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引咎辞职报告范文
求一篇引咎辞职报告
我给你个提纲,你发挥一下就可以了。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给公司采购一台设备,无法使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无法对领导和老板交代,本人引咎辞职,请领导批准!本人现在将工作进行总结,并做好交接。
工作总结:。。。。。。。。。。..
对公司工作的建议:。。。。。。
对公司的感谢和祝福:。。。。。
***(姓名)
日期
在什么情况下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 去领导职务。
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另外,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对党政干部引咎辞职的 情形也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 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第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 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第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 责任的。
第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 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第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 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第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 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第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 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第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 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第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 劣影响的。
第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 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 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 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 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 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辞职对这有什么感想?这是我们要写的时事政治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发出通报,通报指出,这起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为此,解振华同志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这一请求已经被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新京报》12月3日) 松花江污染事件,竟让一个正部级高官引咎辞职了。
对此,我是没有想到的。也就是说,虽然解振华不是引咎辞职的第一位高官,但在我的头脑中,却并没有形成发生这样的事件必然会有省部级高官辞职的条件反射。
解振华的辞职,显然太过孤独。 如果引咎辞职已成常态的话,那么与他一起引咎辞职的,恐 怕会是一长串官员,比如吉林市环保局的局长、吉林省环保局的局长、中石油的总经理、地方分管环保的官员等等。
因为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由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所引起,该厂地处吉林省吉林市,既然环保总局都有责任,那省市环保局大约也难辞其咎;而污染源的制造者,想必更是不能置身事外。 然而,那许多的官员都无所表示,只有环保总局的局长“引咎”了。
这样的现实,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正常。 我为什么没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呢?自我反思一下,是因为我不知道在发生什么样的事件之后,到底会有哪些官员以及哪个级别的官员引咎辞职。
咱老百姓不知道,那么,官员们是否都知道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将于明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条文是有了,但显然还不够细致,何为严重失误、失职,何为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地方发生的事故、事件要“引咎”到哪个级别,是正职“引咎”还是副职一起“引咎”,“引咎”之后能否“东山再起”……这些都缺乏明晰的规定,一些官员也乐得装糊涂。
在此情况下,出现环保总局局长辞职而基层相关官员却稳如泰山之怪现状,就一点也不让人奇怪了。 按理来说,既然是引咎辞职,那就是说,这是出于道义上的自觉而辞职的,体现出的是一种高姿态,似乎不能过多苛求。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引咎辞职是应该被放任的,而不能被引导成为一种官场惯例。 引咎辞职者少,显然也与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案例不够多有着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但事实上,被责令辞职者并不比主动引咎辞职者多多少。
这也让某些官员存有侥幸心理。如果重大失职、失误发生后,相关官员都会被严厉追究,“一个都不能少”,则主动引咎辞职者或许就会多起来。
如果哪一天,人们对于官员们的引咎辞职不再感到突兀,而是习以为常了,中国的官场或许就有了大的进步。 。
引咎辞职
在现代汉语中,“咎”指过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错误),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条例》规定的“咎”不是一般的“过失”,而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这种“咎”未达到违法的程度或虽违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时,领导干部应该引咎辞职。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环境中,引咎辞职是政治官员(指政治选举和政治任命的官员)而非一般文职人员的一种自责行为。所谓自责,是指政治官员对其履职情况和其言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言行违背民意,而自我发动的责任追究。自责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辞职两种。道歉是政治官员就自己的不良的履职情况或言行公开地向公众道歉,争取公众的宽恕;引咎辞职是自责的最严厉形式,政治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或严重违背民意的行为,通过道歉也难以取得公众的谅解,只有提出辞职。
摘自《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