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行政诉讼范文
行政诉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什么主体资格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农村宅基地纠纷,这是老百姓的一片渴望得到自己合法权益的热切期盼
给两个意见:
1、物权法对宅基地的规定同样适用“登记生效”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你的房子是很久之前已经建好的了,与邻居间的前后关系应该是有很多人知道的,你家的房子是比邻居的先修建;然后,两家的房子的登记之间出现问题,出现的谬论:你家的房子修建到邻居的房子,这,哪有可能?
所以,按照物权法第七条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进行诉讼,就该进行行政诉讼,诉土地房产部门的作为不合法——土地登记的结果竟然是房子叠加修建了!呵。
但在行政诉讼之前,你可以先进行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款,“(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完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发放房产证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而,申请机关则是发发房产证的机关所属的那个级别的人民政府,或者是再上面一级的主管机关。也就是说,你可以向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想承德市人民政府的房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你的房产证是你所在的县人民政府的房产局(类似于这个的部门)发的话。主要看盖章的落款是什么。向哪个部门申请,由你自己的决定的,但按常理来说,县人民政府可能会更“官官相卫”,似乎市房管局更好,但这样,就会增加车旅往返开销吧。另外,申请行政复议,有相应的程序、文件材料需要准备。
若真的有必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就要注意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了,要么是县人民法院,要么是你们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体看你的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谁。
2、对于土地部门的不作为,如果真的打算采取行政诉讼的方法的话,首先,你记得要做好证据工作,比如说,拍照证明你们两家的房子的现实情况,证明县房管局的不作为——这个更难证明。就是说,你得证明你有去向他们申请改动房产文件,怎么证明呢。最好的方法是让那边的办公人员写些“批条”之类的,或者有类似的申请文件,表明你某时确实有去申请修改房产文件。然后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你可以用他们来证明你有申请,但主管机关却不作为。
总结:你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你县政府或者市房管局做出复议后你觉得还是存在问题的话,你可以再提起诉讼,这样,就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道保障。但,你要做好相关的证据工作。
另外,可能还会与你邻居有所关联的吧,他有可能会成为第三人而加入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所以,这样似乎会对邻居关系有所影响吧,身在一个地方,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坏了相互之间的关系吧。呵。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有必要可以再交流。
对农村土地确权决定不服,按照行政诉讼法12条第一款直接到法院起
最高法院的批复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农村宅基地界强被占用起诉状范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附范文一则:
起诉状
原告:XX,男,XX年 月 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 号.
被告:XX,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 号.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