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减要情况说明
1.婚姻纠纷案怎么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一、下落不明证明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如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
关于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采取当地张贴公告比较适宜,理由是:一是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二是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三是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2.如何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包括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4.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进展情况,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怎么写
有一些婚姻,是因为爱情基础达成的结果,有些人说存在真正的爱情,我也并不否认,爱情本身是有参杂因素的,因为有的爱情基于欲望或者一些部分的贪欲,比如喜欢对方的钱,喜欢对方的美色。
如果要有一份理智的,较为完善的爱情,则需要彼此加强双方的修养,要有对方所喜欢的特点,如果本身并没有对方所喜欢的特点,就不要强求,因为爱情是需要两厢情愿的,不止是爱情,好的友谊,好的亲情关系,也是需要双方相互理解才能达到共识,而如果双方无法相互认可,即可能产生种种现实矛盾,现实矛盾与双方的对彼此的认知密切相关,因此要想和别人达成共识,自己务必首先有一个接纳他人的悦纳心。同样的,因为良好关系的产生是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非常用心一方无动于衷,结果就可能造成一方的痛苦,因此对待别人好如果以求回报为绝对目的,这种理想由于过于理想,是难以符合当下实际去解决问题的。
因此,一个人不可以以他人的良性反馈为建立良好关系的绝对准则,也不应该过度迷信自我情绪化中的恶性思维,必须维持自我的高尚道德,即奉献他人,提升自我的崇高美德。人因为道德智慧,而在众多动物中获得了长足发展,并脱颖而出。
5.如何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
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了解婚姻。婚姻状况的好坏关系到婚姻可能达到的境地,所以,夫妻 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婚姻状况。
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在许多问题上是 相互影响的,如共同的生活目标和价值观念;为增进婚姻关系所作的努力; 交流思想的技巧;建设性地对待夫妻间的冲突;对男女双方职责的一致看法; 同心协力、配合默契;性生活的和谐;钱财的使用安排;教育孩子等。 上述 问题的状况即可以反映婚姻状况的理想程度。
大多数的婚姻状况与夫妻双方 渴望达到的理想状况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一差距容易导致婚姻纠纷 的产生,但同时也意味着它们尚具有改进的潜力。每对夫妻的关系中都有藏 而不露、贮存起来的感情财富,但是大多数的夫妻都没有去开发它。
如果夫 妻能将他们之间的冲突视为双方意欲亲近的欲望所引起的不可避免的结果, 明智地将冲突视为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潜力,那么婚姻纠纷对他们自然就不 会有威胁。因此,夫妻之间应当通过更多的交流,相互了解、理解和关心, 意识到相互关系中的一些新的变化以及处于变化中的感受,推动自己去做些 努力,婚姻就能够更加美满,婚姻纠纷就可以预防和减少。
2。改善婚姻。
即使在最美满的婚姻中,夫妻感情也有起有落。一些夫妻 认为,初恋时期的浪漫气氛在婚后必定会转化为互相关心、同甘共苦、相互 信任等,然而许多婚姻却并非如此。
这种关系需要长期的培养,并具备以下 因素:第一,抛弃幻想。大多数人在结婚时都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在 婚姻关系中一切美好的可能都是顺理成章的,其实,任何好的东西都是要通 过努力才能获得的。
第二,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是幸福而长久的婚姻的基础,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人是自私的,其婚姻必然是短命的。
第三,互相适 应。因性格不同发生摩擦是夫妻间常有的事情,双方要学会容忍对方的脾气, 也要克制自己令人不快的性格。
第四,交流感情。交流感情能使双方之间相 互了解、相互理解,相处融洽。
第五,正确对待冲突。双方发生冲突时,要 尽量克制自己的情感,尽量少责备对方,避免过激的言辞和因一些小事儿耿 耿于怀。
第六,同舟共济。夫妻都有自己的苦衷,但是双方应当能够相互分 担痛苦,历尽磨难有利于夫妻关系更加密切。
3。调试婚姻。
夫妻生活是脱离不了平淡的。 尽管在结婚以前有过许多的 浪漫,但越是这样就越会早早感到平淡的到来。
但是,每对夫妻又都有快乐 的能力,再平凡的日子,也可以创造出情趣来,当然,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 行动,并花费很多的心思。如要确立共同的目标,培养共同的情趣,增加交 际性活动,允许对方有自己独特的爱好,打破定型化生活,走向稳定而多样 化的生活,这样婚姻纠纷自然会避免和减少。
4。维系婚姻。
维系婚姻的关键在于夫妻双方以感情为纽带,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体贴,合理安排家务,协商理财,等等。沟通是解决夫妻间 隔阂的重要途径,双方要多鼓励少指责,不要以对方的短处做把柄,讥笑辱 骂,更不要以离婚威胁对方,以免伤害双方的感情。
6.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是什么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适合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
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 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
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
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因为调解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 最后,调解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
中国传统文化中,撕破脸皮的事一旦发生,双方的感情和关系就很难回复。 如法庭上的一决雌雄,可能会导致各方关系彻底走向破裂,难以再度和好。
调解则破除了处理结果中你赢我输的对立,建立了双赢的格局,保留了双方的尊严,不仅纠纷易于解决,对未来关系的维持也留有了余地,这对于社区的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很好的作用。 婚姻调解人是现在社会所紧缺的,工作的内容就是化解婚姻的矛盾,降低离婚的概率。
婚姻发生危机的不在少数,因此,社会中对于婚姻调解工作也是很重视的,其目的就是降低离婚了挽回大家的婚姻。但是调解只是一种手段,能不能调解成功还得夫妻双方的努力。
7.婚姻离婚纠纷纠纷起诉时需要提供哪些必要证据呢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