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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案件情况说明

    1.治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包括标题、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1、标题。

    居中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作题。2、案由。

    案由应按《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规定书写。3、当事人基本情况。

    依次写当事人名称全称、地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当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全称填写;若当事人委托授权处理的还应当写明受托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身份证号码、同当事人的关系。

    (二)正文。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与证据、办案程序、当事人的意见、处理建议五部分。

    1、案件线索与来源。写明什么时间什么途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案源中之一)案件发生;初步查证的事实与证据;因何种违法嫌疑于何时立案调查。

    2、违法事实与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叙述的事实均应有证据证明,重要的证据应特别注明。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如果有应当减轻、从轻、免予处罚情节或理由的,应在违法事实部分说明。3、办案程序。

    重点写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等活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特别要写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强制措施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处理;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还要写明有无应当回避的稽查执法人员执法问题。

    4、当事人意见:包括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药品违法行为认定与否,提请案件承办机构考虑的其他理由、证据等,以及对违法行为认可态度等。如果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情况的,可写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中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或有提请案件承办机构考虑的其他理由或证据的,调查人员应在报告中进行说明,并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5、处理建议。

    先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归纳,然后引用有关法律法规(条、款、项、目)准确定性;同时,写明违法行为对药械市场秩序、群众身体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再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应注意的事项有:一是对免除、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要提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应当同“查证事实与主要证据”部分的记述要相互对应。二是要引用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是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应逐条写明,并做到条理清楚。 (三)尾部。

    承办案件稽查执法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报告的日期。附一份治安调查终结报告:关于张**寻衅滋事案调查终结报告书 张**寻衅滋事案,**公安分局于200*年*月*日调查,经200*年*月13日至200*年11月24日的讯问和调查,先后开展讯问5次,获取证据19份,查实了违法嫌疑人张**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违法事实,已具备结案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违法嫌疑人张**,男,19**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家住**省**县**镇**村,暂住**市**新村5幢一单元暂住房,捕前系本市江南庭院建筑工地临时工。张**自幼上学,13岁至18岁在家务农,18岁开始外出打工,到过上海、福建、广东、江苏等地,今年正月初十到本市江南庭院建筑工地打工。

    200*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0*年9月13日6时许,**区**镇**村村民李**报案称:其在**镇**拦河坝往下300米处发现一具女尸。

    接报后,**公安分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调查访问,死者系本市云秀美容院小姐柳**(女,19**年4月18日出生,**省**县**镇**村)。经侦查,发现200*年9月12日晚上,张**曾用其移动电话多次与柳**联系,接到电话后,柳**从云秀美容院外出就没有回来,遂确定张**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年9月13日,将张**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张**供述于200*年9月12日晚,与被害人因嫖资问题发生争执,并用绳子将柳**勒昏后将其抛入*江中的经过。

    三、涉嫌的主要违法事实200*年9月12日20时许,违法嫌疑人张**将**市云秀美容院服务员柳**带至*江边拦河坝上,两人因小费问题发生争吵致互相殴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7613263打,违法嫌疑人张**用尼龙绳勒柳**的脖子致死,后从死者身上拿走红色手机一只,并将尸体抛入江中。 四、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 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市公尸检[200*]3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相等,违法嫌疑人张**的供述等。

    五、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违法嫌疑人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拟请调。

    2.治安事件的含义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的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处置的各类社会问题,一般具有影响、危害社会治安的局性和特点,即应当属于“治安问题”。故此,表示这类治安问题的概念、术语,就应当准确、鲜明地标明这种属性和特点。那么,上述哪一个概念更符合这一要求,更格当地反映了危害社会治安的这一类社会现象的本质属性呢?先看“群众(性)闹事”。据《现代汉语词典》 ,群众“泛指人民大众”。因此,“群众”在我国是一个政治概念。另据《现代汉语词典》,闹事指“聚众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聚众”与“群众”是两个不同政治属性的概念,所以,把“群众”和“闹事”连在一起不符合我党“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

    再看“突发事件”或“突发性治安事件”。首先,“突发事件”只是表明事件的“突然性”,并不能说明事件的社会属性。而且,在公安领域使用这一概念之前,我国军事领域和医学领域早已使用。其次,“突发性治安事件”或者“治安突发事件”,从概念本身往往使人以为是“治安事件”中“突发”的那一部分,即还有一部分“治安事件”不是“突发”的。而所谓突发性,实际上多数并非是突发的,事件的参与者往往经过一定时间(有时是较长时间)的思想、物质和心理的酝酿、准备,只是公安机关事先未掌握有关信息,似乎事件的发生是突发的。

    同样,“紧急治安事件”的概念,看上去似乎是在“治安事件”中有一部分是紧急的,还有一部分是不紧急的。至于“群体性治安事件”,则与“群众性闹事”有异曲同工之处。“群体”即多数人。“事件”,据《现代汉语词典》,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大事情”当然不应该是“个体”造成的(尽管在历史上有些重大事件的核心人物是个人)。因此,在理论上不存在“个体性治安事件”,治安事件都是群体性的;说“群体性治安事件”,如果作为一个专用术语,实是同义反复,画蛇添足。

    所以,依笔者之见,作为对某一类破坏治安的社会现象或群体行为的概括性描述,使用“治安事件”完全可以表明其性质和特点。 由此可见,构成治安事件的基本要素有:1、引发者和参与者。任何一个治安事件都有引发者和参与者,多数时候引发者也是参与者,有时引发者则不一定参与事件或者不参与事件的全过程。引发者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体,但是事件的参与主体则必是群体。

    2、治安事件主体的行为是为了满足特殊需要的动机或者为了达到特殊目的。所谓“特殊”,即由于通过正常方法或正常途径不可能满足或达到。

    3、治安事件的发生,必然是事件主体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同时利用或选择相适宜的场所、时机和环境等外部条件,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

    4、治安事件的后果和危害,是客观上导致或者主观上促使事态加剧和扩大,进而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5、参与治安事件的各个个体的行为不一定都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但是从整体上说,治安事件是一种群体越轨行为,是集体性的破坏正常社会规范的活动。

    3.关于治安行政案件分析的

    1、李某的第一个行为的性质要看他所在的地区是否属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因为区别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重要标志是盗取财物数额的大小,所谓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元至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如果属于数额较大,则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不属于数额较大,则是偶尔盗窃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定为盗窃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李某打伤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殴打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治安案件立案么,治安案件逃跑警察还找人么

    依据法律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治安案件中事实不清的案件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zd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二、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回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答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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