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内除名情况说明
1.党章列举除名党员的情况有哪些
十八大党章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了如下除名党员的情况:党员缺乏 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 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 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 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 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 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 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党员出现哪些情况,给予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同时要建议撤销其担任的党外职务。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以下摘自新党章: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3.关于党内除名决定规范文本
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它是党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
根据《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
第一,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关于党内除名处理报告的写法:首先,要写上报告名称,即《关于对xxx作党内除名处理的报告》。其次,要写清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包括被除名党员的简历、作出除名处理的原因、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的情况及本人对自己存在问题的认识态度,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及决定。再次,写上请求除名的意见;最后,署上被除名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名称及上报报告的日期。
4.党内除名决定规范文本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7a686964616f31333361323538、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5.党组织对什么样的党员实行除名
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
它是党内组织处理的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根据《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第一,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第二,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知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关于党内除名处理报告的写法:首先,要写上报告名称,即《关于对xxx作党内除名处理的报告》。
其次,要写清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包括被除名党员的简历、作出除名处理的原因、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的情况及本人对自己存在问题的认识态度,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及决定。
再次,写上请求除名的意见;最后,署上被除名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名称及上道报报告的日期。
6.关于党内除名决定规范文本
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它是党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
根据《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
第一,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关于党内除名处理报告的写法:首先,要写上报告名称,即《关于对xxx作党内除名处理的报告》。其次,要写清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包括被除名党员的简历、作出除名处理的原因、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的情况及本人对自己存在问题的认识态度,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及决定。再次,写上请求除名的意见;最后,署上被除名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名称及上报报告的日期。
7.党组织对什么样的党员可以除名
党章规定: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党员被除名的条件是什么
党员被除名的条件有: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9.党员除名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答:党内除名是党组织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党籍作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1)对自行脱党者除名。
在处理自行脱党者除名问题时,要弄清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基本前提。对有自行脱党行为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不要在平时不管不问,到事后才去过问处理。
支部大会讨论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并作出决定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如通知后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然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2)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名共产党员而要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执行党的纪律,给予党纪处分,不能用除名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来代替。
对于应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种党纪处分来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