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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人员情况说明

    1.林木种子如何储藏管理

    种子检验与处理种子人库前必须对种子进行检验,并对种子的各项指标进行记载,没达 到安全含水量的种子决不能人库,必须进行适当干燥后方能人库。

    对杂质过 多的种子要进行筛选清除杂质。对有病虫害的种子要进行消毒处理。

    合格 的种子在散热降温后,附签分批入库。 2。

    库房防潮防漏处理种子吸湿返潮的途径主要有:从空气中吸湿、地面返潮、漏雨、雪等方面。 在非密封条件下,种子的含水量随空气的水气压变化而变化,当种子内的水 气压小于空气中水气压时种子吸潮含水量增加,否则相反。

    因此库房要适当 密封。为了降低空气湿度,地面防潮湿是必要的。

    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改善地面结构,可以铺沥青、油毡后再铺地砖或地板。2)垫高地面或搭高架存放种子。

    3)做好仓库四周的排水工作。仓库的屋顶、墙壁、地面有可能出现漏洞,它不但是库房水气的来源,而 且雨、雪和进水可以直接淋湿种子。

    因此,要检查库房的房顶、四壁和地面, 发现漏洞及时补漏。 3。

    库房清理在储藏种子之前,对种子库要进行清扫、堵漏和消毒,其目的就是为了扑 灭残留病虫和防止鼠害。一般仓库消毒用1%敌百虫,每立方米空间喷雾0。

    05公斤,或用敌敌畏原液挂条每立方米空间用药0。02公斤。

    4。种子的通风种子在储藏期间,采取适当的通风有利于种堆的气体交换,它可以降低种堆的温度和湿度。

    防止种子吸潮、发热、发霉,保持种子的活力,从而达到 安全储藏的目的。通风的方法一般采用人工辅助自然通风的方法。

    从黑龙江省的自然条 件看,种子储藏在5 - 10月是危险期,在这期间温度高、湿度大种子易吸潮、发热、霉变。何时进行通风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在库内温度、湿度都大于室外时,可以通风,反之不能通风。但在室内 外温差特大时易造成种堆结露,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通风。

    2)库内外温度相同,而库外空气相对湿度低于库内相对湿度或库内外空 气相对湿度相同,而库外温度低,可以通风。3)在库外温度高而相对湿度低,或库外温度低而相对湿度高的情况下, 则应先计算库内外的绝对湿度后再决定通风。

    当库外绝对湿度高于库内时 不能通风,否则可以通风。4)通风时要选择有利时机。

    例如。利用早、晚低温时通风。

    下半夜虽然 温度较低,但一般湿度较高不宜通风。或上午开西窗,下午开东窗,多开北 窗,少开南窗。

    雨、雪、雾天气不能开仓通风。

    2.林木种子检验技术人员需要什么条件

    林木种子检验是对林木种子播种品质的技术鉴定。

    目的是判断各批种子的实用价值、制定合理的价格、选择改善种子质量的方法。 对林木种子播种品质的技术鉴定。

    目的是判断各批种子的实用价值、制定合理的价格、选择改善种子质量的方法。现代科学意义上的林木种子检验标志着林木种子已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1869年德国人F.诺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种子检验室。1906年在德国汉堡举行首届国际种子检验会议,寻求国际间的合作。

    1908年美国和加拿大成立北美官方种子分析人员协会(AOSA)。1924年,在欧洲种子检验协会的基础上改名重建的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是各国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种子谋求统一检验方法的国际组织。

    以上两个机构都把林木种子检验作为主要活动内容。ISTA的另一重要任务是为国际间贸易的种子制定种子抽样和种子检验标准的程序和方法,称国际种子检验规程。

    中国林木种子检验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7年林业部颁发《林木种子检验技术规程(草案)》,1982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林木种子检验方法》,同年林业部在北京和南京分别建立了北方和南方林木种子的检验中心。 种子检验结果能否说明整个种批,关键还在于送检样品对于种批有无代表性。

    为此需要根据随机原则进行取样并完善有关制度。种批在取样送检后妥善保存。

    常规检验项目有净度、千粒重、含水量和发芽能力等。 净度 纯净种子重量占测定样品各成分总重量的百分率。

    旧称纯度或纯洁率。是计算播种量的依据之一。

    贮藏中净度不高会对种批的发芽能力产生不良影响。风选、筛选或水选是提高净度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种子检验史上,早期一般采用精确法,20世纪50年代以后多改用快速法。纯净种子有统一的判断标准。

    由于技术上的困难,种子极其细小的如桉树属树种常不测定净度。 种子千粒重 气干状态下1000粒纯净种子的重量,一般以克为单位。

    计算播种量的依据之一。千粒重随树种,也在一定程度上随产地的地理位置、立地条件、母树状况、各年开花结实过程中的天气条件以及采种期等因素而异。

    一般认为在同一树种中千粒重数值较大的种批播种品质较好。测定时,种粒极不匀齐的用千粒法,一般用百粒法。

    种粒特大的如核桃、板栗等习用每千克粒数表示种粒大小。种粒极小的如桉属树种常不测定千粒重。

    气干千粒重会随空气湿度而波动,为了确切比较各种批的品质,有时要在含水量测定之后计算绝干种子的千粒重,称绝对千粒重。 种子含水量 游离水和结合水的重量在测定样品中的百分率,是影响种子生命状况的重要因子之一。

    测定样品重量取湿重时称湿基含水量或相对含水量,取干重时称干基含水量或绝对含水量。测定样品从送检的含水量样品中随机提取。

    常用的方法为烘干法。即在 105℃或更高的温度中将样品烘至恒重,以样品初始重量与恒重之差作为该样品中游离水和结合水的重量。

    富含挥发性物质的种子用甲苯蒸馏法可以避免夸大含水量。种子的电导系数与含水量有关,据此设计出的种子水分速测仪可以瞬时自动显示测定结果。

    发芽能力 发芽能力可在充分满足发芽所需的水分、氧气、温度和光照等条件,即在室内受控制环境中测定。同一树种各个种批的测定条件需要严格一致,以保证测定结果在随机变异范围内具有重现性。

    发芽的条件和判断 种子发芽由相互重叠的 3个阶段组成。第 1阶段是吸胀(吸水膨胀)。

    吸胀所需水量约为种子干重的2~3倍,不可缺少,过多则妨碍种子呼吸。吸胀后的内含物向外产生压力,种皮沿发芽孔破裂,便于胚根伸出。

    但死亡的种子也能吸胀,有时种皮也能破裂,称假发芽。种皮透水性较差的种子则较难吸胀。

    因此不能以吸胀与否来判断种子有无发芽能力。第 2阶段中种子内部的酶活化,贮藏的营养物质逐步转化为可溶状态,供胚萌发时利用。

    第3阶段是胚细胞继续增大分裂,胚根伸出,最终发育成一个能开始独立摄取营养的植株。1982年中国国家标准以胚根同该种粒的相对长度作为是否正常发芽的判断标准。

    例如细粒种子伸出的胚根与该种粒等长,一般种子伸出的胚根超过该种粒长度的1/2,即认为正常发芽。国际上较普遍接受的正常发芽的定义是从胚中萌出该物种特有的基本结构,即表明有发芽能力。

    林木种子发芽的适宜温度随树种而异,同一树种有时还因产地而不同,一般为25℃左右。许多树种更适于昼夜变动的温度。

    测定时常在24小时中有 8小时供给30℃左右的高温,6小时供给20℃左右的低温。有生理休眠习性的树种需在测定前施加破眠处理。

    发芽能力指标 种子的发芽能力表现在发芽粒的多少和发芽进程的快慢两个方面。表示前者的常用指标是发芽率,即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的正常发芽粒数占供试种子总数的百分率。

    细粒种子则用单位重量(克)的供试种子中的正常发芽粒数表示。为了确切比较各种批对发芽环境的反应,可仅以饱满种粒数为基数计算发芽率,称绝对发芽率。

    度量发芽快慢的指标有平均发芽时间、发芽速率系数等。发芽速率达到高峰时的累计发芽百分数称发芽势。

    但由于理解上的分歧,这个指标在欧美有废而不用的趋势。表示发芽能力的每个指标都只能描述种子发。

    3.怎样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审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要带些什么东西

    一般而言,申请生产许可证你需准备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林木种子生产用地核发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5、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检验设施设备清单;6、注册资金证明;7、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如无职称、学历的,大田育苗小于50亩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育苗熟练人员);8、生产主要林木种子的树种(品种)名称、良种的主要性状、良种审定和认定的批准文件和证明书等材料;9、林木种子生产档案、标签、质量等级标准、质量检验单等资料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地林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报告,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及生产基地,生产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有性繁殖要冷藏设施);5、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如无职称、学历的,大田育苗小于50亩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育苗熟练人员);6、注册资金证明 。

    5.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可以申请办理,受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核发权限: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1、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其他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单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2、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其他林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省或全国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 2、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7.如何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提交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从事苗木生产的,其育苗面积在50亩以上;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7、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8.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多少钱

    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需要花钱。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10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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