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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侄子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1.农村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1、“注意是规范的《宅基地互换协议书》!”:你所要的协议,不是要式合同,所以没有法律规定的“规范”样式,只要写清互换人的基本情形、所交换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双方自愿交换的意思就行了。

    2、楼上朋友给出的,是宅基地“转让”协议,而不是“互换”协议,不符合楼主的要求。

    3、附:宅基地互换协议书(供参考)。另外,提示一下:此协议只是证明了双方互换宅基地的意思表示,协议生效后,最好是到村委会开个证明并将双方的宅基地证姓名变更,如果不变更,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只是协议有效,将来恐有麻烦。

    宅基地互换协议书

    甲方: 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

    XXXX(甲方妻子)身份证号码XXX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

    乙方: 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

    XXXX(乙方妻子)身份证号码XXXXXX 现住址XX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将各自的宅基地及地上物交换,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宅基地位置为XXXXXXXX,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XXX平方米,四至是东XXX,西XXX,南XXX,北XXX。

    甲方宅基地上有正房X间、厢房X间(写清详细情况),有树XXX棵(有其他物的都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状况)。

    二、乙方宅基地位置为XXXXXXXX,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XXX平方米,四至是东XXX,西XXX,南XXX,北XXX。

    乙方宅基地上有正房X间、厢房X间(写清详细情况),有树XXX棵(有其他物的都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状况)。

    三、甲方、乙方对各自的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没有其他共有权人;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无抵押。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无使用权人。

    4、房屋没有其他任何纠纷。

    四、甲方双方自愿将各自宅基地房有房子附属物相互转让,相互不补偿(如果有补偿,写清谁补偿谁、补偿款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五、甲乙双方约定,于本协议生效后20日内相互交换占有,协议生效后30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如不合适,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六、如果中途一方反悔,不协助另一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承担违约赔偿金XXX万元。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年月日

    甲妻: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乙妻:签名 年月日

    2.农村宅基地家庭成员签定的“分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合法的分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况,一般来说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协议有效不等于就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是否生效主要看以下要件:

    1、双方主体适格。精神、智力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营业执照的法人。

    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

    3、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宅基地证写哥哥的名,经全家人同意并写了协议书该宅基地是属于我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无需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现在你的情况,等于就是你哥哥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你了,而且得到了你们村委会同意。这样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现在你享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参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其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

    4.在农村侄子如何能对叔叔的宅基地拥有合法的继承权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可以继承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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