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方案范文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林场综字[2010]14 号 场圃总站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 总站2010年工作要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 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密切联系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做好全年工作。
附件: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010年工作要点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2010年 工作要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苗站,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主管处(室),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林木种苗站。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2010年2月25日印发 附件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 工作总站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场圃总站2010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提出的林业中心工作,继续按照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步伐、加快推进油茶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把各项业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林木种苗工作 (一)争取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一是继续研究落实林木良种生产使用补贴政策,同时开展试点工作。
二是制定《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
一是出台《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二是分树种建立技术协作组,提高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经营管理水平。
(三)宏观指导苗木生产。一是开展苗圃基本情况调查和政策研究。
二是确定一批重点苗木生产基地,培育良种壮苗。 (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种苗质量。
一是继续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二是修改完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三是围绕《种子法》实施10周年,组织开展系列活动,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各项规定。 (五)突出重点扎实抓好油茶良种种苗生产与质量管理。
加强油茶采穗圃建设与管理,加大油茶种苗市场监管力度,确保油茶良种苗木供应。 (六)出台《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结合全国林业“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出台《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0-2020年),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的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存和基层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全国林木种苗科学发展。 (七)加强林木种苗等信息化工作。
全面启用林木种苗、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三个数据库,收集相关数据,为行业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国有林场工作 (一)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认真总结各地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经验,《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颁发后,召开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危房改造,改善林场民生。
出台《国有林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实施好16.6万户的国有林场危房改造。制定《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积极争取国有林场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林场人居环境,保障林区民生。 (三)继续做好国有林场扶贫工作。
组织召开国有林场扶贫工作会议,总结10年来国有林场扶贫工作成效,争取扶贫投入,研究部署下一步扶贫工作。出台《国有贫困林场界定标准》,起草《贫困林场扶贫“十二五”规划》。
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扶贫项目检查,研究制定绩效考评、标准及监测等办法。 (四)积极开展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工作。
总结国有林场森林抚育经验,抓好国家林业局确定的首批森林经营示范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修订工作,协调争取加大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投入,将国有林场建设成为国家森林经营的示范基地。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规划》和《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手册》。
规范国有林场经营和备案制度。 三、森林公园工作 (一)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
一是加快森林公园发展,尤其要鼓励、支持发展城市型、城近郊型森林公园。二是以生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为重点,抓好示范,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文化建设步伐。
三是编制《森林公园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投资政策,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展创建“精品景区”活动,出台《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推进森林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一是出台《加快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大力推进森林旅游的发展。
二是以森林公园为重点,开展创建“森林旅游示范县、示范村”活动,命名一批“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示范村)”。三是筹备举办“2010中国森林旅游节”。
四是通过多种形式强化森林公园与森林旅游的宣传,培育良好的森林旅游市场,不断推出特色的森林旅游产品,扩大。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2、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3、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4、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5、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6、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7、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有林场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要注意什么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
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
省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
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
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
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
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
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
白城国有林场发展林下经济,对于富余职工如何安置
吉林省林业工作总站副站长才国斌介绍,受体制机制长期影响,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枯竭、债务包袱沉重、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林场目前已经处于经济崩溃的边缘。
才国斌介绍,吉林省国有林场现有在职职工53814人。按照国有林场改革的要求,林场职工以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为原则,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
预计改革后将产生富余人员两到三万人,富余人员安置压力很大。应采用多项举措,鼓励富余人员二次创业。
“只有先解决国有林场林区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才能解决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问题。”8月19日,吉林省延边州长白山森工集团副总裁吴俊和对记者说,解决富余职工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原地转身”,由过去的伐木工人变成护林员,“说白了,就是国家出钱购买生态。”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也明确提出,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对林场富余职工进行安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
国有林场改革最新消息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摘自人民网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
省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管理体制全面创新。
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
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
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
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
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
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
国有林场如何退耕还林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为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而依法设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
其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及其他资源;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兴办林场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及其森林环境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八条 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第九条 设立国有林场,由设立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经省林业、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设立国有林场的申请,须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
经批准设立的国有林场,必须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十条 设立国有林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国有山林集中连片并具有一定规模;(二)山林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三)有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四)有必需的建设、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撤销、分立、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经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必须保护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的,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必须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完成育苗、造林、更新、抚育和低产林改造等任务。禁止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
国有林场造林应当采用良种壮苗,禁止向未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种苗。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必须坚持限额采伐。
年度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单列,直接下达到场,逐级监督。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野生珍稀植物以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林木,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禁止采伐。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应当严加保护;需要进行抚育采伐或者更新采伐的,应当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配备护林防火人员,加强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护林防火设施,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并与毗邻单位做好护林防火联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设在国有林场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乱砍滥伐,打击偷砍盗伐、哄抢林木的违法行为,维护林场社会治安,保护森林资源。 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对其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狩猎场等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目的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国有林场类型划分和分类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经济、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开矿、发电、旅游、商业等多种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可以依法实行多种经营形式。
林场职工可以发展家庭自营经济。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鼓励外商、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
怎样写国有林场经营历史?
国有林场是国家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在20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叫国营林场。
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等全部生产资料和产品都是国家财产。我国的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
1、大开发阶段(1957年 ---1995年),为林场辉煌期。这一阶段以木材生产为主,基础设施建设为辅。
一大批林场职工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林业事业,为国家建设提供了优质木材,为培育后备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锻造了一代人扎根深山、与林为伴、甘于奉献的林业本色,为林业人传承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2、求生存阶段(1996年---2000年),为林业阵痛期。一大批在岗人员经历了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生活维艰的尴尬局面; 3、大保护阶段(2001年---2016年),为林场休养期或生态保护期。
“灯枯油尽”之时,“天保工程”及时实施,基本扭转了国有林场的“三危”局面,使林场工作重心由“木材生产”转入“生态建设”,稳住了林心和人心。
国有林场改革是针对编制内职工还是全部职工?
针对全部职工。
关乎林场每个人的利益。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
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 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国有林场改革主要内容:(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
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
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
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
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
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
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
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
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按照“内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