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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自行采购方式情况说明

    1.什么情况用自行采购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而申请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括自行采购的具体请求、采百购项目情况、自行采购理由、潜在供应商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的申请书或者说明材料;

    (二度)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作出的涉密、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内认定材料;

    (三)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的,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无法集中采购的说明及理由;

    (四)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项情形的,应提供项目采购过程资料。

    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容材料齐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2.自行招标采购方式是什么

    自行招标采购 主要做法 招标采购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方式 适用条件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自行招标: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以外项目。

    3.什么是自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2、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可,通常与监管部门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办事,而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究竟是否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

    3、不能一概而论,有待核实查证,是否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待证实,往往采购人凭借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一味强调特殊性紧急性,编造各种借口暗度陈仓,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逃避监管,成为监管部门棘手的问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什么是自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2、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可,通常与监管部门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办事,而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究竟是否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

    3、不能一概而论,有待核实查证,是否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待证实,往往采购人凭借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一味强调特殊性紧急性,编造各种借口暗度陈仓,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逃避监管,成为监管部门棘手的问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自行招标

    邀请招标的适用前提与条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6.没有进行招采购情况的说明如何写

    可以当单一来源采购流程或办法来处理。

    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

    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2、紧急采购时效之需要。

    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非归因于签约机构。

    3、重复原有合同。

    需要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且该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且新合同授予同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

    采用自行采购方式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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