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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执法评语

    1.对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有何意见建议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是由于基层部门缺编严重,行政和事业人员混岗使用,执法人员调整频繁,执法队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执法程序等;二是有的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如城管追赶违规摆摊设点人员、强行收缴商品,工商人员面对农民入市卖菜未交管理费采取粗暴方式强行赶出市场等;三是新的政策法规不断出台,部门或系统培训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学习,使执法人员不能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四是个别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主观上存在以权谋私思想,造成随意执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时有发生;个别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到小面馆吃面不付钱,证照办理或年检中不给好处不办理或拖着不办等。

    (二)、执法随意性大,处置不规范。一是重罚轻纠。

    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只注重对违法违规人员实施经济处罚,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做的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存在。如个别工商、质监执法人员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业主只罚不纠,以没收和罚款了事,而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

    又如一些执法部门在对超载超高车辆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注重罚款和卸载了事,而对加高车箱现象背后的安全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不督促进行拆除,不建章立制,采取措施从源头杜绝。二是随意简化办事程序。

    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严格按照规定的亮证、告知等程序执法,如县路政队对企业违规占地搭建执法中,在调查核实案件后未告知企业就采取了强制拆除。个别工商、卫生等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

    三是随意决定处置方式。本来根据问题应办理为停产整顿的案件可以办为边整边改的案件,应办理为罚款的案件可以办为批评教育。

    有的政策法规处罚幅度大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上带来了更大的随意性。如环保局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幅度在几万至十万元,计生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可以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执法人员的处罚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三)、执行制度不严,滥用职权。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以权代法。

    以行政命令代执法,以个别人的意见代替执法,以不规范的检查方式代替执法。对经常能为部门提供点赞助或与领导关系“好”的服务对象,全面开展的执法检查也可依个人感情和关系来决定执法方式和处罚。

    对关系不熟或不给好处的,则秉公执法甚至重从处理,而对有关系或给了好处的违法对象,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网开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转转看看,走走过场,而对所谓关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违规的行业,如排污企业、煤矿企业等,本来一月搞一次的执法检查,则采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业不得安宁,不得不为执法部门或相关领导进贡。二是由于监督政策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

    目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群众和服务对象,而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监督的不够完善,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执法监督、考核办法。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与措施监察机关是全面履行监督检查的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着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三个环节上下功夫,才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一)要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决定着执法的水平和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

    为此抓好执法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执法干部的队伍建设,是促进政执法干部公平、公正执法的组织保证。一是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记宗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以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政策业务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使其懂业务、善管理,成为依法行政的行家里手。

    二是强化执法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的公信力。要继续以机关作风建设为契机,深入开展行风建设,切实纠正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要确定国土、建设、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为纠风建设重点部门,督促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开展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便民、惠民”等为主题开展优秀执法队伍、提供优质服务等创建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承诺、广泛征求意见、聘请行风监督员,通过座谈、自查整改、严格考评奖惩等,在部门中形成处处争创文明岗位,人人争创先进典型的良好风尚。(二)要以完善执法责任制为主题,严格监督考核办法。

    制度能使坏人无法做坏事,没有制度约束,好人也无法做好事。行政执法存在随意性强等问题,关键在于对行政执法方面无一套有效完善的执法监督、考核、奖惩办法。

    因此,加强执法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制度建设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一是建立完善执法程序、考核奖惩办法。

    建立完善的。

    2.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二)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三)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四)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五)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六)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第六条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二)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三)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四)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五) 依法提请逮捕,无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六) 依法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无放纵罪犯的情形;(七)在办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

    第七条 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二)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三)依法适用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等措施;(四)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条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第九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行凶、自杀的情形;(二)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脱逃的情形;(三)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第十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二)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第十二条 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 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第十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一)刑讯逼供致人重。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

    本人已经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18年,都是在最基层工作,现在就我所在的路政大队现实情况进行一个简单的情况调研:一、机构简介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属交通运输局内设独立法人股级事业单位。

    职能配置是负责境内除一级(含一级)以上公路外全部公路的超限运输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架构分别由大队长、书记、两个副大队长组成,下设7个股室、中队,分别是财务股、内业股、办公室、巡查中队、治超一中队、治超二中队、一个固定治超检测站中队。

    现行的架构体系形成的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而配置。二、人员组成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总数36人(其中取得交通部执法证件33人,自治区执法证件3人)。

    人员来源分别是由公路段借调18人,养护工区借调18人。人员学历结构是2人初中,1人高中,22人大专,11人本科。

    专业结构是法律专业6人,交通专业12人,其它专业18人。年龄结构35岁以下13人,30至50岁的15人,50岁以上8人。

    三、办公场所 目前租用原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办公楼办公,并根据交通部“四统一”的标准进行了外观喷漆。四、目前存在的问题1.我大队36名路政执法人员全部是从养护单位借调,目前局与政府正在协调解决将以取得交通运输部执法证件的路政人员,全部以内部调剂的方式划转至旗路政执法监察大队。

    2.我大队无车辆编制证,执法车辆入户更新极为困难。3.我大队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现办公场所为与运管所共用租用的原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办公楼。

    4.大队无办公经费,无固定治超检测站专项经费,目前经费来源为罚没款返还。四、执法过程中在的问题和矛盾1.交通执法队伍内部职能重叠,多个执法队伍各行其政。

    就目前我所在的 为例,有路政执法队伍两只。一支队伍负责一级(含一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另一支负责国省县乡的路政管理。两支队伍职能重叠,造成社会群众无法区分,交通执法工作混乱,也是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外还有运政管理也在路上进行道路客货运输的执法工作,各行其政。所执行法律法规也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对交通执法形象造成了混乱、多头、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

    2.与公安交警部门职能交叉,协调不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路法》的法条来看,其中职能交叉最为明显的就是治超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超载、超宽、超高、超长,与《公路法》中所称超限、超高、超长、超宽,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交警路政都具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管理与处罚权,《道交法》中规定消除违章后放行,这说明交警部门也要与路政部门一样卸掉超出部分的货物才能放行违章车辆,虽然六部委在文件中规定,由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共同负责全国的“治超”工作,可现实中,只有路政部门在执行这一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并不认为这是他们的事情,而其中也得不到相关利益,两家队伍因执行的处罚标准不同,工作流程不同,冲突和矛盾也时有发生,所以导致工作上协调困难,相互不配合,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3.所执行法规偏软,无强制性手段《公路法》中针对超限车辆的罚则中,最高处罚为3万元,可是对违法车辆及车辆证件的扣留方面并没有给出强制性的条款,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扣车难、扣留证件难,对违法车主又无人身强制权,扣车这一执法过程就成了老大难,车辆作为违法证据都无法保留,又何来3万元的罚款和卸货之说。

    4.超限运输是暴利行为,暴力抗法屡见不鲜同一宗货物运输,合法运输者获利较小,但违法超限运输者获得的将是合法运输者2到3倍甚至更多的利润,所以在暴利面前有极大一部分违法超限运输者不惜铤而走险,甚至暴力抗法,以谋取利益最大化,在网络上查询,每年都有路政人员倒在违法者利益的车轮下,致死致残,为了路政工作献出宝贵的生命,这种情况目前仍时有发生。5.体制不顺,执法人员得不到岗位保障好多地方在路政机构的设置上体制都不一样,有的省市一直条管到省里,有的是下放到县一级,条块结合,各不相同,可以随意调整路政人员的岗位,路政人员的执法身份得不到保障,导致队伍极不稳定,人员没有了冲劲、无方向感、前途渺茫,这也是队伍不硬、人心涣散的具体表现。

    6.地方干预,法律法规无法落到实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发展,把交通法律法规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任意开设道口,侵占公路红线,干涉路政工作。公路路产路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更有甚者,为企业产品外运(超限运输)和路政部门打招呼、开口子,以牺牲公路的完好为代价发展地区经济,可谁又想过修一条路何其艰难。

    7.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及交通执法人员身份问题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全国各不相同,有委托执法,有地方性法规授权执法等,各不相同。从全国的层面上看,法律授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法律授权不但解决了目前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尴尬局面,也加大了交通行政执法的力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现所在的执法机构均为事业单位,身份为事业工人,事业工人从事执法工作是否合法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8.执法案卷复杂,极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填写各种案卷达19到21份,没有半个小时很难。

    4.怎样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 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 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蛩。

    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重点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 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 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 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 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贵任追 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防止执法腐败现象。

    健全行 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 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 履职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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