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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民事开庭陈述范文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陈述怎么写

    民事诉讼被告人表达的种类:

    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表达都是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各种各样的与案件有关的理解或者建议。从这些表达的实质内容来分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是当事人的请求。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属观点性的表达。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

    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

    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4、当事人在非正式的案件审理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去立案的过程中,与立案窗口的法官所作的表述,或者在案件庭审后很多当事人仍会想与法官喋喋不休多聊几句案情等。由于这种非正式审理场合下表达一般不会通过书面或者视频、音频的方式予以记录,故一般不会发生诉讼后果。

    扩展资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状,民间借贷的例文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谢谢

    采纳

    祝你健康,万事如意

    民事诉讼开庭时原告怎么陈述

    陈述应当包括事实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案件的事实经过,提出证据和分析证据,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同意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和主张,都称为当事人的陈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 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 实、理由。

    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 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①证人证言 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

    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②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 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

    ③鉴定结论 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 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由审判人员宣读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④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①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②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扩展资料:原告要提起民事诉讼,就必须满足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其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议。(二)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通过民事诉讼所控告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

    模拟法庭 借款纠纷剧本

    最新法庭模拟剧本: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

    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长席(1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被告人席 (3人) (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旁听人员应听从审判长指挥,不得发言、提问、鼓掌、喧哗;(2)保持安静,关闭所有的通讯工具;(3)未经许可不得摄影、摄像、录音。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公诉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请辩护人入庭。(辩护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全部起立) 书记员:(待审判人员就座后,面转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天津市和平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抢劫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出庭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8.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刑诉[2009]997、1016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天津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9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天津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押于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天津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金光路17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9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在本市和平区天津市前进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4岁)强行带至学校东侧居民区内,对王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摩托罗拉P7689手机一部及索尼随身听一台,经鉴定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8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销售,赃款已被挥霍。三名被告人于2009年8月8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书 记 员:*** 二零11年十月十日。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陈述怎么写

    民事诉讼被告人表达的种类: 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表达都是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各种各样的与案件有关的理解或者建议。从这些表达的实质内容来分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是当事人的请求。

    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属观点性的表达。

    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

    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 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

    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

    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 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

    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4、当事人在非正式的案件审理场合所作的陈述。

    比如说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去立案的过程中,与立案窗口的法官所作的表述,或者在案件庭审后很多当事人仍会想与法官喋喋不休多聊几句案情等。由于这种非正式审理场合下表达一般不会通过书面或者视频、音频的方式予以记录,故一般不会发生诉讼后果。

    扩展资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间借贷开庭原告答辩

    被告才需要提交答辩状,原告不需要提交的;原告陈述的是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同时,怎么向法庭陈述得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不可一概而论,这个是没有统一的模板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开庭流程

    民间借贷开庭流程 1、 宣布开庭。

    2、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3、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4、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扩展资料: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十二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借贷。

    民事诉讼庭审后原告陈述书怎么写

    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

    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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