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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部章签订承诺书

    1.项目部公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经营离不开法人印章。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要求,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印章包括行政章(即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业务章等。从法律上讲,上述印章对外均可代表企业。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认定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公章,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情形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情形五: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情形,建筑企业均应对其项目部公章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予以严肃处分,以防范项目部公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上述文章来自搜狐搏客

    2.请问建筑工地项目部章要刻些什么内容

    内容: 1、项目公章为椭圆形章,标注项目部全称,是项目部的特定标记; 2、项目专用章为方形章,标注“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知用于技术资料的特定范围。

    扩展资料: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一般会根据业主的监管要求,同时为了自身项目管理需要,成立专门项目部并刻制专属的项目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包括项目部公章、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根据每个项道目的情况不同,项目部印章采用的形式不同,一般,每个项目部都会有一枚项目部公章。

    中标单位一般会根据风险管控要求,要求项目部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和担保、背书等文件,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加盖在工程资料和与业主一些往来文件中,但是,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部印章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被规范运用专或者是有人恶意私刻项目部印章,往往有项目部印章用于加盖于合同中的情形,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因此,在使用项属目部印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如何合理规避项目部印章在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重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技术资料专用章。

    3.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

    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人项目部作为法人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仅是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债务关系,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作为被告单位的一个部门,与原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得到了被告单位的授权,据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1)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有效。

    (2)若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签订的合同在授权范围内,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人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代表了法人的行为,这样项目部业务专用章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该代表行为有效,并加盖了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项目部章必须经过公司授权(授权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及法人签字,且授权的范围中一定要明确,则合同无效,虽没有明确载明债权人,但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看出该混凝土制品厂将陶粒砌块卖给该公司项目部。

    法人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专为某一项建设工程而设置的,属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主体单位,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建议、交货地点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博普集团工地,该欠据作为债权凭证在混凝土制品厂手中,可见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人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事后取得了承包人的追认,合同有效,该欠据中写明“上款系大庆惠博普工地陶粒砌块材料款”。(作者。

    问题是,在法人没有明确授权或者是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产生民事责任:秦洪涛。 本案中,混凝土制品厂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欠据。

    【评析】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合同签订,一定要盖公司公章。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法人也不予追认,则应当分两种情况 展开。

    4.建筑企业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企业经营离不开印章。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实际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

    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重视。 情形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情形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情形五: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

    此种情况下,处理方法同第四种情形。他人如盗用项目部公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建筑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企业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盗用项目部公章的行为人追偿。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情形,建筑企业均应对其项目部公章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予以严肃处分,以防范项目部公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5.单位项目部的章跟公司章有什么区别

    实习证明是可以盖项目章的,实习材料盖项目章只是证明在项目现场实习的。

    区别:

    1、用途不同:

    经济签证必须使用公司章;资料使用项目章。

    2、保管人员不同:

    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项目章由项目人员管理。

    扩展资料:

    公司章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 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司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章

    6.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人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人项目部作为法人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仅是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人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代表了法人的行为,如产生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评析】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专为某一项建设工程而设置的,属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主体单位,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

    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本案中,混凝土制品厂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欠据,该欠据中写明“上款系大庆惠博普工地陶粒砌块材料款”,虽没有明确载明债权人,但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看出该混凝土制品厂将陶粒砌块卖给该公司项目部、交货地点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博普集团工地,该欠据作为债权凭证在混凝土制品厂手中,并加盖了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见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项目部作为被告单位的一个部门,与原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得到了被告单位的授权,据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连云港ⅹ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建议:合同签订,一定要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项目部章必须经过公司授权(授权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及法人签字,且授权的范围中一定要明确,这样项目部业务专用章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问题是,在法人没有明确授权或者是授权不明的情况下,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事后取得了承包人的追认,合同有效。

    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法人也不予追认,则应当分两种情况:(1)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有效。(2)若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签订的合同在授权范围内,则合同无效。

    (作者:秦洪涛、李振强 作者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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