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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情况说明

    1.说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经济依据

    如果你说的“经济依据”是指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那么,这笔钱应该在政府的财政预算里支出。

    如果你是指从经济上看,为什么要采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理由如下。

    1)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也有相应的预算支出,如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岗位,照顾孤寡残障人士的生活等。

    2)政府自身不能开办企业,哪怕是有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因此,只能出钱向社会力量来购买公共服务。

    3)从经济上看,政府出钱购买公共服务,比政府自己开办企业来提供公共服务,来的更灵活,效率更高,效果也更好,简言之,更划算。

    2.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简而言之,就是“买什么,哪些能买,哪些不能买”。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理解: (一)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一部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现有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我国现在使用的《政府采购法》于1999年颁布,至今未作修订。

    其中关于“服务”的定义是采用排除法:“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可见,该法不但未对“服务”进行明确界定,而且关于服务所指范围相对于今天所提“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内容更为宽泛。

    从实践中看,传统政府采购的“服务”主要涉及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服务,如物业管理和电脑维护等。而现阶段我们正大力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完整表述应该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场购买并用于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某种公共服务。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收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等服务。换句话说,当前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主要指第二类和第三类服务,是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且呈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注:下面我们均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创新 财政部科研所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解释是:政府为了履行服务公众的职责,通过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用以购买其通常以契约方式确定提供、由政府鉴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从定义看,政府的目的是服务公众,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尽管提供的方式不再是传统的直接生产并提供而变为向市场购买后间接提供,但政府仍然是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

    也就是说,作为公共服务新的供给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再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自己运作完成,而是通过采购竞争形成契约关系,将政府生产公共服务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诸如非盈利组织或盈利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再“花钱买效果”,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市场公平的价格向社会力量购买到尽可能优质的公共服务。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种供给方式的创新点正在于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提供公共服务,通过价格机制破除由于政府天然垄断地位、缺乏竞争而导致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率和低质量的重要突破,是使稀缺的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以满足公众日渐增长的多元化、差异化公共服务需求的创新探索。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的具体实践,对于政府管理责任要求更高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恰恰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对政府和市场关系定位并寻求其最佳结合的具体实践。

    那么,政府与市场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国办96号文中“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给予了指导。可见,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实现的是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没有了责任,相反,政府责任较之于以前有了更高的要求标准,需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

    为此,财政部门作为此项改革的牵头部门,同时作为此项任务的综合管理部门,首先要转变思想,决不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项改革简单等同于政府采购,要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规范。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或者重新修订现有《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予以明确,防止在购买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

    同时要加强理论学习,厘清哪些公共服务适合向市场购买,哪些公共服务不适合向市场购买。目前财政部,财库【2014】37号文关于“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对能够向市场购买的服务和公共服务做出了相应规定。

    但由于我们正处于起步探索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的阶段,即使政府采购目录也很难以列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所有采购服务项目,更何况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将是一个随着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能力和管理能力提升而逐步扩大的过程。这里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于政府核心与非核心职能的区分,用以进行区分哪些服务可以向市场购买。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如果管理能力极强,监狱管理也可以向市场购买;反之,如果管理能力弱,简单的市政清扫服务也不可能外包出去。 二、加强购买合同管理 通过契约达成交易,实现购买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就是设计购买合同,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

    3.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什么意思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作为一项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改革,近年来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稳步推进,对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开支,以及优化市场配置,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目的,是将政府不能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给市场,以此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在市场配置主导作用下的本位回归,从而收到二者职能作用发挥的“美美与共”。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质要求,决定了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都应有章可循,而不能随意妄为。

    扩展资料

    要有效根治政府购买服务随意扩容这一顽疾,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势在必行。此番北京市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从内容范围、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多个方面,对政府购买服务立了铁规。

    并强调政府购买服务须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如此严密的一揽子制度设计,扎紧了政府购买服务不得随意扩容的栅栏,有助于从根本上治愈随意扩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顽疾。

    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在“一抓到底”中开花结果,才能在“破立并举”中获得最大红利。北京在全国率先用刚性制度整治政府购买服务随意扩容顽疾,对其他地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只要不折不扣地让改革措施应声落地,政府购买服务不随意扩容的顽疾必能“药到病除”。

    参考资料:新华网 - 用制度根治购买服务随意扩容顽疾

    4.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四)技术性服务。

    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是招聘合同工,政府向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与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工与正式事业人员的区别如下:

    1、工资待遇不同

    一般情况下,在编人员是正式员工,非在编人员是非正式工或者是临时工。有编制的待遇是有保证的,合同工的待遇会差一点。主要表现为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补贴,偶尔年终还有点小奖金。

    2、工资的发放单位不同

    正式事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合同工的工资是由事业单位本单位发放。

    3、人事关系管理不同

    正式事业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当地人事局管理,合同工的人事关系由事业单位本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编外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在编人员

    6.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是什么

    政府购买是指各级政府购买物品和劳务的支出,它是政府支出的一部分。政府支出的另一些部分如转移支付、公债等都不计入GDP.理由是政府购买是通过雇请公务人员、教师,建立公共设施,建造舰队等为社会提供了服务,而转移支付只是简单的把收入从一些人或一些组织转移到另一些人或另一些组织,没有相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交换发生。如政府给残疾人发放的救济金,不是因为这些人提供了服务,创造了价值,而是因为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要靠救济生活。在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中,因政府购买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的范围。各级政府在商品与劳务上的总支出,它是国内总需求的组成部分之一。

    政府购买大致有两种:

    (1)从居民那里购买劳务;

    (2)从企业或公司购买商品。

    因此,这种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员和武装人员的薪资支付和购买各种公用物资的开支。但各种转移支付不能包括在政府购买项目之内,因为它不是政府为了购买目前的商品和劳务而支出的款项。 政府用所购买的这些商品和所雇用的这些劳动组合起来,生产各种各样的公共物品(公共教育、警务和消防、国防等)。由于公共物品通常不是在市场上按价格出售的,从而国民收入计算者采取了一个简单的算法,即一件公共物品,生产它时花费了多少货币单位,它就值多少货币单位。所以政府购买的总值,就是所有公共物品的总值。西方经济学家也认为,没办法表明这个算法是“正确”的,但也没人提出更好的计算方法。政府购买是西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内容,它的扩大和减少,有助于克服萧条和消除通货膨胀。

    7.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简而言之,就是“买什么,哪些能买,哪些不能买”。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理解: (一)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一部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现有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我国现在使用的《政府采购法》于1999年颁布,至今未作修订。

    其中关于“服务”的定义是采用排除法:“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可见,该法不但未对“服务”进行明确界定,而且关于服务所指范围相对于今天所提“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内容更为宽泛。

    从实践中看,传统政府采购的“服务”主要涉及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服务,如物业管理和电脑维护等。而现阶段我们正大力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完整表述应该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场购买并用于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某种公共服务。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收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等服务。换句话说,当前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主要指第二类和第三类服务,是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且呈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注:下面我们均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创新 财政部科研所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解释是:政府为了履行服务公众的职责,通过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用以购买其通常以契约方式确定提供、由政府鉴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从定义看,政府的目的是服务公众,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尽管提供的方式不再是传统的直接生产并提供而变为向市场购买后间接提供,但政府仍然是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

    也就是说,作为公共服务新的供给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再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自己运作完成,而是通过采购竞争形成契约关系,将政府生产公共服务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诸如非盈利组织或盈利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再“花钱买效果”,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市场公平的价格向社会力量购买到尽可能优质的公共服务。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种供给方式的创新点正在于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提供公共服务,通过价格机制破除由于政府天然垄断地位、缺乏竞争而导致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率和低质量的重要突破,是使稀缺的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以满足公众日渐增长的多元化、差异化公共服务需求的创新探索。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的具体实践,对于政府管理责任要求更高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恰恰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对政府和市场关系定位并寻求其最佳结合的具体实践。

    那么,政府与市场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国办96号文中“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给予了指导。可见,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实现的是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没有了责任,相反,政府责任较之于以前有了更高的要求标准,需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

    为此,财政部门作为此项改革的牵头部门,同时作为此项任务的综合管理部门,首先要转变思想,决不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项改革简单等同于政府采购,要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规范。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或者重新修订现有《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予以明确,防止在购买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

    同时要加强理论学习,厘清哪些公共服务适合向市场购买,哪些公共服务不适合向市场购买。目前财政部,财库【2014】37号文关于“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对能够向市场购买的服务和公共服务做出了相应规定。

    但由于我们正处于起步探索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的阶段,即使政府采购目录也很难以列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所有采购服务项目,更何况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将是一个随着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能力和管理能力提升而逐步扩大的过程。这里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于政府核心与非核心职能的区分,用以进行区分哪些服务可以向市场购买。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如果管理能力极强,监狱管理也可以向市场购买;反之,如果管理能力弱,简单的市政清扫服务也不可能外包出去。 二、加强购买合同管理 通过契约达成交易,实现购买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就是设计购买合同,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数。

    8.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是什么意思

    为了稳步推进和规范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领域。公共教育规划、政策研究、宣传服务、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质量成果评估和交流推广,政府委托举办教育的活动组织和实施工作等。

    2.就业服务领域。公共就业规划、政策研究、政策评估,咨询、调查及宣传等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与统计分析,政府组织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等。

    3.医疗卫生领域。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及宣传等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等辅助性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等。

    4.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险经办、稽核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5.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等。

    6.住房保障领域。保障性住房规划、政策研究,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维护与物业管理等。

    7.残疾人服务领域。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政策研究,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助残公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残疾人职业职能培训、就业指导、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公益助残活动等。

    8.文化体育领域。公共文化体育规划、政策研究,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公共体育运动竞赛、文化下乡、公益文艺演出、公益性电影放映等政府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监测及培训指导服务等。

    9.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等。

    10.公共安全领域。公共安全政策研究、知识科学普及,公共治安、交通安全、防灾减灾气象信息传播等辅助服务。

    11.消费安全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消费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咨询服务,消费安全维权服务等。

    12.资源环境领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教育培训、考核监管、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资源环境测量、测绘和遥感服务等。

    13.经济服务领域。产业规划、政策研究、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14.社会管理性服务领域。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类宣传,园林绿化、城市市容管理服务等城市维护与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9.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扩展资料: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基础:

    1.激励经济学理论的借鉴

    在经济学理论中,“激励性规制”已不是陌生的微观经济学语词,作为对既有规制理论的反思,经济学理论做了二维性的诠释,即认为部分规制的目的指向不单单是单向度的约束,而另有引导、激励性的一面。例如特许投标以特许权激励私人或组织体完成某一事务,区域间竞争规制引导双方或多方合作的实现,改观了管制、约束引致的理论僵局。

    经济学上的这一理论,对经济法规制理念的转变颇有借鉴意义,尤其适用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多元主体合作的领域。政府向社会公共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并与之形成契约式合作,如何保证其合作的持久需要制度的切实激励。2.公私多元合作与放松规制的理念

    就国际公共服务发展趋势而言,政府单一提供的模式早已不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和补充服务的功能则日渐受到重视,以致多元主体公私合作的模式日渐成为管理学一再主张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可避免政府包办服务单一性、资源和能力有限性等弊病,满足民众对公共服务多元化的需求,更能激励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购买。

    3.法权互动理论的佐证

    一改传统法权“互侵”的局面,现、当代经济法在对待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更强调两者的“互动”,即主张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协调。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给社会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倘若以政府的权力侵及社会公共服务组织的权利,则无以有效激发后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10.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和购买政府岗位区别

    政府采购是一种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政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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