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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书担保法

    1.保证担保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2009年张某因需资金周转,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2009年9月29日,张某、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逾期利率为9‰,李某以自己拥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李某同时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王某也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某信用社催促,张某、李某、王某均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之后三人仍未还款。某信用社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王某在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某信用社与张某、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王某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王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某信用社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某信用社向张某催款时,王某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如何认定担保保证书

    薄O终拍澄茨芄榛菇杩睿蚁侣洳幻鳎跄澄怂咧练ㄔ海罄钅吵械1Vぴ鹑巍 [评析] 对于本案中字条能否认定为担保保证书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李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从该条书写格式来看,该条主题以“担保”出现,担保签字时李某已明确作为“担保人”签字,对该借款进行担保李某是明知的。

    原告刘某也有理由相信有此担保自己的债权实现有保障,也符合民间对担保书书写的习惯做法,已具备债务担保的法定形式要求,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也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从该条的内容来分析,虽然该条中未出现“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等语句,但李某在该条中明确表述“张某未能及时还钱,我李某负责帮刘某把借款要回”,这可以理解为先由张某归还借款,要不回再由李某承担担保责任,这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一般保证,李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第三,如果经审查其他证据材料能确认债务人与担保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借款和保证合同的,刘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刘某造成损失的,由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本案中李某书写该协议就应承担担保责任。

    3.此承诺书,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不需要。

    担保责任是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的效力性在于书面合同可以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书是当事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所体现的内容是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已经具有担保的内容与形式,虽然缺少一般担保合同的部分要素,但是不能以此认定该担保承诺书无效,而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认定该承诺书已经具有担保合同的同等效力。

    4.借条上的担保承诺是什么

    借款人在借条上写为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债务人在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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