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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场所总结

    1.民族宗教 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在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事务条例》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民族、宗教工作全局,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和宗教和顺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致力推进宗教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极大地维护和保持了XX社会的稳定,促进了XX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贯彻执行《民族法》为准绳,致力开展民族工作 1、开展了对全县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情况调查。

    今年5月以来,我局针对全县少数民族比例逐年上升的实际,在征得县委统战部的同意后,着力开展了对常住少数民族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一是设计制作了调查表样。按照少数民族的类别、人数、分布、文化程度、生活状况等进行分项统计。

    二是组建了调查工作临时机构。由统战部牵头,民宗局、民政局、公安局、乡镇、居民社区共同参与。

    三是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民宗局拟订调查工作计划(5月中旬—6月中旬);第二阶段由统战部召集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会议安排布置工作(6月底);第三阶段调查工作全面铺开(7—8月);第四阶段统计情况汇总。

    目前,整个调查摸底工作已进行第二阶段。 2、实施了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争取工作。

    今年伊始,我局按照民族政策,积极向上级争取发展资金。3月完成了河舒镇桃花村建设村道公路的项目资金20万元的方案申报工作。

    目前,整个项目审批已在进行中。 二、以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为依据,大力加强宗教事务的公共管理 1、狠抓宗教场所领导班子建设。

    今年以来,我局针对个别场所主要负责人闹不团结的现象,实施了大力度整顿领导班子行动。在更换负责人的过程中,我们按照队伍不散、工作不松、秩序不乱的工作方针,耐心细致地做好信教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被更换人员的思想工作,整个工作交替井然有序。

    在此基础上,我局在3—5月专门举办了3期共10天的宗教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参与的政策培训班,从政策理论、八荣八耻、法律法规、爱国爱教、社会责任诸多方面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半年来,各场所管理组织呈现出了和谐、团结、稳定的良好局面。

    2、监督指导宗教场所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宗教事务主管部门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督指导场所按制订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和运行。

    近年来,全县5个宗教场所不断修订和完善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但由于宗教场所是较为松散的民间组织,在具体的运转过程中,仍存在流于形式的多,严格执行的少,尤其是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较为突出,随意性大,信教群众意见强烈。而往往出现宗教场所不稳定、不和谐情况,大多源于财务上的不清楚或是财务不透明。

    今年来,我局在去年对各宗教场所进行《社会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的基础上,严格要求各场所按新会计制度执行,对场所的注账、报表等均要求统一模式,并严格监督各场所坚持每月一次或定期向信教群众的公布帐目。同时,我局对场所管理组织制度、学习制度、岗位制度、财产保管制度、教务制度、安全制度等的执行方面,要求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严格从管理成员,每一位教职人员做起,人人遵守、人人监督,从而形成良好的场所秩序。

    3、建立了南海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机构。今年4月7日,我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局对设立场所建立管理组织的具体要求,经过长期酝酿准备,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依法成立了南海寺佛教管理委员会。

    同时,指导该场所制订了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4、清理整治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老大难问题。

    今年上半年,我局按照上级指示,汇同县国安大队、各片区派出所及相关乡镇,对全县城区、新河、福德、罗家、三坝、兴旺、河舒、马回、利溪、徐家、柳滩、中华等地重点清理了私设聚会点突出问题,依据政策制止了6个不合法的聚会点,规范了2个家庭聚会,取缔了打着基督教旗号进行非法聚会传教活动点3个,较为彻底解决了我县基督教信众无序活动的重难点问题。 5、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日常化、经常化管理。

    今年来,我局既突出了重点工作,也对宗教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紧抓不放。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四川省教职人员管理规定》把好了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三个环节的具体管理。

    一是从严规范场所的各项事务,对不合法的行为或事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对教职人员实施挂牌管理,重点对那些不服从领导的教职人员特别是游走教职人员严格进行宗教场所、县级主管部门二级审验管理,经教育不改的,我局从严执行驱逐或解聘或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惩戒;三是实施举办宗教活动申报审批制,严格对大型宗教活动或跨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及方式进行把关,同时对举办活动的场所涉及安全问题如消防、食品卫生、活动秩序等,我局都要亲临现场专事监督指导进行重点防范,坚决杜绝不必要的事件发生,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6、协调宗教界内外部关系,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

    2.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一、树立创新观念,寻找民族宗教工作的金钥匙 一是树立“交朋友、办实事、抓引导”三位一体的理念,与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保持良性互动关系。

    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建立与少数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的谈话和交流制度,经常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困难,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慰问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活动,把教育引导工作溶入融洽的情感交流之中。

    通过交朋友、办事实,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中入耳、入脑,切实改变发生矛盾和纠纷之后出现临时“抱佛脚”找民族宗教界人士做工作的被动局面,努力形成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积极主动协助党和政府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是树立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宗教的理念,推动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同其他社会文化形态一样,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如果我们用消极的眼光去看待它,或许它就会朝着消极的方面发展,并产生消极作用;如果我们用积极的眼光去看待它,就会推动它朝着积极而有益的方向发展,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因此,要摒弃过去消极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片面思维,善于运用宗教文化的精华去服务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挥宗教特有的优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好事、善事。

    三是树立社会化的民族宗教工作理念,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合力。民族宗教工作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和特殊复杂性,单靠民族宗教部门一家之力,很难有大的作为,必须整合社会资源,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民族宗教工作,变民族宗教工作“风雨一肩挑”为“千钧重担众人担”。

    要建立快捷、灵敏的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县、镇、村、协会四个层面的纵向网络和由统战、民宗等部门互联的横向信息网络,做到民族宗教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前移。 二、坚持办实事,是抓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关键点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不能局限于“不出事”而消极地去当“灭火队”,必须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正确导向,找准工作抓手,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注意力集中到抓经济促发展上来,切实帮助他们理清发展思路,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办实事、办好事,凝聚民心民力,取得支持理解。

    一是帮助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十二五”规划,帮助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认真做好经济发展的短、中、长期规划,将规划具体到项目,具体到农户,做到科学谋划、统筹部署,有计划按步骤地分步实施。

    同时,把民族经济发展纳入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分析,及时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扶持民族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二是积极争取把民族经济纳入全县扶贫开发范围,帮助论证、筛选适应镇情、村情经济发展的项目,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资金上重点扶持,为民族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是认真落实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在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其重点扶持,积极鼓励、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企业和信教群众民营经济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把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方向盘 一是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族宗教干部的学习,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干部和党员进行民族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有效解决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不去管的“四不管”问题,努力提高干部应对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二是搞好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的联系与沟通。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参加,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发现问题,耐心细致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妥善处理,达到沟通思想、增强信任、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少数民族代表、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学习。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把信教群众的注意力和力量转移到建设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上来,使他们爱党、爱国、爱教。

    四是认真开展好“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自2010年8月启动实施了创 “和谐寺观教堂”活动。

    作为民族宗教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完善场所内部规章,强化教职人员素质提高,形成一个爱国爱教好、遵纪守法好、民主管理好、团结互助好、环境美化好的“五好”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创造良好环境,营造民族宗教工作的大气候 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亦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保证。

    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大硬、软环境建设,努力营造民族宗教工作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和谐的内部环境。一是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视,多向领导汇报,多向领导建议、多请领导支持、多请领导参与,加强交流,增进共识,争取位置,使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政主要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的工作格局。

    二是不断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中、省、市要求和规定,落实编制、人员。

    3.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扩展资料:

    2018年7月31日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在北京举行,该会议指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有利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强化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自觉地把党的命运、国家命运、自身命运紧紧联结在一起。

    会议强调,各宗教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讲活动,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学习《宪法》《国旗法》等相关规定,学习国旗基本知识和升挂礼仪;

    学习国旗所承载的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学习国旗所蕴含的爱国和奋斗精神,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撰写解读文章和心得体会,讲述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的鲜活故事,不断增强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维护国旗尊严的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宗教活动场所

    人民网-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

    4.国家宗教事务局2014年工作总结怎样分析

    一、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开展宗教工作法治建设问题研究。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力量开展宗教工作法治建设专题研究,形成了《关于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研究报告》,全面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思路和举措。全面总结评估《宗教事务条例》颁布10年来的实施情况。

    部署各地、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委托第三方对条例进行立法评估。

    广泛征求局机关、各地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在全面总结评估基础上,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会同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条例公布10周年座谈会。巩固和深化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成果,继续解决遗留问题,推进常态化管理。

    部署并完成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继续开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试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提出清理方案,公布“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指导有关地方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宗教工作专家库,为提高我局重要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基本完成我国宗教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加大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力度。

    在我局培训中心共举办培训班16期,培训各类人员1934人次,其中宗教工作干部(含有关党政干部)培训班10期1171人次,宗教界人士培训班6期763人次。二、着力解决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贯彻落实10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治理寺庙宫观“被经营”、“被承包”和非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搞宗教活动等现象。

    召开由中央有关部门和17省(市)宗教工作部门以及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对一些地方进行联合督查。

    开展佛教、道教场所信息公告工作,在我局门户网站分两批公布了14个省佛教、道教场所的基本信息,提供在线查询服务。部署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挂牌工作。

    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各地认真开展治理“两乱”(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乱建寺庙宫观)工作。部署开展佛教、道教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活动。

    指导中国佛协、中国道协举办“倡导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新闻发布会,支持《中国宗教》、《法音》、《中国道教》等杂志和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官方网站开设专栏,召开“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座谈会,倡导依法、依教、尊重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移风易俗。重视做好藏传佛教工作。

    推动西藏等五省(区)开展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聘试点工作。对四川、甘肃、青海等地转世活佛予以备案。

    贯彻落实第三次朝觐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朝觐事务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建立伊斯兰教朝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2014年度朝觐工作会议。指导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圆满完成2014年朝觐活动,有效阻止了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对我朝觐群众感染及输入性传播,实现了平安朝觐、有序朝觐、文明朝觐的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主动做好涉疆宗教工作。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新疆召开伊斯兰教中道思想研讨会,号召广大穆斯林坚守中道、远离极端。

    会同新疆加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队伍培训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赴新疆开展调研和督查工作,开展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等方面相关工作。

    指导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和各地天主教“两会”贯彻落实《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推动选圣工作规范化。加强对中青年神职人员的培训。

    继续指导和推动各地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鼓励和支持一些地方创新管理办法,探索破解难题的途径。做好抵御渗透工作。

    三、加强重点问题的研究 围绕宗教领域重点问题开展调研,形成一批研究成果。研究加强宗教团体建设问题。

    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征求意见、咨询专家学者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宗教团体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宗教团体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形成研究报告。研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问题。

    梳理相关政策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进行调研摸底,部署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开展调研,形成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研究报告。研究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培养与管理问题。

    综合各教研究成果,总结近年来的成功做法,形成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培养、管理工作的研究报告。研究民间信仰问题。

    梳理总结多年来调研成果和试点经验,进一步深入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调研报告和工作意见。研究流动穆斯林服务管理问题。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流动穆斯林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5.电大关于2014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总结进行分析

    一、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开展宗教工作法治建设问题研究。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力量开展宗教工作法治建设专题研究,形成了《关于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研究报告》,全面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思路和举措。全面总结评估《宗教事务条例》颁布10年来的实施情况。

    部署各地、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委托第三方对条例进行立法评估。

    广泛征求局机关、各地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在全面总结评估基础上,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会同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条例公布10周年座谈会。巩固和深化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成果,继续解决遗留问题,推进常态化管理。

    部署并完成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继续开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试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提出清理方案,公布“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指导有关地方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宗教工作专家库,为提高我局重要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基本完成我国宗教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加大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力度。

    在我局培训中心共举办培训班16期,培训各类人员1934人次,其中宗教工作干部(含有关党政干部)培训班10期1171人次,宗教界人士培训班6期763人次。二、着力解决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贯彻落实10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治理寺庙宫观“被经营”、“被承包”和非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搞宗教活动等现象。

    召开由中央有关部门和17省(市)宗教工作部门以及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对一些地方进行联合督查。

    开展佛教、道教场所信息公告工作,在我局门户网站分两批公布了14个省佛教、道教场所的基本信息,提供在线查询服务。部署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挂牌工作。

    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各地认真开展治理“两乱”(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乱建寺庙宫观)工作。部署开展佛教、道教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活动。

    指导中国佛协、中国道协举办“倡导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新闻发布会,支持《中国宗教》、《法音》、《中国道教》等杂志和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官方网站开设专栏,召开“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座谈会,倡导依法、依教、尊重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移风易俗。重视做好藏传佛教工作。

    推动西藏等五省(区)开展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聘试点工作。对四川、甘肃、青海等地转世活佛予以备案。

    贯彻落实第三次朝觐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朝觐事务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建立伊斯兰教朝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2014年度朝觐工作会议。指导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圆满完成2014年朝觐活动,有效阻止了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对我朝觐群众感染及输入性传播,实现了平安朝觐、有序朝觐、文明朝觐的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主动做好涉疆宗教工作。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新疆召开伊斯兰教中道思想研讨会,号召广大穆斯林坚守中道、远离极端。

    会同新疆加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队伍培训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赴新疆开展调研和督查工作,开展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等方面相关工作。

    指导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和各地天主教“两会”贯彻落实《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推动选圣工作规范化。加强对中青年神职人员的培训。

    继续指导和推动各地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鼓励和支持一些地方创新管理办法,探索破解难题的途径。做好抵御渗透工作。

    三、加强重点问题的研究 围绕宗教领域重点问题开展调研,形成一批研究成果。研究加强宗教团体建设问题。

    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征求意见、咨询专家学者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宗教团体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宗教团体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形成研究报告。研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问题。

    梳理相关政策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进行调研摸底,部署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开展调研,形成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研究报告。研究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培养与管理问题。

    综合各教研究成果,总结近年来的成功做法,形成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培养、管理工作的研究报告。研究民间信仰问题。

    梳理总结多年来调研成果和试点经验,进一步深入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调研报告和工作意见。研究流动穆斯林服务管理问题。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流动穆斯林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6.《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利用宗教作掩护,欺骗或者诈取信徒财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e69da5e6ba90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3356537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

    7.协助国宗局开展宗教换证场所管理专题调研的报告怎么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具有基础性作用。

    当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如何有效应对是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今年,国宗局决定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专题调研,并列入重点调研计划。

    为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的目的及内容 通过调研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较为系统的管理意见和具体举措,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和社会管理,为国宗局2015年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化文件奠定基础。 主要内容如下: (一)摸清底数,全面了解全国宗教活动场所的现状。

    (二)掌握实情,系统梳理宗教活动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找准症结,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四)研究举措,就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拿出切实可行的思路和举措。 二、调研的时间和形式 1。

    各市、省直管县5月至7月间围绕调研内容,自行开展调研,并形成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调研报告。 2。

    支持宗教界及相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研,拓宽渠道,鼓励他们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3。

    认真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专题调研统计表》和《安徽省宗教活动场所信息表》 4。 省宗教局将适时赴相关市开展调研。

    5。国宗局将分教别组成调研组开展调研,具体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8.宗教活动场所为什么要进行年检

    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年度检查是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年检的内容包括:(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管理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3)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情况;(4)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5)登记项目变更情况;(6)所属企、事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和经营管理情况,现有房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7)其它有关情况。

    年检的程序可分为准备、自检和接受年检、审查和签署意见、总结汇总四个阶段。摘自《民族宗教百题问答》

    9.宗教场所一般有哪些

    宗教场所天主教东堂天主教南堂缸瓦市基督教堂崇文门基督教堂牛街清真寺东四清真寺广济寺广化寺白云观雍和宫佛教潭柘寺(北京最古老寺庙,在北京建成800年前就已经建立)云居寺戒台寺法源寺报国寺道教白云观(全真道)东岳庙(正一道)藏传佛教(喇嘛教)雍和宫伊斯兰教牛街礼拜寺东直门外清真寺东四清真寺天主教西什库天主堂宣武门天主堂王府井天主堂西直门天主堂东交民巷天主堂基督教文门堂缸瓦市堂珠市口堂宽街堂海淀堂东正教尼古拉教堂(遗迹)北京购物街区北京是唯一入选世界15大购物之都的内地城市,拥有百余家大中型购物商场。

    宗教场所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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