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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在加计扣除方面的情况说明

    1.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十种情况有哪些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但不是只要研发费就可以税前扣除,笔者总结了以下十种情况,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这十种情形分别是: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八、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九、超过5年仍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继续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由此可见,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当企业连续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弥补。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2.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如果是指企业科研费用的扣除费用需要提交如下资料进行申请: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状问题

    (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以外,还有纳税人的自律意识比较谈薄、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税务部门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宽,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主要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监管力度不够,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

    4.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能举个例子说明下么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2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20=930(万元)

    5.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操作

    首先你要确认你公司能够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就是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6.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首选你要知道研发费用包含什么?

    1、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6、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以上费用都算是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就是将以上的费用加在一起计算,一般情况为减免企业税收,会在研发费用的基础上150%或175%在税前进行摊销的行为,就是加计扣除,“凌波政通”有很多关于加计扣除的政策和解读,可以了解一下。

    7."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8.关于加计扣除

    各地执行不完全一样,您最好咨询当地税局。

    (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9.企业的哪些项目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税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⑵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⑶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⑻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除上述正列举的项目支出以外,企业的其他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在加计扣除方面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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