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棚户区改造项目范文
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有哪些?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但不得高于城八区和下述情况征收标准: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1。
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2。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3。
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4。 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5。
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6。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7。
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8。
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9。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10。
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11。
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国家棚改项目不是说停止了,为什么我们市里还在拆迁改造
国家棚改项目并没有停止,现有的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等关于棚改项目的文件都还是现行有效的。
但是棚户区改造也是需要符合条件,也需要按照程序来进行。比如棚户区改造由当地政府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由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需要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涉及集体土地的要征收为国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政府要棚户区改造拆迁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