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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通行排水起诉状范文

    高分,法律专业的请进,请帮我写个标准民事诉讼的范文

    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三,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名族,住址: 电话:

    被告:李四,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名族,住址: 电话:

    被告:物业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李四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李四系上下楼关系,原告住一楼,被告李四住二楼。2011年2月初,被告李四家厨房开始漏水,破坏了原告家墙体,包括电路系统,给原告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于是,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李四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李四却置之不理,原告又找到被告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未果,现事发距今已有2月之久,被告李四家的漏水仍在向原告家中流淌,被告物业公司亦未尽到管理责任,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故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如前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年 月 日

    如何书写起诉书?我有一个非常糟糕的楼上邻居多年来,他们家的卫生

    一、建议:可以考虑以相邻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主体因相邻关系而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就是相邻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起诉书只是起动民事诉讼关系关系用,只要格式对就可以了。 具体范文可以到网上搜一下。

    三、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它证明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是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通常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1、公民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相邻关系产生纠纷的有关证据,如邻居、社区等有关单位的证明和照片等。

    3。涉及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等。

    4。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提供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四、人民法院适用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相邻关系排水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

    相关规定可以在《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找到!

    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邻居漏水侵权

    个人观点, 不管以前怎么样,现在漏水就是可以要求维修好并赔偿损失,直接当地法院咨询起诉,那里的答案最直接!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如果不是你楼下人为造成的渗漏水,都是楼上责任,楼上有责任维修到不再漏水到楼下及赔偿楼下相应的损失。

    有些人你就是到法院一告就软了,再不行,呵呵,当我没有说,把上水管截了装个开头,这年代不就玩狠的吗!防水质保5年,管道2年,质保期内非人为的开发商责任,不给处理可到当地质监部门投诉,他们专管这事,再不行上法院告,不然拖过质保期就是自理!另外,质保期内同一地方维修两次修不好的,可自行找人来维修,费用开发商出,如果质保期内,非人为的楼上要尽快找开发商处理,更多信息,更好建议,免费提供混凝土防水渗漏水修复专业技术咨询,免除今天修,明天漏,年年修,年年漏的烦恼。

    采光权起诉书

    有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起诉书样本

    原告:xxxxx,男,汉族,xxxx 年 xx 月出生,住 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x,男,汉族,xxxx 年 xx 月出生,住 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影响原告采光权的空调设备。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支出)。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 年**月,被告违反 xxxxxx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在 xxxx 小区 xx 号楼原告窗外搭设空调设备,严重影响原告采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已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大大降低了生活舒适度,进而影响原告的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私搭乱建影响原告采光权的空调设备,停止对原告所造成的侵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袋地通行权!!

    详见物权法相邻关系,诉讼费用应当是25元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案由应当是:相邻通行纠纷(这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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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檐滴水纠纷问题

    1、先请问一下,“做路行”是什么意思?是当做路的意思吗?以下分析以此为基础分析。

    2、如果这滴水是在别人的使用权证范围内,且历史上这滴水不是路:建屋者无权用别人的滴水做路行。

    3、如果这滴水是在别人的使用权证范围内,且历史上这滴水就是路:对方无条件另行开出通路的,可以使用他人的滴水做路行;但有条件另行开路的,也可以另行开新的通道。

    4、如果这滴水不在别人的使用权证范围内:建屋者可以用滴水做路行。

    附:相关依据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06: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3)107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108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5)109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事纠纷 关于排水 通风 光照 的条例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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