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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禁代客理财承诺书

    1.邮储银行五十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2.信用社会计三十严禁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风险)。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风险)信息。

    二十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中介或合作机构返佣等方式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银行或客户信息。

    二十九、严禁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或从事高利转贷。

    三十、严禁参与涉黄、涉黑、涉恐、涉毒、涉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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