遗赠人的遗产。

    那么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是谁?《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未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遗赠扶养协议应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明确规定,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遗赠扶养协议书范本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_______,男,___岁,___ 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 生产队,农民。

    扶养人:_______,男,___岁,___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生产队,农民。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_________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遗赠扶养协议,并请________代书,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一、_______愿将自己的房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_________________件)全部赠给_______。

    _______在_______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二、_________保证继续悉心照顾_______,让老人安度晚年,至_______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

    _______的饮食起居一切照顾由_______承担。_______去世后由________负责送终安葬。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_________保存一份。

    立遗嘱扶养协议人:_______(签名盖章)_______(签名盖章)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5.遗赠扶养协议书范本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_______,男,___岁,___ 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 生产队,农民。

    扶养人:_______,男,___岁,___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生产队,农民。

    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_________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遗赠扶养协议,并请________代书,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_______愿将自己的房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_________________件)全部赠给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_________保证继续悉心照顾_______,让老人安度晚年,至_______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_______的饮食起居一切照顾由_______承担。_______去世后由________负责送终安葬。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_________保存一份。

    立遗嘱扶养协议人: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签名盖章)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6.遗赠抚养协议范本是怎样的呢

    遗赠抚养协议范本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

    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 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 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月不给付费用 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7.如何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一、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

    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四、解除协议后的规定 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

    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 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8.解除抚养协议

    即使收养的,也只有解除收养关系,按规定,被收养人未成年不得解除,即使协议解除,也是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的协议,你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

    如果是亲生,法律上更不可能变更。你才十二岁,还属于民事限制行为能力,无论什么协议,还需你的法定监护人,即你的父母亲追认才发生效力,更何况这种协议本身就违法。因此你还是乖乖的待在家里,才十二岁,很多事都不明白,没有经历,即使父母很烦很凶很不顺眼,但他们依然是这个世界上最爱你的人,最值得依靠的人,总有一天你会明白的。感情再恶化,也断不了血缘的关系。

    9.遗赠人要解除遗赠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一项合同,是他人履行扶养义务,从而得到被抚养人财产的协议,双方是可以解除的。

    那么,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解除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

    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

    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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