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督导情况的整改说明书
1.责任督学怎样进行跟进学校问题整改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深化教育督导制度改革,完善学校督导机制,发挥教育督导责任区职能,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区域教育内涵发展,根据省教育厅《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和《省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评估细则》的具体要求,结合教育局督导室对学校工作的督导情况,特制订我校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意见的建议和问题整改要求的方案。
一、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陈守祥同志任组长,副校长戎二荣同志为副组长,其余领导组成员为组员。
二、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意见
1、学校要积极配合责任区督学对学校工作的随访督导,依据督导内容,向责任区督学提供学校工作相关方面的档案材料,并接受督导小组的提问,向督导组做出解释和说明。
2、学校工作每一个方面要求各相关负责领导及时整理材料,要存档,能够体现学校工作发展方面的情况。
3、建议督导能够对学校工作进行全面的督导,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方面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更好地促进学校发展。
4、在督学在对学校进行随访督导期间,所有领导小组成员不得请假,要及时将自己负责方面的学校工作进行梳理,为督导组提供相关材料。
三、问题整改要求
1、对于督导组提出的问题,学校要召开领导组会议,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由校长牵头,将具体问题细化。
2、将细化后的问题,责任到人,分包领导负责解决;对于疑难问题由领导组共同策划解决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3、对于学校安全方面的问题,由总务处负责整改,对于党建和教师队伍方面的问题,由党政办负责整改;对于德育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德育处负责整改;对于后勤及食方面的问题,由总务处负责整改;对于学校基础建设方面的问题,总务处负责整改;对于教育教学方面的问题,由教学管理处负责整改。
2.安全生产督办整改情况说明怎么写
安全生产检查整改督查情况通报关于对全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 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统一部署,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综合督查的通知》(**办〔2014〕24号)要求,区安委会于7月7日起对各板块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综合督查,现将第一阶段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总体情况 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区安委会组成7个督查组,分别由区安监、公安交巡警、发改、交通运输、住建、消防等部门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对11个板块及所属的27个村(社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了综合督查,漕湖街道、北和泾街道由于刚刚成立,机构尚不完善,未进行此轮督查。
督查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九个方面:一是各地、各领域是否按照“全覆盖”要求,进行动员部署;二是相关部门是否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重点企业;三是政府和部门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带队检查情况;四是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是否对重大隐患落实跟踪监管措施;五是企业单位是否列出排查隐患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六是危化品企业是否做到自查自纠、专家检查和重点单位暗查暗访的“全覆盖”;七是“九小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八是“三合一”场所是否得到有效整治;九是政府、部门和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重要时期领导带班、专人值守制度。 (一)板块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情况。
全区各板块、各部门都能贯彻落实相政发〔2014〕43号文件精神,按照《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动员部署本地、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改行动工作。结合各地企业结构特点,都制定了本地的专项行动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区、镇两级监管部门共出动127人次进行督查,督查企业单位863家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849项。
期间,督查组通过专家检查和暗查暗访,抽查的3家危化品企业均开展了自查自纠。 (三)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情况。
今年,全区三级政府共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52项。督查中,抽查了其中的20项。
其中,对7项市级挂牌整改隐患做到了督查“全覆盖”。目前,市级挂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2项;20项区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13项;25项镇级挂牌已完成整改22项。
(四)企业单位场所隐患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此次督查,抽查检查了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以及“九小场所”等企业单位场所,各企业单位和场所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程度各不相同,但总体情况并不令人满意,自查自纠率不足80%,且这些企业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
二、第一阶段专项行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督查情况看,我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企业自查自纠远远未达到全覆盖,“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大量存在,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压力较大,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主动、不到位,能推则推,在思想认识、工作力度、基础工作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偏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行动落实不力。
7月30日前,区安监、消防、交巡警牵头的四个督查组分别开展了督查行动,8月8日前,区发改、住建牵头的督查组完成第一轮专项行动督查,8月11日,交运部门牵头的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督查发现,各行业领域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改工作,但是部分领域仍然存在领导重视不够、进度缓慢、力度不大、措施不力的情况。
督查完成后,个别督查组未按要求上报督查汇报材料。 (二)部分重大隐患整改整体推进力度不够。
截至目前,全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的52项重大隐患,完成整改37项,结案8项,录入“智慧安监”平台52项;有的板块上半年已经全部完成,有的板块完成整改了,但是还没有组织验收,整改进度还不平衡,少数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够重视,协调力度不够、督促指导不够认真、效果不够明显。部分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进展缓慢,如度假区阳澄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元和街道天纶宾馆集宿楼整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需各有关负责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推动。
(三)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远远未达到100%。督查情况表明,除危化品等高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相对较好外,其他相当一部分企业和场所对自查自纠要么不知晓,要么知晓了也没动作。
望亭益文油品有限公司、阳澄湖海普威精锻有限公司、黄埭镇建通光电端子有限公司等位28家生产型企业未能有效地开展自查自纠,“五小企业”、“九小场所”的自查自纠情况更加令人担忧。 (四)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督查中发现,大部分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
3.如何到学校督学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为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办法》的要求配足责任督学,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并及时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实行挂牌督导工作进行检查。[1]附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9月17日2督导办法编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第四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第五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第七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第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第九条 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
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
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