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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内处分情况说明

    1.为什么允许受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

    党章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党员“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一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权利,即使是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也应尊重。

    听取受纪律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有助于党组织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性质,以便作出恰当的纪律处分,防止和减少错案,避免伤害同志:有助于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有效的批评和教育,帮助他彻底改正错误;有助于对其他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和统一党内认识。二是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有利于正确执行党纪,正确处理党内矛盾。

    处分党员之前这样做,可以防止发生错误的处分决定和结论,有利于达到弄清思想、团结同志的目的;作出处分决定之后这样做,即使处理错了,也便于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当然,对于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处分,本人仍不认错或者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决不迁就。

    2.简述党的纪律处分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纪律处分条例的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3.什么是党内警告处分

    党内警告处分是指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同时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扩展资料:

    警告处分是一种最轻的又不得不给的处罚。

    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给予警告:

    1、违反法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尚未达到拘留程度可给予警告。

    2、违反纪律

    党员违反党内纪律,可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

    3、违反制度

    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对于违反内部制度的人,可以给予警告。

    对于警告处分,如果达到了认错态度好、改正及时有效,是很容易被撤销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内严重警告

    4.党员出现哪些情况,给予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同时要建议撤销其担任的党外职务。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以下摘自新党章: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5.党内重处分包含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 (二)解散。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党内处罚的种类,以及实施期限

    党内处罚的种类有五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实施期限分别为: 1、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百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度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版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开除党籍。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权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对“党内警告”处分应当怎样理解和执行

    “党内警告”处分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一种。党员违犯了党纪,需要给予警告处分,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总支委员会批准;没有总支委员会的,可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受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本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如果受警告处分的党员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需报上级管该干部的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受到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委批准,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备案。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一般不影响他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只要工作需要而又称职,可以继续担任原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适合担任原职的,可以采取调整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这种调整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但是,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内处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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