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固定资产情况说明
1.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问题
“出售固定资产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在09年税法中已经不适用了,具体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销售的旧固定资产
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消费型增值税税制下销售旧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不管是消费性增值税还是生产型增值税,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
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别只在于购入固定资产时入账原值的确定和增值税的处理,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资产原值入账,消费性增值税下增值税可以跟其他原材料采购一样,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不包含增值税额
二者其他折旧、销售等处理都是一样的,销售时的分录如下: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相关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结转清理净损益:
①结转清理净损失: ②结转清理净收益:
借:营业外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4.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问题
下面是我们税局的公告,补充一下楼上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五、重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含机动车),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情况如下:金额=含税销售额(货款)/(1+4%),税率填写4%, 税额=金额*4%。 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首先应将所开具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0栏次的对应列,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次的对应列填写减征税额,减征税额等于所开具发票上的税额乘以50%。
六、关于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 (锡国税发〔2009〕47号) (一)、相关税收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如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除第2点规定以外的机动车(即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按新的增值税政策执行,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特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市场交易自已使用过的机动车 1、销售自已使用过的机动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提供如下资料: (1)、买卖双方身份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的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5)、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6)、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 (7)、出售机动车单位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8)、二手车出售纳税人提供买卖合同; (9)、出售方提供的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机动车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 2、资料归档要求。
上述资料齐全的,由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金额与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一致,并将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归档备查。对不提供出售单位发票的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第一联发票联和第二联转移登记联交给增值税纳税人。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通过二手车市场交易。
由二手车市场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委托所管辖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委托代征税款。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代开普通发票,并负责随票代征应缴纳的二手车交易增值税。
代开的普通发票作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1)、买卖双方身份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的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5)、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6)、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 (7)、委托二手车市场代开普通发票申请; (8)、机动车出售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9)、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 2、资料审核要求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应认真核对二手车交易方提供的上述资料,特别对二手车买卖合同价格和二手车评估价进行比对,对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代开普通发票。符合条件的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根据上述资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机动车销售者代征应纳的二手车交易增值税。
3、资料归档要求。 上述资料齐全的,由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5.销售旧固定资产
结转该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借: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计算交纳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46.1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0000/1.1.04*0.04/2=1346.15元
收到出售收入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固定资产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帐户
借:营业外支出 1346.15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46.15
楼上的老师说的对。
6.销售和购入旧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
例
原值10万,已提折旧2万,卖了10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8万
借:累计折旧-2万
贷:固定资产-10万
借:银行存款1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8万
贷:营业外收入2万
购入固定资产支付价款10万,销售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已提折旧2万,销售方的帐面价值与你无关,你不用管,你愿意以10万元购入是因为你认为该固定资产的目前价格是10万
借:固定资产10万
贷:银行存款10万
7.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决于旧固定资产类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政策内容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上述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二、销售旧货
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事项
一、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取消了销售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然人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4%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享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固定资产账册、原购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固定资产购入时间的资料复印件;
(3)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复印件。
2、销售旧货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证实所销售货物为旧货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