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河道偷沙联合执法范文
非法偷运河沙犯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如何规范执法,整治河道?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如下几点予以考量:(1) 协调法律法规、避免法律冲突目前,由于立法体系的原因,各部门、各地方为了部门、地方的利益,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时会有意无意地偏重保护部门或地方利益,或者制定有利于本部门、本地方工作的程序。
因此,有必要基于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有关河道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的合理性将为下一步的贯彻执行起到夯实基础的作用。
(2) 强化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河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必要的处罚,是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也是惩前毖后的必要手段。 唯有如此,才能教育广大的人民群众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实现全民河道治理。
作为主管机关,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应该自觉地增强程序意识,严格依照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执法原则。
在河道治理方面也不应该有所例外,唯此才能保障这一浩大工程的最终完成。
私自挖掘河沙被抓要负多大刑事责任
私自挖掘河沙根据不同情况,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况严重的将会构成非法采矿罪或者破坏性采矿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扩展资料:相关事件:盗挖河沙持续近10年,3座塔基被挖成孤岛。
2015年3月31日下午,记者赶到电塔所在的永定河河道。这里位于永定河大桥南500米、黄村镇鹅房村水务检查站以北1000米处,是永定河的旧河道。
当天刚下过一场小雨,地上的细沙很松软。但据周围的村民讲,如果是有风的天气,则会刮得漫天黄沙,让人睁不开眼睛。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永定河桥的东南方向耸立着3座高压电塔,上面分别标着220kV东芦线42号,220kV吕芦线36号和110kV成宁线9号,高度均为40米左右,整个高压电塔只靠四角的塔基支撑。在电塔附近的路面上,可以看见清晰的车辙印迹,显示不久前有人在此盗挖细沙。
记者观察,这3座由角钢构成的电塔塔基原建在河道的高地上,但由于周围几十米范围内的细沙已被挖空,塔基处形成一个孤岛,周围形成了几个深达7-8米的大坑。记者目测了一下,沙坑距离东芦线42号电塔塔基最近处仅有35米。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电力法规定,离电塔最短安全距离15米内,不准任何施工。如盗采者不停止挖掘,那些沙坑继续扩大,用不了多久,沙坑就会导致电塔基础不稳、发生倒塔、断线的严重事故。
“这3座电塔是连接大兴和房山地区6个变电站的供电电源,一旦发生事故,会给用户造成严重影响。”据该负责人介绍,为防止发生倒塔断线的严重后果,已针对此地安排了专人加强巡视,但因为没有执法权,无法制止盗采河沙的行为。
他们在3座受影响的塔杆上安装了高清视频检测设备,监控盗采行为,并在电力线路通道安全距离边缘安装了数个警示牌,每5分钟对警示牌进行拍照,以便检查和掌握沙坑是否进一步威胁电塔塔基安全。沿岸村民夜晚盗挖河沙,监管打击不力留下隐患。
长期以来,永定河常年干涸的河道里沉积了大量的细沙,这些细沙由于水流的冲刷,几乎不掺杂任何石块,质地绵软,稍经加工就是较好的建筑材料,于是,有些人就动了歪心眼儿。据举报人介绍,永定河鹅房村附近偷挖河沙的人大多是半夜行动。
他们今年3月份曾在午夜时分看到,一些村民开着小型的掘土机来到电塔旁的沙坑,有二三十个人左右,还开着几辆货车,每辆的载重大概10吨左右。但这些车肯定都超载,估计一车能装二三十吨沙子。
这些盗采者一晚上能运走二三十车,每车差不多能挣2000元左右。“你想啊,这些河沙根本没有成本,利润巨大,所以来盗挖的人也越来越多。
他们也不是每天都来,要看风声和市场需求。”记者在挖沙现场看到,地上遍布着许多清晰的车辙,说明不久前还有人来挖过沙子,但找了半天也没找到挖沙车进入河道的入口。
这位村民解释:“这些挖沙的人也怕被执法人员发现和跟踪,所以他们就在河的东边悄悄地开了一条通道,沿途还用渣土设置了障碍,夜里来的时候,把道路扒开;早上走的时候,再给路封上。所以,一般的正规车辆不能从村里进入河道。”
北京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2005年,这3座电塔开始打地基的时候,就有人在挖沙了,但那时的沙坑离得远,电塔的安全隐患还没这么严重。
如今,沙坑越挖越深、越挖。
如何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熊盛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熊副省长在讲话中强调: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贯彻实施好《办法》。河道采砂管理是事关防洪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采砂管理中还存在基础工作薄弱,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执法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执法力度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
为此,省政府出台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站在安全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办法》,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协调处理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象落实防汛责任制一样,逐段落实责任人。
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采砂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采砂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严禁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和纵容、包庇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对管理不力,造成乱采滥挖情况严重,影响防洪工程和航运安全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通报采砂管理信息,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要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利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进一步做好采砂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大《办法》宣传力度,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加快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设置可采区和禁采区,抓好采砂船舶登记工作。
要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行为,严格依法实施采砂许可,要强化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长江采砂管理中的“四个专门”模式,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保障能力。
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要依法征收和管理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执法队伍清正廉洁。公安部门要加大水上治安环境的整治力度,及时处理采砂当中的治安案件,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对水利部门的采砂管理执法积极配合支持。
航运、海事部门要加大船舶监督管理力度,及时调处海事纠纷,处理碍航事件,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采砂船舶功率的核定。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四是要以重点河段采砂集中整治为重点,加大河道采砂的执法力度。对于近期的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认真细致地做好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要重点解决当地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树立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避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维护社会稳定。
要将集中整治与日常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河道执法巡查,尤其要严厉打击在禁采区域、禁采期间采砂以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功率开采的违法行为,保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维护正常水上秩序。
政府就地销毁偷采河沙的车辆设备违法吗?
政府就地销毁采河少的车辆和设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法律没有授权可以不经调查,不经处罚程序就地销毁设备和车辆。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河道管理机关或者纪检部门投诉。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链接:《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非法开采石头毁坏耕地怎么办
让“非法采砂”失去生存土壤2013年05月31日 探索河道采砂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方面要打击和规范河道采砂不法行为,另一方又要考虑科学发展的实际需求。
为此,安定区水务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该区实际,制订安定区2013年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动行动实施方案,将打击违规违法采砂行为的行动上升为全区行动。 该局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讲,这次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将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提出“谁设障、谁出资、谁清除”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为实现全区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全区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坚决不留死角。”该负责人如是表示。
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5月15日开始至2013年7月底,安定区将分四个阶段,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采砂户、采砂场、点进行彻底清理整治,使无证开采、一证多点、非法采砂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让河道采砂企业(个体户)普遍受到教育,促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杜绝因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引起的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探索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河道采砂安全规范、平稳有序。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5月15日—5月20日)。
召开全区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工作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组建联合执法队伍,研究部署清理整治工作计划和措施。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辖区内所有的采砂户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5月21日—5月25日)。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由区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及各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对辖区内的采砂户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每条河道内乱挖、乱采及占用耕地、林地采砂的详细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第三阶段:清理整治阶段(5月26日—6月25日)。由区水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配合,督促所有违法采砂户于6月10日前,完成采砂坑回填治理工作,并撤出采砂设备;区供电公司对所有无证采砂户要采取断电措施,对有许可证的违规采砂户采取限电措施,待其完成整改任务后再正常供电;区法院要依法对在禁采区屡禁不止的采砂户,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或暂扣违法采砂设备、查封违法所得等强制措施;区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对职权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负责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违规采砂户,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和巩固提升阶段(6月26日—7月31日)。区上组成检查组,深入各河道采砂点全面检查清理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区水务局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加强领导 依法行政成果可期 为确保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安定区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水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针对河道违法采砂行为,组织专门人员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要把河道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区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执法,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记者看到,此次整治行动不仅是整治时段明确,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相当清晰,在各成员单位组成的基础上又细化了依法整动、查处和规范三个工作小组。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区水务局负责制定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牵头组织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提出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查处无证、违法违规采砂等行为,规范砂石场布局。及时总结上报阶段性集中清理整治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负责采砂许可证的办理等工作;检察机关预防和查办在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中的职务犯罪等行为;法院负责建立巡回法庭,及时受理、办结河道违法采砂案件,对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因采砂而触犯法律的案件,依法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协助区水务局、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开展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对不认真。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城乡环境、构建和谐日照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与民同心、整体策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大力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为争创“联合国人居环境奖”,打造具有日照特色的国际水准滨海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 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重点是村镇环境、旧城区整治改造和“门外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落实,突出抓好旧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滨海地带、窗口部位的环境整治,继续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
主要搞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开展城中村、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按照“充实新市区、改造老城区、突破结合部”的思路,坚持新、老城区统筹发展,积极推进城中村、旧城区、居住小区及小街小巷、排水沟整治改造,加快城市建设由规模膨胀向内涵提高转变,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达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增强城市功能的目的。
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调动区、街道、村居的积极性,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坚持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在继续推进东港区湖西头村、万平社区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东关南社区、文化路社区、高家岭村等13个村居的改造;开发区选定东韩家村等4个村居进行改造。
力争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重点区域的改造。以硬化、绿化、美化、生活配套为重点,对兴海小区等旧居住区进行整治,对石臼凤凰北街等10条小街小巷及南小庄西排水沟等10条污水沟进行维护改造。
加强居住小区环境整治和物业管理,做到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网,排水、排污管道通畅,路面平整,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环卫设施完备,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晾晒架、遮阳篷等,不得乱设摊点、乱贴乱画、乱搭乱挂;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合理设置休闲与健身设施,增加绿地的可亲近性,积极争创“花园式小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 (二)扎实推进村镇环境综合整治。
坚持资金向村镇倾斜、公共服务设施向村镇延伸,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切实抓好村镇环境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坚持先规划后整治,年内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加快乡镇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心镇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80%。
在规划指导下,切实搞好村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支持引导,各区县政府、各乡镇安排好配套资金,推动村镇加快道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载体服务功能; 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和人居环境建设,以“三清四改四通五化”为重点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卫生洁具,从根本上解决“三大堆”和“脏乱差”问题,改善村容村貌;按照鲁苏省际边界地区规划,继续搞好边界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边界出入口的节点城镇和沿204国道、同三高速公路沿线的村镇和边界村庄,搞好整治区域以及沿线防护林区域绿化、可视范围内河道整治、山体及护坡治理和违法违章建设拆除,尽快将边界地区日照区域建设成管理秩序好、人居环境新和能够反映日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水平的文明精品带。
(三)严格落实“门外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民参与、依法监督”的原则,建成区范围内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市场、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划分的“门外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区,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达到规定标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一是抓好“门外三包”工作。突出抓好“门外三包”区硬化、绿化、亮化、环境卫生、排水入网、容貌秩序管理等工作。
搞好“门外三包”区内尚未硬化人行道铺装,硬化用材色彩与沿街建筑物和人行道色彩搭配合理,达到平整美观,无积水、无塌陷、无破损。加大绿化力度,做到适地适树,乔、灌、花、色叶植物合理搭配,无裸露地面;继续搞好“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积极做好垂直绿化工作,适时栽植蔷薇等攀援植物;加强绿化养护管理,在原有绿地上适地栽植大中乔木,搞好苗木修剪,提升整体绿化水平。
在沿街建筑安装足够的射灯、轮廓灯、霓虹灯,保证功能完好、定时启闭。各沿街单位按要求设置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及时清除院内外杂草、垃圾,做到无废弃物、无垃圾、无污物、无积水;有条件的单位、村居要适当建设小型垃圾收集站,提高垃圾收集清运水平,防止垃圾“二次污染”。
加强沿街单位污水排放管理,逐步实现雨污分流,严禁乱排污水。容貌秩序应达到店招牌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